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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第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幻灯片1第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王晓丽幻灯片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说明】1、本课程的目的、任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之所以说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消费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本法在价值取向上也是从这一点出发的,体现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其主要包括: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每一个人都必须作为一个消费主体出现,必须满足衣、食、住、用、行各个方面的基本要求才能生存和发展。获得消费资料必须参与商品交换,可是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来说,却需要面对巨大的风险,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便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共同法律现象。目前,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已成为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幻灯片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我们简称《消法》)是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专门的、独立的部门法律。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在确立必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以后,国家对消费者问题也日渐重视,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幻灯片42、本课程的教学要求进人21世纪以后,人们的消费观念、消费方式、消费结构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2001年我国加入WTO这给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毫无疑问,这将是中国的“第二次改革开放”。对于中国来说,“入世”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为此,本课程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系统的讲授从而对学生了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到一个促进作用。幻灯片5《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我校非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一门选修课。我们这门课程的内容主要分消法概述、消费者权益、经营者义务、国家对消费权益的保护、其他相关法律制度、消费争议解决方法、各国消费者保护介绍和法律责任八个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性质】:公选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时】:36学时。【教学任务】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应当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基本概念、理论知识和现行法律的主要内容,并能够将其应用到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消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大家不但可以学习消法的理论知识,还可以将它随时应用到平时的生活中去。幻灯片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的教学计划】周次内容时数周次内容时数3第1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212第6章第1节产品质量法律制度24213第2节反不正当竞争25中秋、国庆放假214第3节食品法律制度26第2章消费者权利(一)215第7章国外保护经验27消费者权利(二)216第8章消费争议的解决28第3章经营者义务217第9章法律责任(一)29第4章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第5章消费者组织218期末复习210期中考试219期末考试211校运会2幻灯片7浆啤酒里的蜗牛售出啤酒厂D太太F太太幻灯片8在当时的英国,按照传统的判例法,D太太是无法通过起诉咖啡馆获得赔偿的;此外,F太太也不能起诉咖啡馆为D太太获得赔偿;要起诉制造商获得赔偿也很难,因为在当时对于供货商实行“货物出门概不负责”原则。幻灯片9咖啡店NO法官创造了新的判例,规定了新的原则:1.对咖啡馆提出了“邻居原则”,要求其对前来消费的人负有注意义务;2.取消了消费者与制造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建立二者之间的直接法律关系,确认了消费者权益、产品责任和制造商的严格责任;3.使制造商对其产品造成的损害负有保证责任,他应当保证自己的产品是安全的。幻灯片10其实,对于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并非仅仅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实现的。合同法、侵权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力武器,只是不同法律着眼的角度不同,采取的路劲不同而已。合同法主要是约束直接契约的双方。直到今天,如果消费者一方同时也是消费契约的一方时,仍然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竞合,消费者可以选择救济的方式。创痛的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在合约的基础上,但到如今已经脱离合约的限制,而在消费者与制造者之间建立起直接的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再受直接购买的限制。适用侵权法来实现对消费者的救济,总的来讲不是十分有利。除了不同国家对于侵权法适用的各种限制以外,如果产品和服务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消费者对于非直接合约相对方的经营者,是难以寻求救济的。幻灯片1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适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该条规定也是实际是实际上建立起消费者同经营者之间的直接的法律联系,从而脱离了传统的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约束。此外,我国《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中,同样含有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条款。幻灯片12除开传统民法,就《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者之间的关系来讲,三者存在一定的交叉和竞合。在“保护消费者权利”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般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法律规范都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特别规定”。就责任承担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发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特别规定时,经营者承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优先使用《消法》,《消法》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幻灯片13本案主要是从现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起源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传统民法以及其他现代法之间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对消费者的保护中,最大的贡献就在于它抛开合同、侵权这些传统关系而直接确立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直接的法律联系,从而使消费者更容易获得救济。同其他现代法相比,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几乎是所有现代法共同的目的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其他现代法是在不同领域和角度来实现这一目的的。幻灯片14第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了解:1、消费者和消费者问题2、消费者运动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渊源和基本内容掌握:1、消费者权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原因和原则3、我国消法的调整范围。幻灯片15一、消费与消费者概述(一)消费消费是社会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有生产就有消费,如果说生产是整个社会生产过程的起点的话,那么,消费就是它的终点,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消费有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之分,所谓生产消费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工具、原料、燃料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消费。因此,生产消费的过程也就是生产的过程,包含于生产之中。所谓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它既包括人们吃饭、穿衣、住房以及使用日用品、交通工具等物质消费活动,也包括人们为满足精神文化需要的精神消费行为,如看电影、唱卡拉OK、旅游等等。生活消费是一个动态概念,其内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幻灯片16(二)消费者1.概念(1)欧洲理事会《消费者保护宪章》:…是使商品和服务供个人使用的那些合法人。(2)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在1978年5月10日召开的日内瓦年会上,把消费者一词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3)《布莱克法律辞典》:…是区别于制造商、销售商而言的,包括购买、使用、维护种类物品和服务的个人。(4)我国《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传统理论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幻灯片17从大多数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法的内容及实施情况看,消费者定义中应含有下列四个层次的意思:4客观行为: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接受服务。转至28转至19转至192主观目的:指生活消费,包括生存型、发展型及享受型消费。3客体:包括商品和服务。转至27幻灯片18第一主体要件,就是消费者主体只限于公民个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包不包括单位呢?对于这个问题,在立法过程中有过争议,但未有定论。1985年颁行的《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把消费者定位于“为满足个人或者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而1993年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未作明确界定,故学界对此问题仍然莫衷一是。幻灯片19第二主观目的要件是:为“生活消费需要”如何界定“生活消费”成为确定《消法》适用范围的必备前提。实践中出现王海等人的“知假买假”行为成为引发关于确定“生活消费”的标准的争论的起因。幻灯片201998年3月5日,张某在日光商厦购买了TL-200型电话台灯3个,拿回来后发现电话没有入网标志,使用时觉得效果很差,于是到国家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发现标志、外部线路及连接方式、内部线路、耐热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张某的朋友李某知道这件事后,觉得非常气愤,认为应当给日光商厦一个教训,以维护消费者的尊严。1主体:限于自然人或家庭。1998年6月11日,李某在日光商厦购买TL-200型电话台灯40个,每个单价506元,总价款为20240元。该电话台灯电话部分无入网标志,李某购灯当日即持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要求日光商厦双倍赔偿其经济损失。日光商厦提出:李某购买电话台灯十分钟后即手持检测报告及发票来索赔,其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李某提供的检测报告只说明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双倍返还的有关规定,故不同意李某之诉讼请求,只同意退货还款。幻灯片21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日光商厦所售无入网标志的电话台灯具有几项指标不符合产品的质量标准,对此日光商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被告北京日光商厦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某人民币20240元,原告李某同时将其所购TL-200型电话台灯40个退还被告北京日光商厦有限公司。(2)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李某不服,以日光商厦之行为已构成欺诈为由上诉到二审法院,要求撤销原判。幻灯片22关于“生活消费”的内涵,学者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凭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即所谓的“经验法则”加以判断。例如,按照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一次购买、使用一部手机足矣,如果一次购买六、七部手机,硬说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就不符合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因此不能认为属于“生活消费”。因此,知假买假的行为不能属于生活消费,不能适用《消法》。第二种观点认为,人从不同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角色是会发生转换的,只要是购买生活消费品,那么不论其目的是为物质文化生活的直接消耗,还是为打假获得物质利益,都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都可以适用《消法》幻灯片23第一种观点与第二种观点之间的实质性差别在于,前者以购买者购买的动机与目的作为识别是否“生活消费”的标准,而后者以购买的物品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作为判断是否为“生活消费”的标准。依据前者只有购买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才能认为是“生活消费”,其才属于消费者,否则即便购买的物品是生活消费品也不能认为是“生活消费”。依据后者,只要购买者购买的是生活消费品,就是消费者,其购买行为就属于“生活消费”,至于购买的目的与动机在所不论。幻灯片24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动机是很难判断的,因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是为了储存、欣赏、赠送,还是为了自己使用等,在法律上很难确定。就知假买假的行为而言,如何才能证明
本文标题:第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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