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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消法的调整范围(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第54条特殊适用)3二、消费者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者。我国: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2条)2.特征:(1)消费者的主体是指个人消费者,是对物质商品或服务进行消耗的具有自然生命的社会个体成员。(2)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表现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4消费者定义的思考本条这一定义不明确。消费分为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何谓生活消费,却很难进行界定,许多商品既可以作为生产工具,又可以是生活用品。这样,在发生纠纷时,就引起当事人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是属于生活资料还是属于生产资料的概念之争,甚至引起对某些价值高的商品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商品”的争议。有一段时间,民航不承认乘客是消费者。更有甚者,还有商店以男子不可能使用妇女用品,不承认购买了妇女用品的男子是消费者。如果你去逛商店,如果你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很可能因为你没有购买商品,而被排除在消费者之外。5案例1: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适用消法?2012年1月11日,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金陵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公司)向黄山市黄山区卓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远公司)支付2万元定金订购一辆起亚牌K5小型轿车,订车单约定车价为15.78万元,以该车车型的出厂质量标注为交车时的验车标准。卓远公司接受订单后,于同年1月13日在扬州伯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乐公司)购买了K5020119小型轿车一辆,价款14.78万元。伯乐公司将车辆送到安徽马鞍山市,卓远公司验收后开回黄山市。提车时,金陵公司支付了12万元,就余款1.78万元向卓远公司出具一张欠条。金陵公司提车时,里程表显示230公里。此后,金陵公司投保了保险,支付保险费5802.80元;缴纳了1.41万元车辆购置税。6同年2月25日,金陵公司在该车行驶到3581公里时,根据使用说明到4S店做免费首保时被告知根据车辆档案,该车已于同年1月3日在伯乐公司做了首保,当时已行使2213公里,客户为周某,现在是第二次保养。金陵公司支付保养费449元后与卓远公司交涉。双方就赔偿问题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金陵公司诉至法院请求退回汽车;被告返还购车款14万元及欠条并赔偿损失14万元、承担车辆购置税、保险费、保养费等。卓远公司辩称: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金陵公司作为法人,不属于消费者的主体,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卓远公司申请追加伯乐公司为被告。7案例2: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王海打假案1995年春天,王海到北京出差,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书,其中他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真性,王海见到标明日本制造标价85元的索尼牌耳机,他怀疑这是假的,于是买了一副,后到索尼设在北京的公司验证结果表明该耳机是假的,应该赔偿。然后他又回来买了10部耳机,要求商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商场同意赔付第一部耳机,并赔偿200元钱,但拒绝赔付剩下的10副,理由是知假买假。8这年秋天,王海又来北京,他光顾许多家商店,购买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过证实后,要求商家加倍赔偿,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也有少数予以拒绝,这一事件被新闻媒介广泛报道,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他被多数老百姓、经营者当作英雄加以赞赏,同时也使制假、受假者感到震惊,1996年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向他颁发了奖金,与此同时,王海的做法成为了争论的话题,有些官员和学者批评王海知假买假,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商品后要求赔偿的人,不应该得到赔偿。在他们的心目中,买了东西是为了使用的才是消费者,买了不用的就不是消费者,有人认为王海的行为是不道德的。9王海诉天津龙门大厦永安公司案王海于1996年9月15日在被告天津龙门大厦永安公司处购买索尼无绳电话机两部。每部3173元,共6346元。后咨询索尼公司得知,该公司无绳电话机的频率不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能取得邮电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属国家禁止销售,使用之商品。因此要求被告退还6346元货款,并加倍赔偿6346元。要求被告支付车费,误工费损失共200元,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和其它费用。请求法院没收商品,并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10法院认为,被告出售国家禁销产品,系违法的销售行为。但是原告在被告处及其他商场共购买23部无绳电话机,然后分别索赔,说明原告在被告处的购买,行为是在已知该产品无进网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的。从政治经济学角度讲,禁销产品,即非商品,销售行为是违法的,原告明知是禁销产品而购买的行为也是有过错的。原告在三十几天内购买现代通信设备如此之多,并非是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因此,该纠纷不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11案例3:汽车等所谓奢侈品消费是否属于生活消费2004年,朱某在成都天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4.18万元购买了一辆“幸福使者”小轿车自用。数月之后,朱某以天辰公司曾将此车销售给他人,该车已不是新车,天辰公司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但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朱某将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天辰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就销售中的欺诈行为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成都中院终审认为,朱某与天辰公司之间的汽车买卖关系,因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而应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12“我们(法院)认为,生活消费需要是指作为一个社会的普通个体的基本衣食住行的生活消费需要,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如果一味地把高收入者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一些消费需要都视为‘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那‘消法’就不必专门定义限制为生活消费需要了……”13三、消费者的权利A、概念公民权利的具体化最早由美国总统肯尼迪在1962年提出,包括:(1)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权(2)获得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3)对商品自由选择的权利(4)提出消费意见的权利14B、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权利1.保障安全权(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知悉知情权(1)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2)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15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2)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165.依法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1)商品的购买、使用者(2)服务的接受者(3)第三人:是指除上述人外,因为偶然原因而在事故发生现场受到损害的其他人。6.依法结社权(1)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2)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3)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177.受教获知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批评权(1)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2)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3)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1810、反悔权消费者的反悔权,也称消费者的撤销权,英美法中称之为冷静期制度或冷却期(cooling-offperiod)制度,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签订的特定合同,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间内,消费者可以单方取消其合同意思表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必附具或说明任何理由。新消法正式确定了反悔权制度,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19案例:拆包不退4月18日,消费者吴女士向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12315反映,她通过电视购物购买了一款洗衣机,打开外包装后感到不满意,联系商家协商退货,客服人员称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可以七天退货,即“我们发给你什么样子,就要返回什么样子”,所以拒绝退货。常州市消费者董某在天猫某旗舰店购买了一台448元的行车记录仪,收到货后,发现颜色和款式不是很满意,与网店客服人员联系要求退货,客服人员称包装已打开不能退货。网络购物看不见、摸不着,拆包装验货是交易的必要环节,商家以此作为拒绝退货理由不合法理。实践中,不少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但“完好”应指商品本身完好,不破坏吊牌、污损商品。消费者拆开包装和封套以查验商品的理应除外。20四、经营者的义务A、经营者的概念是指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21B、经营者的义务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履行合同的产品合格)(2)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际履行)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22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权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1)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2)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23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1)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3)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1)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
本文标题:第八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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