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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课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吴仁碧学习方法和要求1、按讲课的进度进行课前预习,课后复习,复习时多作练习题,课后练习题必作,其他练习题可为大学教辅练习题,在期末时也可为司法考试复习演练题。2、读书首先读懂教材,在此基础上阅看其他书、论文。不要在未阅读教材和未看懂教材时就看别的书。(如何选看课外参考资料)3、学习重点是常见多发罪的基本概念、犯罪构成,与相关易混淆之罪区别。有的问题学术界有多种观点,掌握通行的、法律规定的或司法解释的观点。4、课中要积极回答问题,发言的积极程度、回答问题和发言的质量、到课率、平时作练习题的状况是平时成绩打分的依据。5、不缺课、不迟到早退、上课认真、安静,有问题可以举手发问或课后交流。6、欢迎向我多提问题和建议。每次上课最好带上刑法典。学习中遇有问题可打我电话咨询65445211.推荐参考书目:1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陈兴良主编的《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论》,中国人大出版社2007年版3《刑事审判参考》的每月刊或全年合订本,法律出版社出版,最高法院刑一、二庭主办4《中国刑事法杂志》或《刑事法学》、最高法院、检察院日报、中国检察官(案例版)上相关论文和案件分析。5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一章刑法分论概说第一节刑法分论的体系一、分论研究对象研究对象是广义刑法所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学习重点是常见多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线、此罪彼罪的界线。二、我国刑法分论的体系所谓体系是指该学科知识的排列组合,我国刑法分论体系一般是以我国刑法典分则规定的犯罪分类体系为基础分章分节论述。北大的教材采取的体例为侵犯个人、社会、国家法益的犯罪。我国刑法典分则主要根据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不同分为十章,各章的先后或章内各罪的先后秩序主要根据犯罪的轻重由重到轻排列,也考虑相同的行为特征、犯罪主体、对象等进行排列。二战后,越来越多国家刑法的价值取向向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倾斜,故越来越多国家刑法将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或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排在第一章。三、我国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罪状+法定刑第二节罪状与罪名(1)一、罪状1、罪状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对个罪的构成特征的具体描述。2、我国刑法罪状的特征:我国刑法的罪状是按犯罪既遂来规定的。如为各种犯罪均需具有的要件,分则未再写出,故认定一行为是否构成某种罪,除要看刑法分则对该种罪的规定外,还要看刑法总则的规定。二、罪状的表述方式1、简单罪状:只描述犯罪最基本特征,不对具体构成要件内容作进一步说明的罪状。此种罪状给法官认定犯罪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除非是不易引起歧义的表述,一般不应采此种罪状。2、叙明罪状:是对犯罪构成要件作较为详细说明的罪状。我国刑法绝大多数采此罪状。因总则对主体条件、主观故意、过失的含义有规定,故叙明的内容一般是客观要件内容,如行为手段方式、时间、地点、对象、结果、数额等。第二节罪状与罪名(2)3、引证罪状:指引用《刑法》分则其他犯罪罪状来描述某一犯罪的特征的罪状。4、空白罪状:只规定某一犯罪以违反某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为构成要件,不具体描述本罪的具体特征的罪状。我国刑法分则无纯粹的空白罪状,一般是空白罪状加叙明罪状规定。二、罪名1、规定罪名的途径:一是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或单行刑法中规定,二是由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三是刑法理论界进行概括来规定。前两种才有法律效力,我国刑法典中只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两个罪名,其余罪名是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规定的。第二节罪状与罪名(3)2、罪名的种类:(1)根据罪名概括范围的不同分为类罪名与具体罪名。类罪名指刑法每章(类罪名)、每节(亚类罪名)的罪名。司法机关定罪时只能定具体罪名不能定类罪名。(2)具体罪名的分类。①单一罪名:即一具体犯罪只能有一个罪名。有的一罪有数个罪状(可在同一款也可在不同款,甚至在不同的条文)但只有一个罪名也为单一罪名。如198条保险诈骗罪、310、362条的包庇罪。②选择罪名:指刑法分则同一款中的犯罪根据其行为方式或行为对象的不同,可以有不同的罪名。选择罪名如为几种行为或几种对象均有,也只构成一罪而非数罪。③并列罪名:指刑法分则同一条不同款中或同一款中包含了对两种或两种以上具体犯罪罪状的描述,但两种罪或两种以上罪名共用一个法定刑。并列式罪名是数罪而非一罪。不同罪名规定在同一法条中,但不共用一个法定刑不属于并列罪名。307条规定的罪名属什么罪名?第二节罪名和罪状(4)选择罪名与并列式罪名的区分:1、前者肯定规定在同一款中,而后者可能在同一款,也可能不在同一款中。后者在同一款中的如第243条规定的侮辱罪和诽谤罪。不在同一款的如237条第一款的强制猥亵妇女罪,第三款的猥亵儿童罪等;194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系何罪名?302条的盗窃侮辱尸体罪系何罪名?2、后者两种以上行为或两种以上犯罪对象之间的逻辑连系一般不如前者紧密,或行为同时发生的概率低,前者同时发生的概率高。151条的走私武器弹药罪与走私假币罪系何罪名?151条的第2款的走私文物罪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系何罪名?3、前者司法解释规定罪名时不会提行,是按一罪写的,后者要提行,是按两种以上罪写的。第三节法定刑与宣告刑和执行刑一、法定刑概念:刑法分则针对具体犯罪规定的刑种和刑度。二、法定刑种类:1、种类:根据刑种和刑度是否确定分为绝对确定法定刑、相对确定法定刑、绝对不确定法定刑。2、三种法定刑的概念,各种法定刑优劣。绝对确定法定刑不给法官自由裁量权,不能作到罪责刑相适应。绝对不确定法定刑给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难以避免法官枉法或因对法的理解不同,而使同罪不同罚。相对确定法定刑可以避免以上两者的缺陷,故当代世界各国和我国绝大多数犯罪均是相对确定法定刑。第三节法定刑与宣告刑和执行刑3、我国法定刑的特征:我国绝大多数为相对确定法定刑。建国后至第一部刑法颁布前常见绝对不确定法定刑的规定。79年刑法的诬告陷害罪是绝对不确定法定刑。现刑法劫持航空器罪和绑架罪加重情节有绝对确定法定刑规定。有的罪规定的罚金刑无具体比例或数额类似于绝对不确定法定刑,不科学。三、宣告刑:是法院对犯罪分子定罪后依刑法规定判处的具体刑罚。是法定刑的具体运用。四、执行刑:犯罪分子实际被执行的刑罚。关于刑法分则犯罪构成、犯罪形态与犯罪成立的关系只有具备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才构成犯罪,但并非完全具备了分则规定的某罪犯罪构成就构成犯罪。还要判断是否属于13条但书情形。如最高法、检常将一些刑法未规定要情节严重和达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的罪名规定要有一定重情节或达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包括数额犯)、结果不具备(数额未得到),或行为犯的行为未完成,欠缺某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外是犯罪未完成形态而非犯罪不成立。故意犯罪的危险犯,危险状态未发生,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并非犯罪不成立,即危险犯并非一定要发生了危险状态才构成犯罪。如故意轻伤他人、他人逃避未受伤害,并非因其未遂不定罪,而是因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总结本章为非重点章,重点掌握分论研究的对象、四种罪状概念、三种罪名概念、能区分选择罪名与并列罪名,法定刑、三种法定刑概念、我国法定刑特点。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1、概念2、特征:①客体:侵犯的共同客体是我国国家安全,国家安全对内有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等国家根本或基本制度的稳固和安全,对外有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和安全。②客观要件: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共同之处是该章罪无结果犯。该章罪一般属于行为犯,还有阴谋犯或举动犯(组织、策划类),实质是将着手或既遂标准提前。个别犯罪可有预备、未遂、中止。但如只是犯意流露不能构成本章罪。行为可以是语言、文字等。本章“境外”指政治空间,因港、澳已回归,只指外国、台湾或其他不属我国的非国家的政治实体。有人认为还包括港、澳。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③主体:只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单位、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修正案八后,犯罪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会有争议),单位构成也只处理直接责任人员。其余十一个犯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投敌叛变罪、背叛国家罪、叛逃罪是特殊主体(前两个罪只能中国公民构成,后一个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其余是一般主体。④主观要件:本章罪全为故意才能构成,大多为直接故意犯罪,个别罪直接、间接故意均可构成。本章罪的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背叛国家罪构成要件:1、客体: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2、客观要件:勾结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本章“境外”指政治空间,因港、澳已回归,只指外国、台湾或其他不属我国的非国家的政治实体。3、主体:中国公民才能构成。一般是国家或地方的领导人构成。4、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其与投敌叛变罪二者均是中国公民构成,区别在后者行为人要投敌成为敌方一员为敌服务危害国家。另后者的“敌”不一定是外国或境外的组织、个人等,本罪行为人并未投向敌方成为敌方一员,只是勾结外国或境外出卖民族、国家利益。分裂国家罪一、概念、构成要件1、概念: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我国领土、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2、特征:(1)客体:我国领土完整、国家的统一。(2)客观要件: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我国领土、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常勾结外国或境外敌对势力,但此不是本罪的必备要件。分裂国家指将我国地方自立政权独立于中央或另立国家。(3)主体:一般自然人主体。(4)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目的是割据领土,另立国家,或让我国地方行政区域独立于中央。二、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1)二者主体不同,后者只能中国公民才构成。(2)行为特征不同,后者必须与外国或境外勾结出卖国家主权、破坏国家领土完整等来损害民族利益。(3)目的不同,后者行为人并不打算自立政权独立于中央或自立国家。此是本质区别。本章煽动型罪与教唆犯的区别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教唆犯(共犯)的区别,本质区别是犯罪对象上前者不特定,后者是特定的。从行为对象人数看前者人数众多,后者人数少;从行为人与行为对象的关系看,前者一般无特定关系,后者一般有熟识、同事、亲友等特定关系。思考新疆七五事件是以民族分裂分子热比娅为首的“世维会”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煽动群众闹事而引起,其在网上或短信中要求“要勇敢一点”,“要出点大事”。事件发生前,有人大量发送短信,号召人员向乌鲁木齐聚集游行。如查明具体的人有上述行为,构成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教唆犯还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武装叛乱、暴乱罪一、概念和构成要件1、概念:见教材P202、构成要件(1)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常还要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2)客观要件: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行为。武装的含义是动用军火或具有人身杀伤力的器械。暴(叛)乱是指纠集多人,利用军火或器械进行暴力推翻现行政权的活动。暴乱和叛乱的区别是前者不勾结外国或境外敌对势力,后者要。(3)主体:一般自然人,但本罪是必要共犯。(4)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行为是针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目的是颠覆现行政权。武装叛乱、暴乱罪二、认定1、与群众闹事的区别:二者主观目的、是否采用武装方式、起因均不同。前者行为人目的是颠覆现行政权,后者常是为了达到某种物质要求或要求某项权利(目的不同为本质区别)。前者必须采武装方式,后者不一定。后者起因是因干部工作方式不当、群众对某项政策不满等引起。群众闹事,为首者可能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罪。2、一罪数罪问题:武装暴乱、叛乱过程中有
本文标题:西政刑法分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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