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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摘要……………………………………………………………………………………………1关键词…………………………………………………………………………………………1Abstract………………………………………………………………………………………1Keywords……………………………………………………………………………………1一、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分析……………………………………………………………2(一)立法的原因…………………………………………………………………………21.消费者问题是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社会根源………………………………………………22.消费者运动是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动力…………………………………………………2(二)立法的内容……………………………………………………………………………2二、我国《消法》中存在的问题………………………………………………………2(一)基本概念不清…………………………………………………………………………2(二)消费者权利规定的范围过窄…………………………………………………………2(三)和解、调解没能起作用……………………………………………………………3(四)申诉、仲裁效果不理想………………………………………………………………3(五)诉讼成本太高…………………………………………………………………………3三、完善《消法》的若干建议…………………………………………………………3(一)明确基本概念…………………………………………………………………………41.对“消费者”的界定………………………………………………………………………42.对消费品的界定……………………………………………………………………………4(二)拓宽消费者权利范围…………………………………………………………………5(三)引进‘冷却期’制度…………………………………………………………………5(四)建立综合协调机制…………………………………………………………………5(五)完善司法诉讼途径……………………………………………………………………5致谢……………………………………………………………………………………………6参考文献………………………………………………………………………………………61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法学专业学生陈军君指导教师尹雪英摘要:消费者是商品和服务的最终需求者,同时又决定着经营者的生产方向,因此,消费者问题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台了许多措施,但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仍不容乐观。随时间的推移,受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已不适应社会需要,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势在必行。因此,本文提出认为符合我国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几点建议,主要是:1、明确“消费者”的法律概念,方便法律适用;2、进一步拓展消费者的安全权、隐私权等权利范围;3、建立群体诉讼制度;4、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等等。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完善;经济法TheDeficiencyandImprovementofConsumerProtectionActofChinaStudentmajoringinlawCHENJun-junTutorYINXue-yingAbstract:Becauseconsumersarethefinaldemandersofcommodityandservice,meanwhiletheyalsodeterminetheproductiondirectionofmanagers,consumerproblemsfinallyaffecteconomicbasisofthewholesociety.Manynewmeasurementsappearinconsumers’rightandinterestprotectionfiledinourcountry,butthesituationisn’tsatisfiedofconsumers’rightandinterestprotection.Astimeisgoing,becauseofinadequacyoftheoryandpracticewhiledrafting,someproblemsofConsumerProtectionActcanfitintheneedofsociety.Itisinevitabletomakefurtherperfectionandimprovementonthelegalsystemofconsumers’rightandinterestprotectionamendConsumerProtectionAct.So,thisarticlesetsforthseveralsuggestionsthataccordwiththepracticalneedofpresentsocialeconomicaldevelopmentofourcountry:1.Makecleartodefinethelegalconceptof“consumer”sothatitisconvenientforlawapplication.;2.Makefurtherdevelopmentonconsumers’saferight,privaterightandsoon;3.Establishgrouplawsuitsystem;4.Establishsyntheticcoordinationmechanismoftheworkoftheconsumerprotectionandsoon.Keywords:Consumer;ConsumerProtectionAct;Legislationimprovement;Economiclaw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直接结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由此而生。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或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作为一个法制社会,在根本上,还是要建立健全一套可行的法律体系,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1]。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正式成立,到1993年,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颁布,随后,又颁布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法律法规来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从此我国的消费者保护空前的得到发展。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2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时代的要求已经不相适应。一、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分析消费者保护立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引发了严重的消费者问题的必然产物,是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调整社会消费关系,加强社会经济管理而采取的立法措施。(一)消费者问题是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社会根源消费者问题是指在商品交换中,消费者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现象,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与消费者与经营者分离的结果[2]。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消费者处境非常困难,因为现代社会分工的精细,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消费品的依赖;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们对商品瑕疵的辨别更加困难;现代经济形式的规模化发展使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的优势地位不断增强。所有这些因素使得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消费者问题进一步恶化。而日益严重的消费者问题对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最终,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而立法。(二)消费者运动是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动力消费者运动发端于美国。第一个消费者协会是1891年在纽约成立的。1898年,一些地方组织结合成为一个全国性联盟,即全国消费者同盟,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消费者组织。日本的消费者运动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从世界范围来看,消费者运动是在20世纪40年代后期兴起的。二战之后,人们生活安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各种消费品的质量和卫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使消费者更大的发言权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各种消费者组织应运而生。消费者运动通过其在社会的强大影响力,促使国家以立法等各种手段和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成为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主要社会动力。二、我国《消法》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的比较晚,1984年成立了中国消费者协会,1987年9月世界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中国为正式成员。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才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消法》已经不能适应消费者保护的现状了,显的比较落后了。(一)基本概念不清消费者、消费品的概念不清,范围不够明确。《消法》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的概念,只是在总则的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3]。正是因为《消法》对消费者者的定义不清,导致了对王海等人的“知假买假”的争论,各地的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也各不相同。《消法》也没有规定消费品的定义,只是提到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在《消法》颁布的时候,房屋是属于福利,还不是商品,但是到了十几年后的今天,房屋都已经商品化了。消费品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的扩大。(二)消费者权利规定的范围过窄《消法》以明文的形式规定了消费者九项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知情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3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的发展,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规定的九项权利。表现最突出的就是消费者的隐私权。我国民法对公民的隐私权有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允许而泄露消费者隐私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很有必要将消费者的隐私权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除此之外,还应该将原有的消费者权利的内涵随时代的发展加以扩大。例如,消费者的求偿权,应当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求偿的范围。(三)和解、调解没能起作用1.和解和解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分清责任,取得彼此谅解,最终达成公平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3]。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的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秩序比较混乱,信用缺失问题突出,政府管理滞后,经营者的自律意识相对比较弱,通过与消费者平等协商,很难解决问题。因此,和解并非是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2.调解调节是在第三方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由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3]。这是一种民间的解决方式,一般是消费者协会来调节。在实践中,虽然消费者协会的调节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调节作为一种民间的一种解决方式,而且消费者协会本身没有强制权利,导致了调节实际上的成功率很低。(四)申诉、仲裁效果不理想1.申诉行政申诉是指,消费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予以保护的要求[3]。在事实上行政机关只能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即时在纠纷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要是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也没有强制执行的办法。所以,对于消费者而言,申诉也往往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2.仲裁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活动。这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具有公平、快速、经济、权威和保密性强的优点。但是,在我国,仲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设立,这对于其他地区的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很不利的。而且,只要有一方不同意仲裁的话,就不能进行仲裁了。在消费纠纷中,如果经营者不同意进行仲裁的话,消费者就不能提起仲裁了。所以,仲裁在实际的操作中,也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诉讼成本太高自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以来,消费纠纷诉讼的数量正在逐年上升。1
本文标题:2消费者运动是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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