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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奖励职工报告、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切实发挥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调动广大职工群众查隐患、促整改的积极性,落实职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减少职业危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三条职工向本单位或上级工会组织报告、举报我省行政区域内违反《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2门事先并未掌握的,经查实后,按本办法予以奖励。第二章报告、举报方法第四条提倡实名公开报告,报告者应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应至少留下本人联系电话,工会组织依法保护报告、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报告、举报人的上报材料和个人信息保密。第五条以向所在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报告、举报为主,重大事故隐患,也可直接向省总工会举报。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接到职工群众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后,应立即上报省总工会。第六条报告、举报必须事实清楚,内容包括存在事故隐患单位、地址、隐患部位、事故隐患可能引发的后果,是否采取防范措施等。第七条报告、举报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通过电话举报可拨打职工维权热线12351和省总工会受理电话024-22581161;信函举报请寄至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8号,辽宁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邮编:110832;隐患举报电子信箱为:yhjb@lnszgh.org。第三章事故隐患评估认定第八条一般事故隐患由所在市、省产业工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认定。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由省总工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3认定。第四章奖励资金与标准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报告、举报受理制度;设立事故隐患报告、举报专项奖励资金,所需经费由各级工会从年度经费预算中列支;公开举报电话、地址,受理有关事故隐患的报告、举报。第十一条建立分级奖励办法,一般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原则上以所在市、产业、县(区)、企业奖励为主。省总工会主要受理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上报、举报奖励。第十二条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对接到的事故隐患举报经核查属实后上报省总工会,省总工会复查后确定事故隐患分级,在3个月内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一)可能造成人员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给予奖励,性质较为严重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由省总工会给予500元以内奖励;(二)可能造成一般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给予500元至1000元以内奖励;(三)可能造成较大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给予1000元至30004元以内奖励;(四)可能造成重大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给予5000元奖励;(五)报告、举报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现场核实,报请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后,给予举报人10000元特别奖励。第五章奖励资金发放第十三条奖励职工报告、举报事故隐患奖励工作由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具体负责;奖励资金每季度发放一次,由省总工会办公室拨至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第十四条报告、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30日内到所在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领取奖金;同一事故隐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向多个部门报告、举报的,第一时间向工会报告、举报的,由工会给予奖励。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辽宁省总工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辽宁省总工会关于职工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奖励办法(试行)》(辽工发【2005】31号)废止。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奖励隐患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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