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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及产品监督法产品质量是指反映产品满足明示或隐含要求的能力的特性的总和。这里所谓“明示要求”,是指以合同、产品说明、广告、实物样品或其他明确的方式表明的要求,所谓“隐含要求”,是指虽未明示,但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有关标准的强制性以及用户和消费者对产品的基本期望等依据做出判断的要求。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也就是说,《产品质量法》只适用生产、流通的产品,即各种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我国产品质量法作为新兴的一种法律规范,其基本框架主要由三类法规构成:一是产品质量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适用于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物品。其规定的基本内容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制裁量责任。二是基本法的配套法规。如《关于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等。三是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等。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2.产品质量标准制度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4.产品质量认证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第二节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明示和默示担保义务(1)不顾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害,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遵守质量的表示制度。(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标识。此外,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侄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事项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3)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4)不得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三、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责任具体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分为合同责任和产品责任两种。(1)合同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②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③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按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2)产品责任。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售出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而承担的赔偿责任。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时,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均应向受害人赔偿。由于销售者的过硬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2.行政责任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产品质量法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方式包括责令停止生产(或销售)、没收违法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更正、治安处罚等。3.刑事责任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是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伪造公文、证件、印章、徇私枉法、玩忽职守、行贿受贿、妨碍执行公务等罪行,对行为人实施相应的刑罚。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念是指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各项基本权利,不使消费者因购买或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遭受损害的各项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此处的居民是自然人或称个体社会成员,以区别于政府或其他组织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一、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权求偿权结社权教育权尊严权监督权二、经营者的义务依照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接受监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真实信息表明真实名称和标志出具凭证、单据保证质量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不得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禁止侵犯人格权禁止性义务三、消费争议消费争议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与经营旨之间因权利义务发生争执而引起的民事权益纠纷。一)消费争议解决的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5、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消费争议的求偿主体与赔偿主体消费争议的求偿主体是指有权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消费争议的赔偿主体是指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主体一般来说,消费争议的赔偿主体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切实保证消费者受损害后获得合理的补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对特殊情况下的消费争议的赔偿主体作了规定。四、法律责任民事责任9种情况行政责任9种情况刑事责任3种情况案例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原告;A,个体工商户被告:B,某饮料有限公司第三人:C,某饮料经营部A在出售200ML玻璃瓶装B生产的饮料时,发现瓶内有一支折叠的塑料吸管,便对该瓶拍照并将其保存在未开启状态。该瓶饮料是从C处购入。A与B就此事交涉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A诉称,其是被告的长期客户,一直为该公司推销其系列产品。事发当时,顾客指其贩卖伪劣产品引起多人围观。附近群众街坊流传原告经营伪劣产品,致使数月来食杂店销量剧降。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业损失305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以及照片、交通、误工费用等61595元,并要求被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问:此案如何处理?解析应当明确A不适应《消法》,其不具有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但可以以违约来向C主张损害赔偿。首先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其次对于其所主张的经营损失,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对此损失的认定应当有争议的。
本文标题:第六章 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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