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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同时也是与瑞士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中国快讯–税务简报税务及法规动态税务主要内容:特殊产品制造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如下所示:行业扣除限额=%x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注释1和2)化妆品30%医药30%饮料(不含酒类)品牌使用方:30%(注释3)•特许经营模式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30%(注释4)•其他模式30%烟草一律不得扣除注释:1.一般行业的扣除限额为15%。2.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品牌使用方可将部分或全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供其作为销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4.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扣除限额时可将品牌使用方归集到本方的费用剔除。特殊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文件:财税[2009]72号发文日期:2009年7月31日执行时间: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转让定价其他税费印花税海关公司法规会计法规外汇法规投资法规范围内范围外对企业经营的潜在影响*z实际税负-化妆品制造企业↓-医药制造企业↓-饮料制造企业↓-烟草企业↑z间接税成本不适用z其他税收成本不适用z转让定价风险不适用*影响的性质及程度因企业而异毕马威中国何坤明审定第三期,二零零九年八月©2009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同时也是与瑞士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CIT)增值税-ValueAddedTax(VAT)营业税-BusinessTax(BT)消费税-ConsumptionTax(CT)土地增值税-LandAppreciationTax(LAT)转让定价-TransferPricing(TP)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IncomeTax(IIT)联系我们北京/沈阳何坤明+86(10)85087082khoonming.ho@kpmg.com.cn青岛彭晓峰+86(532)89071728vincent.pang2@kpmg.com.cn上海/南京何超良+86(21)22123406chris.ho@kpmg.com.cn杭州吴智广+86(571)28038081martin.ng@kpmg.com.cn成都周咏雄+86(28)86733916anthony.chau@kpmg.com.cn广州张少云+86(20)38138710bolivia.cheung@kpmg.com.cn福州李一源+86(591)88331118lilly.li@kpmg.com.cn深圳孙桂华Tel.+86(755)25471188eileen.gh.sun@kpmg.com.cn香港龚永德+85228268080peter.kung@kpmg.com.hk转让定价曾士庭+862122123408steven.tseng@kpmg.com.cn海关和贸易甘毅信+85228267223alex.capri@kpmg.com.hk本刊物提供的只是一般性质的资料,而不是就任何人士或公司的情况作个别的探讨。虽然我们的宗旨是提供及时准确的资料,但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阁下收取本刊物当日或之后依然准确。除非阁下已就有关情况取得专业意见,否则不应以这些资料作为决策的依据。©2009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同时也是与瑞士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标识均属于瑞士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的注册商标。阁下可以在互联网浏览所有已出版的税务简报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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