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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业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以保护消费者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主要有: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国家与经营者的关系;国家与消费者的关系;其他个人或组织对经营者的监督关系。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立法宗旨: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000年2月,某市康乐种子经销站从湖南省某水稻研究所原种厂(以下简称“原种厂”)购买“湘丰一号”早稻种子20040公斤,准备分别销售给本镇的村民。在购得种子后,其与康乐村委会取得联系,在村委会协助下将购得种子的大部分销售给该村村民。用种户按照原种厂提供的技术资料,对种植在2843亩责任田中的早稻实施管理。结果种植区内普遍出现抽穗不齐和早熟现象。经专业人员鉴定核实,村民种植的早稻产量只能达到240公斤,比原种厂提供给康乐种子经销站的“湘丰一号”早稻种子,是区域小面积试种品系,未经湖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村委会认为本村村民按照被告康乐种子经销站出售种子时提供的随种资料进行播种和田间管理,但是水稻的长势情况却与种子经销站提供的资料不符,抽穗、成熟不齐,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适用范围:1、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王海打假案1998年9月,王海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其在华联商厦购得电话台灯40个,电话部分无入网证,灯具部分有四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故要求华联商厦向其赔礼道歉,并双倍返还购灯价款,共40480元,电话台灯由法院予以收缴。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11日,王海在华联商厦购买TL-200型电话台灯40个,每个单价56元,总价款为20240元。该电话台灯电话部分无入网标志;台灯部分经他人于1998年3月25日在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其中标志、外部线路及连接方式、内部线路、耐热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王海购灯当日即持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2)量认(国)字(C0781)号N098035检测报告,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赔偿其经济损失。华联商厦提出:王海购买电话台灯十分钟后便手持检测报告及发票来索赔,其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王海提供的检测报告只说明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双倍返还的有关规定,故不同意王海之诉讼请求,只同意退货还款。•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认为,华联商厦作为商品销售者,应依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现华联商厦所售电话台灯,电话部分无入网标志,台灯部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对此华联商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将王海购灯款予以返还。•因王海是在得知有关部门对电话台灯的检测结果后,即其明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下而购买,随后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赔偿其损失。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本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销费者,故王海之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据此对王海之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问:“知假买假”应否双倍赔偿?1、王海是消费者吗?2、商场构成欺诈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消费者的权利:1、自主消费权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保障安全权•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新《消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问:周克华案件受害人家属可否以“安全保障”请求银行赔偿损失?3、知悉真情权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华某在“麦当劳”用餐后,“麦当劳”向消费者出具的票据中有英文文字,原告华某认为“麦当劳”在中国经营,应使用中国文字,遂将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元。原告华某称自己在5、6月间分别到被告公司的朝外店和安贞店消费,该二店为原告出具了用餐票据。票据上除所购食品名称为汉字外,其余文字均为英文。原告认为被告出具的票据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规范使用汉字的规定,违反了其应向消费者承担的法定义务。被告在我国提供公共餐饮服务,其为顾客提供的用餐票据上未以我国的规范文字作为基本用字,而是使用了其他语言,该行为侵犯了我国的文字主权。同时,销售票据是原告在麦当劳餐厅用餐的重要凭证。但被告为原告出具的用餐票据上大部分内容使用规范汉字以外的其他文字记载,原告对这些文字并不认识或不完全认识,无法清楚地知道麦当劳公司在用餐票据上做出了何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中文票据;通过登报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误工损失费300元、交通费23元。•被告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提供的销售票据相当于流水单,所记载的内容是有限的,仅是对双方交易行为的一个简单记录,并不是正式发票。销售票据中对于产品数量、产品名称、产品金额、产品总额、付款额、找零等主要内容均使用了中文或阿拉伯数字进行了记载。在麦当劳的任何餐厅中所陈列张贴的各类海报、食品价格表、食品图片、点餐单等对产品和服务的说明使用的均是中文,服务人员也是用普通话服务,在得知原告反映的情况后,被告公司已经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全中文的票据,因此,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知情权,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无相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4、自主选择权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樵彬,深圳市市民,有14年汽车驾龄,驾驶技术档案丢失。2007年3月7日,他来到深圳市南山区车管所,准备以个人身份报名考证。结果他的申请被拒绝,理由是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樵彬了解到公安部规定,公民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身体条件证明就可以申请考试,在的一再要求下,车管所给樵彬出具了《办理车管业务退办通知书》(深公驾008302号),对他的报名予以拒绝,依据是: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根据粤公通字【2006】376号文规定:在申请报名考试取得驾照前,必须出具驾校培训记录。他向广东省政府法制办提出了对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粤公通字【2006】376号文的内容及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在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的敦促下,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粤公通字【2007】212号文即告出台。该文明确规定:“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从即日起停止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5、公平交易权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2006年9月13日,王先生与朋友到M大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餐后,M大酒楼向他收取餐费296元,其中含100元开瓶服务费。王先生当场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返还这笔钱,但该酒楼拒绝返还,并出示了一本自己的菜谱。该菜谱中规定,“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标准收取服务费”。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M大酒楼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据此,该院一审判决称,M大酒楼向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该100元开瓶服务费。•2012年5月7日,科技公司将12箱货物交由物流公司托运,结算单据上写明:“发货人必须如实填写货物名称,所托运货物必须包装完好,托运货物中含有贵重物品、危险品、玻璃、陶瓷、家具、塑料制品应当告知物流平台,并在发货票据备注栏里详细说明。所发货物必须参加货物保险,如货物丢失、损坏,物流公司委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规全额赔偿,如不参加保险,货物丢失,按运费的5倍赔偿,最高金额不得超过300元,事后不得有争议。”第二天,收货人李晓龙收货时发现少了一箱货物,丢失的是5台笔记本电脑。物流公司承认丢了一箱货物,但称科技公司所托运的货物并未明确表明是电脑,货物无任何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的记录,没有明确写明物品名称及价款的,货物丢失应当按照运费的5倍赔偿,但最高只赔300。无奈,科技公司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流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结算单据中的约定属格式条款,对于保险的强制性规定及没有保价的按照运费的5倍赔偿的约定,是弱化物流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对于该条款应作出不利于物流公司的解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格式条款无效,物流公司赔偿托运货物损失36600元。•新《消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常见店堂告示•换季断码处理,售出概不退换。•假一赔十。•妥善保管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离柜概不负责。•最终解释权。工商行政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6、获得赔偿权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7、依法结社权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8、知识获取权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9、维护尊严权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
本文标题: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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