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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培训一、税收政策解答二、日常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三、赣州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赣州开发区国税局周华2013.3.27税收政策解答一、收入类1.问:企业取得的各项财政性资金,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规定说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未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土地返还款问题)2.问: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如何处理?答: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不需备案或审批)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需备案或审批)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可以扣除。3、问:企业所得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是否比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使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口径一致?答: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在视同销售确认口径上存在差异,即核算的范围不一(有相同的也有不同的),属于税种调整对象不同的正常差异,应分别按各自规定处理(不同的销售额)。4、问:商业企业“买一赠一”促销活动,企业会计处理为“借:营业费用”“贷:库存商品”,该行为在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5、问: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国家税务总局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6、问:企业处置资产哪些情形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答: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7.企业发生上述视同销售行为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7、问: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退回如何处理?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二、成本费用扣除类1.问:企业跨年度发放上年计提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以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工资是否要按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作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若企业与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2.问: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筹办费(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3.问:在会计核算时,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房产)按30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固定资产折旧可否做纳税调减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予以税前扣除,将不再进行纳税调整。据此,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每年确认的支出金额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可按照会计规定计算折旧并税前扣除,不再进行纳税调减。4.问: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的支出,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5.问:企业的融资费用支出,如何进行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6.问: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企业和烟草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7.问:对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何税务处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8.问:企业单独为高层管理人员在商业保险公司参保了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在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进行税前扣除?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可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应是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单独为高层管理人员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应注意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若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9.问:企业购买了一批古董字画,用于提升企业形象。这些古董字画是否可以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企业购买古董字画等物品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且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其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10.问:2012年发生的部分费用尚未取得有效凭证,2012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你公司2012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如你公司在2012年度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有效凭证,该项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11、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如何把握?答: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属于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八项内容),且核算准确的,应允许按规定进行加计扣除。应重点关注税法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与企业财务核算的研发费之间的差异。注意以下项目不得加计扣除:(一)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其它人工费用以及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用;(二)房屋和未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的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费;(三)未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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