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前置协商机制(ppt 18)(1)
来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機制前置協商目的及依據前置協商客戶範圍及條件前置協商申請時必備之文件前置協商一致性之還款方案前置協商流程来自前置協商機制簡介目的:為避免債務人大量湧入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造成司法資源人力不足,故建置前置協商機制初步針對債協人做信用諮詢及協商。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辦理。實施時間:自2008年4月11日起開始實施。来自前置協商客戶範圍及條件(參酌作業準則第參章)未曾參與前置協商或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成立者。(JCIC提供之債權人清冊會註明、或查詢Z13)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且其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JCIC提供之債權人清冊會註明是否為公司負責人)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者,上述金融機構包含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信用卡業務機構、台灣郵政公司及保險公司。(參酌作業準則第參章)来自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時必備之文件一.前置協商申請書。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三.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四.債權人清冊:1、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請債務人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申請近1個月內之資料。2、民間債權人清冊:請債務人自行填寫民間債權人清冊。五.各地國稅局核發之近1個月內財產資料清單及最近2個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六.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無前項者,出具收入切結書。七.勞保卡正本(向各地勞保局申請)。(參酌作業準則第參章)来自債務人要如何申請前置協商各金融機構須提供前置協商客服電話以供銀行公會公布於網站,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00至下午5:00。由債務人備齊文件後,以掛號寄交聯徵中心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資料上所列示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最大債權之定義為有擔加無擔)除債務人因故(例如:重病、入監服刑等可提供證明文件之情形)需授權親屬辦理外,原則上應由本人提出申請,其相關確認身分之作業流程由各債權金融機構自行依內部作業規範及程序辦理。(參酌作業準則第壹章、第參章)来自前置協商流程圖(對內)徵審面談簽約進件25日內蒐集客戶財稅資料提醒繳款分配毀諾通報JCIC並請求債權回報法院或公證来自前置協商還款方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全盤評估債務人之資產負債總額,及其財務收支情形,依銀行公會設定之計算公式,計算出債務人之每月可還款金額後,與債務人洽談可行之還款方案。目前暫定有實物擔保之債權依原契約履約,無擔保債權則授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直接依上述原則擬定還款方案。請相關債權金融機構確認原借款有無保證人及保證人是否同意前置協商方案,須事先請保證人填具『前置協商保證人同意書』,保證人僅就原保證債務提供保證。(按民法第七百五十五條規定,按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故債務人依消債條例請求前置協商時,為免保證人主張該協商僅係出自債權人之允許,並未得保證人之同意,而主張前開民法免責規定,應即通知已徵提之保證人參與前置協商作業,其始無主張保證責任之免除)(參酌作業準則第肆章、第伍章)来自如何衡量債務人每月可還款金額每月可還款金額=收入–支出國稅局之所得資料近三個月薪資單勞保卡(確勞職業別)夫妻綜合所得行政院公告之各縣市最低生活標準金額依法撫養人數有無房貸意願能力各縣市最低生活標準年度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金門縣連江縣6,5006,500(96年)(96年)備註:壹、金門縣與連江縣尚未公布97年度最低生活費的標準,故先提供96年度之數據貳、低收入戶資格分為:台北市.高雄市.其餘縣市適用台灣省食衣28.0%房租28.5%醫療保健11.5%交通通訊11.7%娛樂教育費13.3%雜項7.0%各項費用之比例979,82914,15210,991来自其它特殊事宜之處理原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通報〝簽約完成日〞後,五個營業日內停止強制扣薪、自動授扣,債務人之各類活存帳戶或薪優戶不得持續圈存(其它理由不在此限,如法院發函…)。自簽約完成日後,債務人無須再各別繳款給各相關金融機構,協商期間若有各別繳款之情事者,與協議書之溢付差額須轉匯給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當成債務人之期付金,匯費由各銀行自行吸收,不得轉嫁給債務人或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前已執行之假扣押,若一旦協商成立者,可無須撤回,但不得於協商期間強制執行拍賣,若協商成立後,債務人欲處份其財產,則自行與債務人協調撤銷之條件,惟如採大額還款,需請債務人繳款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參酌作業準則第伍章、第柒章)来自重覆進件流程債務人符合下述事由者,將視為前置協商自始未開始,應予以退件且不核發協商不成立之證明,若須重申請,須間隔六個月以後始可申請。(A)申請資格不符。(B)主動要求撤件。(C)經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通知面談後10個日曆天內無故不到場面談者,視為前置協商程序自始未開始。(D)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通知簽署協議書10個日曆天內未完成簽約手續。(E)多次聯絡仍無法聯繫。(F)無法接受前置協商信用註記之年限。(G)重覆申請。(參酌作業準則第伍章)来自協商成立後之繳款跟催及毀諾作業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於每月10日繳款截止日前,至少以1次電話或簡訊或信函通知債務人,以提醒其準時繳款。債務人於繳款截止日後仍未依約繳款者,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於次月10日前,至少以3次電話(於不同天及不同時段)及1次信函之方式通知債務人繳款。協商完成簽約後,債務人如未於次月10日前繳足前期累計應繳款項,即視為毀諾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將毀諾戶名單報送聯徵中心註記,並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於前置協商毀諾後,將不得再申請更生或清算。(參酌作業準則第陸章来自協商成立後得單獨受償之特殊案件一.協商前已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分配之款項,於日後領取分配款者。二.設定最高抵押限額者,於額度內可單獨受償,超出額度者,須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助分配。三.保人代償。(包含協商前已執行保人扣薪者)四.分期產品退貨之貨款。上述原因皆須等待該產品、或全行結清後,於五日內通知最大債權金額機構重新計算分配表,但不重新製做協議書(參酌作業準則第柒章来自第151條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時,視為同意或授權受請求之金融機構,得向稅捐或其他機關、團體查詢其財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即通知其他債權人與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協商,並將前項查詢結果供其他債權人閱覽或抄錄。協商成立者,應以書面作成債務清償方案,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協商不成立時,應付與債務人證明書。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文标题: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前置协商机制(ppt 18)(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62234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