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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分析【摘要】: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成为我们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内涵以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法律体系构成的分析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一个大体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以及现状,找出我国目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的不足与缺陷,同时针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漏洞,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促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现状建议【目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基本内涵(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含义(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法律体系构成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实施的意义以及现状(一)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重要意义(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发展(一)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二)我国未来消费者保护的发展方向与不断完善【参考文献】改革开放三十几年以来,我国从短缺经济转变为了消费社会,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变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1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是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发生了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和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使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我们同样不得不承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所有权利。消费者权益仍旧屡屡受损的现实,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投诉的热点和难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基本内涵(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含义首先我们应该了解到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其特点是消费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同时是消费者实施行为的具体表现。在我国的《消法》里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等九项权利。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生活工作的基本权益,对这一权益的有效保护,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要从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的高度来看,还要从扩2大消费需求、从消费需求与经济增长之间良性循环的高度来看,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客观要求的高度来看。(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法律体系构成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具有单方面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和单方面规定经营者的义务的特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它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是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司法依法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情况,我国重点突出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知情权、索赔权、受尊重权等权利。我国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另外于2003年1月施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新增部分消费者权利,如:获得有关知识权、商家承诺视同约定权。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同时,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是大众传媒对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团以及消费者协会和其他组织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争议的解决方面,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3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实施的意义以及现状(一)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重要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如果消费者保护受到侵犯,假冒商品泛滥,不公平交易泛滥,市场的竞争机制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挥作用。确立起消费者主权自然资源才能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的方面的基础作用。我们应该了解到消费者保护也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生产率的客观要求,保证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为经济社会两大阶层的消费者与经营者来讲,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而言目前是处于弱势地位,必须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去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以推动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其次消费者保护是我国客观实际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机制以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一些不法经营者从单位或个人利益出发,利用这一时机,大肆进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活动,严重地损害消费者利益,必须对这种行为严厉打击!再次,目前我国市场经济逐步走国际化道路,加入WTO对我国消费者、消费者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都是十分有利的。我国当前正在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正是消费需求不断扩大,消费结构优化升级,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时期,更需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完善法律体制,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消费者权益受损状况堪忧,从积极方面考虑这反映了消费4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从消极方面同时也反映出了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愈益严重。总的来说近两年投诉总量增幅平缓,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然而投诉范围与结构有较大变化,分别为发展型和享受型,尤其含服务类的消费投诉比重继续上升;生存型消费投诉比例下降,例如2009年度网络产品的投诉量较2008年度同比增长了95.42%,电信服务行业的投诉量同比增长了139.47%,洗衣机行业的投诉量相对较小同比增长了31.42%。投诉难点近两年来也有一定的变化,主要部分集中在网络产品、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和服务方面。经统计至2009年度,通讯购物投诉增长最快,在2009年位居投诉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网络产品、电信服务和通讯购物。2009年与2008年各行业投诉量对比表020000400006000080000100000120000网络产品电信服务通讯购物计算机手机电视机汽车电子空调行业名称投诉量2009年投诉量(宗)2008年投诉量(宗)数据来源:315消费电子投诉网509年较08年各行业投诉量同比增长/下降情况0.00%50.00%100.00%150.00%200.00%250.00%300.00%网络产品电信服务通讯购物计算机手机电视机汽车电子空调行业名称比值数据来源于315消费电子投诉网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状况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日益加大。在我国消费者权益受损状况是时有发生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中的商品和劳务日渐丰富,又加上高科技不断渗透于消费领域,消费者对新事物一时很难适应。其次,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物质利益矛盾的存在,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在高科技产品的消费知识上,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占有量的不平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再次,某些生产、经营者制假售假花样翻新,手段高明,甚至向集团化、专业化经济犯罪团伙方向发展,问题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权益。最后,加入WTO后,中国内地市场必将进一步开放,涉及进口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的情况将会更多,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更大的难度和复杂性。同时消费者的索赔权维护状况最差,加倍赔偿难以实施,这是因为《消法》对加倍赔偿规定尚不够明确,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总的归纳来说,我国当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是权利范围的问题,法律明确的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6以下将具体说明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方面发现的一些问题:行政保护体制问题。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现行《消法》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和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维权途径问题。维权途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只有通过合理便捷的维权途径消费者才能更好的去实现和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行《消法》为消费者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又有法律盲点,最后弄得消费者筋疲力尽,产生极端心态,易走极端。赔偿主体问题。《消法》第三十五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但是,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消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缺乏消费者对赔偿主体选择权的规定。消费者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目前,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消费者协会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相关的程序减化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解决。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法律层面来说,《消法》在当前保护消费者权益实践中显现的不足。《消法》调7整的主体、客体范围不够明确;对消费者与经营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过于狭窄;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不明确;在消费者维权保护机制的规定上还显得不够顺畅。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发展(一)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首先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服务领域的相关立法力度。首先要注意的是要确立《消法》作为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特别法“法典”地位。进一步扩大《消法》的调整范围。扩展消费者权益,增强经营者的义务,细化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救剂途径。进一步明确消费者的定义并扩大消费者的内涵,使得更广泛的人能够得到有关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同时也使消费维权有法可依。以立法方式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完善现行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建立适合于解决群体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并通过立法赋予消协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的职权。进一步明确消费者争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再次加强行政职能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做到以较少的社会投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例如我国很多城市中设立12315联动行动,即公安、医疗、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执法,减少投入,切实方便消费者。加强政府的监管工作。其次,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社会监督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社会传播媒介,广泛宣传消费者主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自我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8的良好社会风气。加强新闻监督。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定期对产品质量抽检结果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力量。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发动社会组织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监督检查。最后是消费者自身素质的提高,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素质才能使消费者更主动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更积
本文标题: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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