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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绪论一、消费与消费者(一)消费1、概念:广义的消费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狭义的消费一指生活消费生产消费是为商品的再生产而消费物质资料和劳动力的行为和过程。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消耗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行为和过程。第一章绪论2、生活消费的特征:(1)主体是自然人(2)客体是商品和服务服务应当具备的三个特征:A、与生活消费有关B、可供潜在消费者接受C、具有有偿性。在消费领域,消费者取得、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可能并不支付或不需要支付对价,但不能以此否定这些行为的消费性质。(3)生活消费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和接受(4)生活消费的内容包括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第一章绪论二、消费者定义:非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特征:1、消费者是自然人。2、消费性质是生活消费。3、其行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4、消费者是众多的、广泛的、处于弱者地位的分散的个体。第一章绪论二消费者运动(一)消费者运动的概念和特征消费者运动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从消费者的立场出发,向经营者提出要求和批评,并对其进行社会监督,同时对消费者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与行动以维护社会公正的有组织的社会运动。特征:1、以保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根本目的。2、经历了自发到自觉,分散到有组织的发展过程3、消费者运动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4、得到了全社会及舆论界的支持第一章绪论(二)消费者运动产生的原因是社会进步与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三)我国消费者运动特点1、运动兴起和发展的时间晚,同我国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同步进行。2、一开始就得到国家和政府的支持(立法上、行政保护上、消费者组织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我国消费者运动中更为突出。3、中消协的成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消费者运动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1984年12月26日正式成立中消协。1993年10月31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绪论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的背景及内容。(1)背景:为所有国家消费者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消费者利益,保护其在商品交易活动中取得无害产品和优质服务,同时促进社会和经济能够按公平、公正原则持续发展。国际消费者联合(IOCU)拟定,该组织长期力促联合国通过,经努力,1985年4月通过。这是一部具有国际私法性质的惟一的对世界各国均有指导意义的国际性消费者保护规范。(2)内容:第一部分为目标第二部分为一般原则。规定各国政府应制定保护消费者的有力政策,同时规定了企业应遵守经所国家同意的保护消费者的国际标准。第三部分为核心部分,规定了人生安全等七个方面的内容。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调整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特征:1、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综合体纵向上看:宪法有关、基本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横向上看:单行法、其他法律规范中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2、具有突出的综合性(1)调整的社会关系有平等的,也有不平等的(2)规定的内容全面(3)制裁的规定来看:民事责任、行政制裁、刑事责任。3、是事先预防和事后补救相统一的法律(1)规定经营者的义务(2)不履行义务的补救4、保护的对象是消费者的权益(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以及政治权利)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一)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的原则依据:1、在消费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的。2、消费者与经营者追求的利益形态不同。立法体现:《消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权利没有同时规定义务,第三章规定了经营者义务没有同时规定其权利;首创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精神赔偿制度。(二)国家干预及社会参与的原则(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四)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立法时间: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特征:1、保护的对象具有特定性:自然人。2、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定性:仅限于因公民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3、向弱者倾斜。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三、内容:共分八章55条四、适用范围1、一般范围(1)消费者角度:为生活消费需要。(2)经营者角度: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提供的商品和服务。2、特殊适用范围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第三章消费者的权利一、保障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三章消费者的权利(1)人身安全权包括健康不受损害、生命安全有保障当前存在问题:食品和药品、具有危险性的现代日用商品严重威胁着我们的安全第三章消费者的权利广州毒酒事件2004年5月11日这一天,对于从湖南来广州打工的刘砍山来说,是黑暗的一天。因为他成了“散装有毒白酒”的第一个受害者。这一天,他因为喝了有毒白酒而导致双眼看不到外面的世界。.从5月11日开始,在不到3天的时间内,共有40多名因饮用散装白酒而中毒的患者住进了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入院患者普遍出现了抽筋、呕吐、走路不稳和视觉模糊等症状。医务人员经诊断发现,导致这些症状的原因是甲醇中毒。在随后的几天里,广州其它地区的医院也陆续有因喝了有毒的白酒而入院接受救治的人。广州特大毒酒事件由此暴露在了社会大众的视线里,政府部门也迅速查出了毒酒来源,得出的结论是——毒酒是由工业甲醇兑出来的。据统计,在这起散装酒中毒事件中,共有50多人中毒住院,其中导致9人死亡。广州毒酒事件相关图片第三章消费者的权利致癌毒米、陈化粮2004年7月,全国10多个省市粮油批发市场陆续发现一种被称作“民工粮”的大米,其价格比一般大米便宜逾三成,深受一些工地老板、学校饭堂的青睐。这种大米其实就是国家粮库淘汰的发霉米,含有可致肝癌的黄曲霉素(黄曲霉素能引起肝癌,是目前发现最强的化学致癌物,试验显示其致癌所需时间最短仅为24周),按规定只能卖给酿造、饲料等行业,绝不能当作粮食销售。据介绍,这些“毒米”主要源自东北,不法商贩通过关系从专营企业买来这些毒米再转售,牟取暴利。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不啻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但频繁的食品安全事件,却让消费者陷入了“食”面埋伏。人们不禁发出疑问,在媒体没有曝光的领域,还有多少不安全食品?欣弗事件2006年7月24日,青海西宁部分患者使用“欣弗”后,出现胸闷、心悸、心慌等临床症状,青海药监局第一时间发出紧急通知,要求该省停用。随后,广西、浙江、黑龙江、山东等省药监局也分别报告,有病人在使用该注射液后出现相似临床症状。7月27日晚,国家药监局接到青海药监局报告,开始紧急处置,着手调查。8月3日,卫生部连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停用“欣弗”。8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欣弗注射液引发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调查结果,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定生产,是导致这起不良事件的主要原因。全国有16省区共报告欣弗不良反应病例93例;死亡11人。欣弗事件哈市6岁女童因欣弗死亡女演员整容娇颜变“魔面”焦玉贵,原为甘肃省武都县文工团歌唱演员,1990年因文工团解体,她奔赴深圳开创新的事业。由于受到睫毛较短的困扰,她在深圳一家大型美容中心做了手术,几次手术下来她上下眼睑被弄得疤痕累累。绝望之际,她将深圳那家美容院告上了法庭。1994年8月,她获得了5.4万元的伤害赔偿。1995年11月25日,焦玉贵在深圳“芙蓉美发中心”交了手术费及定金2600元之后,由该“中心”医师邹映青为其做了整容手术。12月初拆线后,却“娇颜成魔面”,再也无法登台演唱。第三章消费者的权利(2)财产安全权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第三章消费者的权利当前存在问题:“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一旦丢失与本店无关”。案例一:天下无贼?吃饭大衣座上扔2005年1月的一天晚上,老王和朋友到北顺城路的台北A+A餐饮旗舰店吃饭。“他家的生意一直挺火的,服务员给我领到一个空位上,当时旁边都是人。我坐下以后又起来去点酒,因为服务员就在过道上来回走,我感觉挺安全的,随手就把身上穿的小貂放座位上了。”点酒回来,老王发现价值7800元的黑色貂皮上衣不翼而飞。“我问了一圈,都说没看见,我就立刻打110报案。我感觉当时服务员走来走去的,应该能看到有人拿我的衣服吧?”和酒店交涉没有结果,案件也一直没有侦破,老王因此将台北A+A告上法庭。大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去酒店吃饭,双方形成一种消费服务的法律关系,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老王的衣物丢失承担部分责任;同时老王没有保管好自己的衣物,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判决酒店赔偿老王人民币2000元。酒店不服,提出上诉。开放空间!丢东西后果自负2005年9月,沈阳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昨天记者获悉,中院在终审判决中驳回了老王的起诉。案例二超市购物自动箱里丢包小偷记下密码偷走超市不承担赔偿责任2005年9月4日,王小姐到沈阳皇姑某大超市购物时,将包寄存在自动存包箱内。可买完东西出来时,却发现箱空空如也,包内有钥匙、证件等物。王小姐立即报告了超市服务台,并拨打110报警。在随后的协调中,超市经理称存包箱绝对安全,消费者丢包只存在两种可能:一是消费者没关好柜门;二是消费者存包时放错了柜子,并指出由于存包免费,安全问题超市概不负责。面对超市经理如此说法,王小姐非常气愤,第二天投诉到消费者协会。在消协的协调下,超市答应出100元算是补偿。“我的包是名牌的,加上包里的东西,值2000多元呢!”王小姐拒绝了超市的“补偿”。王小姐将超市告到法院,要求超市赔偿经济损失2800元。通过监控录像,超市发现,当天王小姐存包后曾将寄存箱的密码输入手机,而此时,其身边的小偷已将这个密码偷偷记下。王小姐离开后,小偷输入密码将寄存箱打开窃走财物。日前,皇姑区法院判决超市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现在超市存包失窃案件比较多,到底该不该赔也曾经引起过争议。从目前自动存包箱失窃案来看,消费者使用存包箱的行为属于借用行为。超市作为出借人一般只要保证其交付的寄存箱没有毛病,并具备应有的使用效能就可以。消费者的失物超市一般不负责赔偿。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小偷恶意盗窃外,消费者没有锁好箱门,或者关门时过于用力使箱门被反弹,门锁没有锁上,被过路者顺手牵羊取走财物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案例分析而在就餐丢大衣的案例中,在判决中提到了“公共开放空间”,比如图书馆、商场等都属于公共开放空间,在公共场所需妥善保管自己的衣物乃公民应具备的基本常识,体现在判决中,就是“在有其他就餐人员相邻落座的情况下,王某仍将贵重衣物脱放于座椅上,离席点酒,发生衣物丢失属于消费者重大过失,财物自管不当所致,与酒店提供的服务活动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种大衣被顺手牵羊偷走的情形,对商家来说防范难度很大。除非是那种寄存形式的,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商家才会承担责任。第三章消费者的权利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案例讨论:2001年11月25日,蒋元甫与朋友一起到宜宾县观音镇南华街个体业主贺林夫妇经营的“佳味餐厅”吃鱼火锅,该火锅使用液体酒精做燃料,中途燃具中的酒精烧完,同在一起就餐的朋友在呼叫服务员无人答应的情况下,自行将放在一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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