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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介紹雲林科技大學吳威志副教授主講一消費者之定義二消費適用種類三消費保護資訊四消費保護團體五縣政府之監督六消費爭議處理七消費案例講解八民法保護規定講座-吳威志博士現職-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副教授兼圖書館長僑光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兼任副教授雲林縣法政教育學會理事長中華民國卓越台灣發展協會常務理事經歷-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博士景文技術學院專任副教授兼學生事務長僑光技術學院專任副教授兼學生事務長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所副教授兼社團老師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法律諮詢委員監察院委員辦公室主任秘書ㄧ、消費者之定義(一)消費者定義--$2以消費為目的而交易,使用商品接受服務。(二)企業經營者:$21.製造商--*台中榮總儀器商案例2.經銷商--3.代理商--4.貿易商--二、消費適用種類(一)一般買賣—定型化契約--$2(二)特種買賣—$21.訪問買賣2.郵購買賣3.分期付款買賣(三)特殊保護買賣—1.二十人以上受害買賣集體訴訟2.消費檢驗證實普遍受害之買賣(ㄧ)定型化契約重點$11-$171.不限書面,放映字幕或張貼牌示均可*案例—電影院電影票火車票,電腦簽署文件2.訂約前審閱條款期間三十日*案例—房屋仲介買賣3.不得違反誠信原則及平等互惠原則*案例—台北颱風抽水機4.可以除去部分顯失公平條款*案例—建築工程承攬(二)訪問或郵購買賣1.重點--$18-20(1)應明示告知出賣人及負責人所有資料(2)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需理由價款可以退貨(3)未經邀約投送商品,消費者不保管2.案例*案例1-東森購物*案例2-相片護貝機*案例3-英文教學CD*案例4-美容化妝品*案例5-伊甸年節賀卡(三)分期付款買賣1.重點:$21(1)載明頭期款(2)載明各期及附加總價(3)載明分期總價與現金交易差額(4)載明利率(5)違反者以現金交易價款計算2.案例:*案例購買汽車契約三、消費保護資訊1.明顯警告標示($7-案例香菸)2.緊急處理危險方法($7-案例殺蟲液)3.有害之虞回收或停止銷售($10案利汽車暴衝)4.廣告內容真實($22-案例預售夾層屋銷售)5.應有中文標示及說明($24-案例網購藥品)6.出具書面保證書($25-案例手機)四、消費者保護團體$27-$32﹙一﹚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費者保護協會﹙二﹚可以調查,檢驗,研究,報導﹙三﹚可以接受申訴,提出訴訟五、縣政府監督責任$33-$42﹙一﹚設立消費者服務中心﹙二﹚設立消費者保護官﹙三﹚消保官可進行調查,並可聲請證據扣押﹙四﹚可命限期改善,回收,銷毀,停止銷售﹙五﹚重大危急可向大眾媒體公告六、消費爭議處理(ㄧ)申訴調解$43-$461.得向企業,保護團體,縣府服務中心2.限定企業15日內妥處3.縣府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4.做成調解書六、消費爭議處理(二)消費訴訟$47-$551.發生地法院管轄2.二十人以上得以消費保護團體名義訴訟,免繳裁判費3.損害賠償金外,另加三倍懲罰性賠償4.得聲請禁止企業經營行為,免繳裁判費5.可對企業罰緩,停止營業,勒令歇業七、民法保護規定(ㄧ)商品製造人責任--$191須證明商品無欠缺或防止危險(二)瑕疵給付責任--$227之1商品須補正1.遲延損害賠償$2312.給付不能賠償$226(三)給付遲延責任--$230給付已無利益,得拒絕並請求賠償(四)物之瑕疵擔保責任--$354商品須有通常效用,預定價值1.解除契約--$359前段2.減少價金--$359後段3.另行交付--$3644.損害賠償--$360(五)定金責任----$248-$2491.推定契約成立--$2482.交易完成給付之一部,歸責付定人不得請求返還,歸責受定人加倍返還,不可歸責定金返還消費者服務電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02-23214700旅遊消費契約交通部觀光局080211334購屋消費契約財政部金融局02-23977560雲林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05-5329504雲林縣醫療糾紛電話05-5328427雲林地方法院05-6336511轉273雲林律師公會05-6326840雲林科技大學法律服務05-5346501轉3601
本文标题:消费者保护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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