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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部魏春2014.11摘要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和员工持股计划在境内资本市场属于新产品、新业务,为方便上市公司进一步了解优先股和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情况,帮助上市公司合规、有效地运用其促进公司发展、优化治理结构,本报告对优先股和员工持股计划做出系统性梳理和分析,希望能够对各位有所裨益。优先股业务介绍基本概况沿革与现状适用性分析主要制度安排一、基本概况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四大特点稳收益事先约定明确的股息率。由于优先股股息率或其计算方法事先有明确约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较为稳定,除非有特殊规定,否则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先派息优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优先股股股东按约定的股息率优先股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先索偿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一旦公司破产清算,剩余财产先分给债权人,再分给优先股东,最后分给普通股东。但不同于公司的贷款者,优先股东不可以逼迫无法支付股息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权利小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除与优先股股东利益相关的若干事项外,如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发行优先股等,优先股股东一般无权出席股东大会决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除非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间支付股息。一、基本概况优先股、债券与普通股的主要差异普通股优先股债券资本属性权益资本权益资本/债务资本债务资本索偿顺序次于优先股与债券先于普通股,次于债券先于优先股和普通股股东权利具有股东权利表决权受限无股东权利融资期限无期限无期限或者期限很长有明确期限股/利息决定方式股东大会决定约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由债务契约决定支付是否固定股利分红不定期、不固定定期、固定股利分红定期还本付息是否偿还本金不需偿还本金不需偿还本金需要偿还本金股/利息来源税后利润税后利润税前利润是否有评级要求无评级要求无评级要求有评级要求是否导致破产不导致破产不导致破产可能导致破产受经营影响程度受经营影响较大有可能受影响一般不受影响一、基本概况主要分类利息固定还是以市场利率增减一定幅度方式来确定固定股息率优先股和浮动股息率优先股有可分配税后利润时是否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利润强制分红优先股和非强制分红优先股未分配股息是否可以累计到下一会计年度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税后利润分配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是否可以转换成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发行人是否可以赎回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一、基本概况2008年,高盛公司受次贷冲击,岌岌可危。巴菲特掌舵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投入50亿美元获得股息率为10%的优先股。当巴菲特持有了这批10%股息的优先股后,高盛在有盈利的前提下,必须每年按照10%向巴菲特支付股息,在确保了巴菲特的股息之后才能向其它普通股股东支付股息。高盛若短期出现亏损,某一年无法派发股息,那么在下一年中也必须补足此前所欠的所有股息并派发当年股息之后,才能向其他普通股股东派发股息。对这笔投资,巴菲特相当愉快。“高盛每秒钟给我们支付15美元,”巴菲特说,“滴答、滴答、滴答……手表的声音变得如此悦耳。”在2010年股东大会上,巴菲特这么形容这批优先股。到了2011年,高盛恢复元气,终于向巴菲特赎回了这批优先股,代价是10%的溢价——即巴菲特几年累每年安安稳稳的拿着10%的股息,最后还可以以55亿美元的价格把当年50亿美元买来的优先股出手。上述优先股,兼有固定股息率、强制分红、可累积、可赎回条款,但由于投资金额巨大,麻烦缠身的高盛公司仍然接受了这些“不平等条约”。二、沿革与现状优先股最早出现在19世纪30年代的英国,之后在1850年美国也开始发行优先股。它兴起于基础建设,繁荣于金融企业,次贷危机后成为政府救市的重要工具。境外资本市场中优先股的现状可以概括为:美国独大,欧洲,香港、日本平稳发展,巴西则“泛滥成灾”。(一)美国美国优先股市场目前为最大的优先股市场,市值保守估计约达5000亿美元,优先股分布行业仍主要集中在金融行业。标普优先股指数的行业占比如下图所示,其中金融行业占比达到68.2%,虽然此比重已有所下降(金融危机时曾高达84.7%),但金融行业仍为优先股市场中的主导。二、沿革与现状(二)英国英国优先股市场规模远远小于美国,伦敦交易所上市共2460家上市公司,其中发行了优先股为88家,占总比例的4%,如左下图所示。在这之中,金融行业占比最大,有66%,如右下图所示。69家金融行业中,有4家银行发行了优先股。二、沿革与现状(三)香港在香港市场,优先股所占比重也非常小。在香港股票市场,优先股的发行量为600多亿股,普通股的发行量大约是其的100倍。发行优先股占比例多的行业依次为软件服务、一般金属和矿石、原材料和农业产品。而支援服务、零售和酒店等行业也紧随其后。这种结构构成与美国优先股发行以金融、工业和电力等实力雄厚行业有一定的差别。这也反映了香港市场的独特性。行业所占比例(HS)软件服务11.63%(HS)一般金属及矿石9.30%(HS)原材料9.30%(HS)农业产品6.98%(HS)支援服务6.98%(HS)零售4.65%(HS)酒店、赌场及消闲设施4.65%(HS)工业制品4.65%(HS)石油及天然气4.65%(HS)地产4.65%(HS)其他金融4.65%(HS)电讯2.33%(HS)媒体及娱乐2.33%(HS)家庭电器及用品2.33%(HS)综合企业Ⅱ2.33%(HS)纺织及服饰2.33%(HS)半导体2.33%(HS)建筑2.33%(HS)公用事业Ⅱ2.33%(HS)煤炭2.33%(HS)保险2.33%(HS)运输2.33%(HS)保健护理用品2.33%香港优先股发行行业股份比例二、沿革与现状(四)日本在日本,利用优先股融资已经是很多企业的首选。2008年日本第二大银行——瑞穗金融集团出售价值高达3000亿日元(约合32亿美元)的不可转优先股以提高该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另外,普通股、公司债和优先股的发行规模有着此消彼长的关系。08年-11年,日本普通股和公司债的数量和融资规模稳步上升,同期优先股的发行数量以及融资的规模都略有下降。2012年,日本市场中优先股的发行数量达到了近五年最高的242家,并且其融资规模也达到了近五年的绝对峰值58314(百万美元),而当年的普通股和公司债不论是发行数量还是融资规模照均较2011年有所下降,这也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如果大量发行优先股那必然会对普通股和公司债的发行量与融资规模造成影响。图表8:2008-2012日本发行优先股、普通股、公司债的规模(百万美金)图表9:2008-2012日本发行优先股、普通股、公司债的数量(支)二、沿革与现状(五)巴西20世纪30年代,巴西企业家因担心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而不愿意采用发行上市的方式融资。而优先股则可以使公司在融资扩大股本、增加权益的同时避免控制权的稀释,因此优先股制度在巴西一度盛行。然而,因制度设计存在问题,发行成本很低导致优先股滥发,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大量发行的优先股逐渐成为巴西资本市场的痼疾。据世界银行专家Nenova(2001)统计,89%的巴西上市公司发行了优先股,优先股的比例占到了全部股票的54%,其中有18%的公司达到了优先股占总股本2/3的上限。从行业占比看,目前在巴西优先股指数中,权重最大的是电力类公司(18.22%),其次是金属和采矿类公司(16.86%),如下图所示。可见其优先股主要仍服务于实业公司而非金融企业。巴西优先股指数行业分布三、主要制度安排(一)发行条件一般要求五分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内控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利润和分红要求最近三年度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会计和审计要求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公开发行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非公开发行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为非标准意见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用途明确合规用途明确合规,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进行财务性投资或证券投资。发规模和条款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消极条件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陈述;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等。三、主要制度安排(一)发行条件公开发行特殊要求发行主体限制只有三类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一是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二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是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三年连续盈利及“扣非”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格式条款要求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采取固定股息率;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免于强制分红和累积要求。消极条件补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非公开发行特殊要求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三、主要制度安排(二)发行程序审议程序优先股发行预案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业意见,股东大会由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分类表决,且“双三分之二”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审批程序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其申请、审核、核准、发行等相关程序参照再融资相关规定。发审委会议按照特别程序审核发行申请。储架发行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除票面股息率外,其他条款应当相同。自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实施首次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首次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各次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三、主要制度安排(三)上市交易与转让上市门槛与程序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上市申请审查适用上市委员会“特别程序”。交易与转让门槛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协议平台转让。竞价系统交易门槛为单笔买入申报数量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协议平台转让(含大宗交易)门槛可以与债券大宗交易一致,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涨跌幅限制与停复牌涨跌幅限制幅度与普通股一致,即前收盘价上下10%,风险警示后为5%;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不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情形,上市首日不适用《交易规则》有关不设涨跌幅限制的规定。优先股的停复牌与普通股同步处理。异常波动标准由于优先股没有指数做参照以计算涨跌幅的偏离值,对于优先股异常波动,使用了连续3个交易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累计达到±20%的、单一交易日换手率达到20%等认定标准。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转让环节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相
本文标题:优先股及员工持股计划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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