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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皖国资考核〔2008〕105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修订并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皖国资考核〔2005〕152号)同时作废。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2-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属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第三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的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3-(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当年净利润组成。(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和增加值。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在考核认定时剔除客观因素。(二)分类指标设两项,由企业选择提出,省国资委审核确定。分类指标的选择确定应密切结合企业所处行业和自身特点,突出体现克服企业管理“短板”和适应国家发展战略要求。工业企业选择的分类指标中,必须含有一项节能指标。分类指标确定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变更。分类指标选择见附件2。(三)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凡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且经济增加值比上一年有改善和提高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订。第七条确定主要承担国家和地方政策性业务的特殊企业-4-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由企业提出,省国资委审定。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定比考核。定比考核基期值确定原则为:利润总额和增加值基期值为本企业前三年指标完成值的平均值;净资产收益率基期值为本企业前三年指标完成平均值的50%与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上年良好值的50%之和;分类指标基期值为本企业前三年指标完成值的平均值。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1。第九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向省国资委报告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二)省国资委派驻企业监事会初核;(三)省国资委负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机构复核;(四)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五)省国资委向企业反馈考核结果。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第十条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企业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督促企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第十一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特殊原因-5-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第十二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式样见附件3。第十三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组成。(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100%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客观因素包括客观增加因素和客观减少因素。客观增加因素是指:国家和国有单位直接或者追加投资、无偿划入、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以及产权界定增加的资本、资本(股票)溢价、税收返还、税收减免、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等客观增加的因素。客观减少因素是指:专项批准核销、无偿划出、资产评估和产权-6-界定减少的资本、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帐、企业按规定上缴的红利、资本(股票)折价、重大自然灾害等客观减少的因素。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考核期内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100%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二)分类指标由企业选择提出,省国资委审核确定。任期考核分类指标的选择确定原则同年度考核。具体指标在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1。第十四条确定主要承担国家和地方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第十五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一)企业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预算,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7-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第十六条由于清产核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重大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省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第十七条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第十八条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程序同年度考核。第四章奖惩第十九条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第二十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达到年度考核全部基期值和任期考核全部目标值的为C级进级点。第二十一条对实行年薪制、年度考核结果在D级以上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绩效薪酬,计算公式为:基本薪酬×综合考核得分÷100;年度考核结果在C级以上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奖励薪酬。第二十二条绩效薪酬、奖励薪酬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延期到该任期结束的-8-下一年度兑现。第二十三条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酬、奖励薪酬。根据考核结果和中长期激励条件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酬、奖励薪酬。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工作调整直至免职(解聘)。扣减延期绩效薪酬、奖励薪酬的公式为:扣减延期绩效薪酬、奖励薪酬=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奖励薪酬×(1-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第二十四条对在自主创新、资源节约、保护环境、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省国资委给予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奖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亏损严重、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与E级、发生较大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省国资委负责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9-第二十六条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罚决定,对考核结果作降级降分处理,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奖励薪酬。第二十七条对纳入国家、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的企业,依据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予以奖罚。奖罚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考核结果作降级降分处理,酌情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奖励薪酬:(一)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二)发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三)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四)不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五)虚报、瞒报财务状况或在业绩考核中严重弄虚作假。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0-附件1: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计分办法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增加值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凡有一项指标低于基期值,则低于基期值的指标正常计分,其他指标只得基本分,企业综合得分不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40分。达到基期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基期值时,每超过10%,加4分,最多加40分。低于基期值时,每低于10%,扣4分,最多扣40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达到基期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基期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5分,最多加40分。低于基期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5分,最多扣40分。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达到基期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基期值时,每超过10%,加2分,最多加20分。低于-11-基期值时,每低于10%,扣2分,最多扣20分。分类指标基本分为50分。分类指标设两项,每个指标基本分为25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00%。具体计分办法依据分类指标性质确定。3、考核结果分级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1、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凡有一项指标未完成目标值,则未能完成目标值的指标正常计分,其他指标只得基本分,企业综合得分不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计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凡满足这一条件,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每高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高于0.3个百分点),-12-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且小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目标值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该指标按以下规则计分:(1)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30%以内(含3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7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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