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一名女中学生和她的家人和家人在餐馆里就餐,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涮羊肉用的燃气炉突然爆炸,将她的脸大面积烧伤。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年轻俊美的面容没有了,代之以满脸疤痕。她的父亲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燃气炉和燃气罐的生产者共同负担这么女中学生的医疗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判决后记者采访伤者的父亲,他痛心地说,给多少钱也买不回孩子的青春面容,他警告商品的生产者一定要为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这种悲剧不能重演。•社会生活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事情时有发生。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方面要求执法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制裁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消费者自身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InternationalDayforProtectingConsumers’Rights)。2011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为消费者提供公平的金融服务”。选择3月15日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与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有关。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肯尼迪提出的4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4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一并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8条准则。•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设立和宣传有力地促进了世界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各国纷纷出台各种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措施,包括制定相关法律、加强质量检验和设立专门机构等。但目前世界各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仍不断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但中国消费者协会1986年3月15日已开始在国内开展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3月15日,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教群众如何识别假冒商品。当日,“中国萧笛之乡”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工商、物价、质监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走上街头广场,向群众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咨询、投诉受理等活动。新华社记者王新明••3月15日,太原市工商局迎泽分局工作人员(右)在为市民讲解假冒名烟的识别方法。当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太原市工商局迎泽分局举办“打假维权在行动”主题活动,工商人员走上街头,进入社区,现场向市民宣传消费维权知识、传授辩假方法、提供政策咨询、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应当享有安全权•消费者应享有知情权•消费者应享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应享有公平交易权•法律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作为消费者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市场秩序,做有修养、守秩序、道德高尚的“上帝”。例如到商场购物,态度要谦和,说话要有礼貌;选择商品应事先考虑好,以免耽误其他顾客购物;对营业员的优质服务应表示感谢;维护生产经营者的正当利益;等等。•在现代社会,影响人们消费行为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广告的宣传、熟人的推荐、接头等流行等,所谓的大千世界,常让我们又“雾里看花”的感觉。这就要要求我们拥有一双“慧眼”,即增强自己的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会在林林总总的商品信息中进行比较、鉴别,不盲目追随其他消费者,从而充分行使消费者的权利,选择适当合理的消费行为。•练就慧眼需要我们自身的努力。闭目塞听,拒绝对现代科学技术的了解,不可能成为一个聪明的消费者。我们需要主动学习和掌握有关消费心理方面的知识,获得消费知识有助于我们做出正确的消费选择;还需掌握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消费者维权途径等。具备这方面的知识,我们就能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与不法经营者进行斗争。•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标题:消费者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61944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