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消费者的定义–狭义上仅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广义上讲,还包括有偿取得商品和服务,满足生产消费或物质、文化消费的单位和个人。(二)立法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同法律保护人权的历史进程是同步的。(三)宗旨、适用范围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效力所及的时间、空间和主体的范围。(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执法和法理研究的指导思想,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的集中化、具体化的体现。一般认为有: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2.对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原则3.国家援助消费者原则4.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原则5.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二、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消费者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权(二)知悉真情权(三)自主选择权(四)公平交易权(五)依法求偿权(六)依法结社权(七)获得知识权(八)维护尊严权(九)批评监督权三、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的义务是指经营者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和实现消费者的生活消费需要的责任。经营者负有下列义务(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四)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五)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六)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七)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八)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九)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四、国家与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在立法方面的保护2.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保护3.在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保护(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新闻舆论机构2.经营者自治组织3.消费者组织五、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一)争议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是有关争议的认定、消费者请求权的落实以及最终解决争议的问题。1.向任一方责任主体提出主要有两种情况:–(1)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2)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2.先向特定的责任方提出赔偿请求主要有五种情况:–(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2)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5)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法律责任的确定(一)民事责任的确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二)行政责任的确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三)刑事责任的确定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复习思考题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消费者权益概念是什么?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应如何认识?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哪些原则?5.消费者有哪些权利?6.经营者有哪些义务?7.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和主体有哪些?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哪几类法律责任?[案例1]马某在某连锁店见一双“HOT”牌男鞋,式样新颖,正是他想购买的。售货员见状迎上来极力推荐。马某随意说了句:“价格贵了些”,售货员马上说:“此鞋包装盒已丢,可以降价至155元”,故此成交。售货员在开具发票时,在票据上写上“处理”二字,马某不解其意,售货员解释说:“因为此标价降了价”,马某未在意。马某穿此鞋不到半个月发现其严重变形,鞋前部向上翘,鞋面出现道道斑痕,故找到连锁店负责人,负责人回答:“此鞋为处理品,一旦售出,概不负责。”问:连锁店的行为有无违法之处?某日报登载了一则广告:“北京昌平某厂生产的‘双环’牌豆芽机性能优良,每台280元,并称用该机生产豆芽出芽率高,周期短,使用半个月即可收回成本。”张某看到广告后,按照广告的要求汇款求购“双环”牌豆芽机一台。四个月后,张某不见豆芽机邮来,连发几封信也音信全无。无奈张某只好按广告标明的地址前往昌平某厂,到后发现当地根本没有该厂,方知受骗。问:张某因购豆芽机而遭受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赔偿范围有哪些?案例2
本文标题: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62551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