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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律师业务指引作者:丛彦国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1、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2、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3、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律师。4、在一审判决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5、审查是否具有不能接受委托的情形。6、接受委托时,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料。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其说明情况进行更换。7、符合收案条件的,办理委托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3)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4)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法院。8、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建立卷宗。9、收案后,如发现委托人已经委托了一名其他代理人时,应当与该代理人交换意见。(1)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以共同代理;(2)如果意见不一致,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由委托人选任一名代理人,或两个代理人就不同的事项接受委托,分别接受不同的代理权限。10、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拒绝代理。二、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应当进行以下工作:1、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据。(1)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2)收取原件的,应当制作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尽量不收取原件,以降低代理风险)。2、向委托人解释与讨论原审案件的以下事项:(1)原审案件是否属于原审法院管辖;(2)原审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原审原告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4)与原审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5)原审诉讼请求是否有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支持;2(6)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7)被告是否反诉,如反诉或有反诉可能,反诉的事实与理由;(8)原审是否有申请回避的事实、理由和必要性。三、根据委托人的请求,代其书写上诉状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诉请求:上诉理由:此致××××人民法院上诉人:年月日四、出庭准备(一)全面了解一审情况1、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到法院查阅案卷,并根据规定复制有关案卷材料。2、必要时与一审诉讼参加人取得联系,尽可能全面了解一审情况。3、在查阅一审案卷时,重点审查以下方面:(1)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完整,有无前后矛盾;(2)一审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判决、裁定的依据;有无不该采信的证据采信了,该采信的却没有采信;证据相互之间有无矛盾;(3)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裁定的结果是否具备必然的逻辑联系;(4)一审适用法律是否得当,适用的法律条文与案件性质、主要事实是否一致,有无适用已经废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司法解释;(5)一审程序有无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违法情况。(二)整理和提交证据1、根据一审情况,及时做好证据补救工作,尽量收集支持本方主张,反驳对方主张的新证据;2、将当事人提供和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归类整理;3、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留存复印件,原件交由当事人自己保管,保存原件的应妥善保管;4、向法院提交证据,应编制证据目录;5、向法院提交证据,可以一次性提交,也可以根据诉讼过程分期分批提交。除起诉或答辩时提交的基本证据外,其他证据一般应在开庭前提交,至迟在开庭时提交。少数证据在开庭后才取得的,可申请法院给予一定的提交证据宽限期;6、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一般可提交复印件,但开庭时应当出示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应说明理由。法院收取证据原件时,可以要求法院出具收据;7、告知当事人,所有要提交法院的证据必须经律师审查,要求当事人不得自行决3定,除非在委托律师前已经提交。8、在开庭前,将需要通知出庭的证人姓名、身份情况、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告知法院。(三)与有关人员的交流1、征求当事人意见,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及有无相应证据。2、通知自己一方拟出庭的证人携带身份证明,准时到庭,并告知其出庭作证应注意的事项。可以与证人演练庭审作证、质证的情形。3、根据情况,告知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庭。如果出庭,告知其出庭及回答法庭和对方代理人提问应注意的事项。(四)调查提纲的准备调查提纲包括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和发问提纲:1、陈述提纲(1)本案案情(2)陈述要点2、举证提纲(1)本证的举证(2)反证的举证3、质证提纲(1)对于对方证据的质证意见(2)对于对方对本方证据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4、发问提纲(1)对其他当事人的发问(2)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发问(五)代理词提纲的准备(六)出庭问题1、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请求法院推迟开庭时间:(1)因不可抗力,无法出庭履行职务;(2)收到两份以上同时开庭的通知书,无法参加后接到通知书的开庭审理活动;(3)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到达开庭地点。3、接到法院书面通知时距开庭时间不足三日的,可以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更改开庭时间。五、针对二审特殊情况的考虑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或判决结果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可以代当事人请求二审法院调解或发回重审。2、原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或增加反诉请求,可以建议二审法院调解或发回重审。43、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参加庭审的规则与一审相同。4、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应及时提交书面代理词。二审期间发现新的重要证据,或者有理由说明作为一审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能成立,或者出现其他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的情况,可以建议二审法院开庭审理。5、二审案件出现调解、和解时:(1)可以在代理权限内参与调解、和解;(2)未经特别授权,不能对委托人实体权利进行处分;(3)代为签收调解书,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否则,不能签收。六、法庭调查阶段1、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2、审判长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可以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3、审判长询问委托人是否申请回避时,可以依据委托人的授权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4、法庭调查开始后,代委托人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民事上诉状,讲明具体上诉请求与上诉理由。5、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有权提出修改与补充意见。6、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记录,做好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各项调查提纲。7、出示证据,应当简要说明该证据事实的种类、证据来源、取证时间、地点、提交人及可以证明的事实等。8、对物证,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1)物证的真伪;(2)物证与本案的联系;3)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4)取得该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9、对书证,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1)书证是否为原件;(2)书证的真伪;(3)书证的合法性;(4)书证所要证明的事实;(5)书证与其他证据的矛盾;(6)书证的来源。10、对证人证言,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1)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特别是与对方当事人有无关系,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2)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3)证人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事实;(4)证人年龄、智力状况、行为能力等自然情况;5(5)证人的证言前后是否矛盾;(6)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矛盾。结合有关背景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发表该证人证言能否采信的看法,并阐明理由。如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接受质证,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11、对视听资料,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1)取得和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2)有无剪补;(3)收集的过程及其合法性;(4)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的联系。12、对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1)鉴定人的资格;(2)鉴定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3)鉴定的依据和材料;(4)鉴定的设备和方法;(5)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对该鉴定结论发表看法,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或不完整的,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13、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及其他当事人发问。应当就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发问,发问受到审判长制止时,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问题或者发问方式,或表明发问的主要性和关联性。14、针对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威逼性、诱导性发问、带前提的发问和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反对意见被法庭驳回后,可提请法庭将其反对意见记录在案。15、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要求补充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16、每一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出示完毕后,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对于有矛盾的证据、程序违法的证据及其它不具备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可以建议法庭不予采信。七、法庭辩论阶段1、辩论发言,应当紧紧围绕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的重点进行。从事实、证据、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观点,陈述理由。2、发表代理意见应当重事实,讲道理。应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风度,不应当以不合理的方式发言。3、发现案件某些事实未查清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4、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可以指出并要求纠正,以维护本方的权利与利益。八、休庭后的工作1、阅读法庭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应当申请补正。2、按法庭要求及时提交代理词。3、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与本案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64、需要补充证据的,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九、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定1、关于实体方面的法律规定2、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3、关于证据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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