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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业务中的证据审查与认定宝文理政法学院赵林虎一、刑事证据的法定形式及分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刑事证据的分类•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案例:鹦鹉学舌——有争议的证据形式•美国密西根州的检察官罗伯特·斯普林斯特德最近就在为这样的事情发愁。据美联社报道,去年5月,密歇根州45岁的居民马丁·杜拉姆在家中身中5弹而亡。马丁的现任妻子,现年48岁的格伦娜·杜拉姆有重大作案嫌疑,因为警方找到了她书写的3封遗书,并由此判断她很可能预谋在杀害丈夫后自杀。•然而格伦娜拒不承认自己实施了杀人行为。显然案件也没有目击证人,故而缺少直接证据。•不过,马丁家里饲养的一只名叫“巴德”的鹦鹉却在男主人死后不断地模仿马丁的声音重复着:你给我闭嘴,你给我滚出去,不要开枪。马丁父亲认为,巴德当时在现场,记住了两人争吵的对话,而那句“不要开枪”就是马丁最后的遗言。•目前,罗伯特检察官正在考虑是否让巴德出庭作证,尽管在刑事审判领域,还没有这样的先例。鹦鹉出庭有先例?•有。但不是在刑事诉讼领域。并且与之类似的案例在我国也曾有发生。•1•英国鹦鹉波佐•十年前,英国一起离婚案诉讼中,一只名叫波佐的鹦鹉便登上了法庭。•这起离婚诉讼的被告是英国千万富翁议员格雷高里·巴克尔。14年来,巴克尔背着妻子大搞婚外情,先后包养了3个情妇和1个情夫,还经常把他们带到家中幽会。妻子多次发现蛛丝马迹并央求丈夫悬崖勒马,然而并不奏效,于是便向法庭提出离婚。•本来这是一场很普通的离婚析产案件,却因为一名特殊的“证人”——鹦鹉波佐——引发了不小的轰动。2006年10月21日,巴克尔太太诉巴克尔的离婚案开庭。经法官同意,律师将巴克尔家中饲养的宠物鹦鹉波佐带上法庭。当巴克尔身边几个女人的放大照片被律师摆出来时,波佐一下子就认出了她们,并学着巴克尔的腔调用肉麻的语调喊了她们的名字,说情话:•斯婕潘,你真是我的心肝宝贝儿!霍丽娅,你是个大美人!你的这颗红痣真别致。•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关于证据和证明标准的规定有很大区别,所以巴克尔离婚案似乎不能给马丁被杀案提供多大参考作用。不过听罗伯特检察官的话音,似乎巴德很可能会被带到法庭上去,那么,它究竟属于何种证据呢?•首先可以肯定的是,鹦鹉不是证人。原因很简单,鹦鹉不是人,不能做证人。况且在奉行直接言辞原则的英美法系,证人出庭必须经过宣誓、当庭陈述、交叉询问三个环节,否则其证言无效。正如罗伯特检察官所言:“很难想象让鹦鹉将一只爪子放在圣经上宣誓。”当然,它也更不可能接受对方律师的反对询问。•其次,鹦鹉也不是物证或者书证,其“学舌”的过程类似于视听资料的原理,属于客观记录,只不过不是机器录制,而是动物模仿。而它模仿的内容,是人物的对话,故而可以归入言词证据——具有传来的性质。•法官奥古斯托认为,鹦鹉波佐可以证明巴克尔曾和照片上的女人有过在家偷情的经历,因为鹦鹉不会撒谎。最终,法院判决塞丽斯特在离婚诉讼中胜诉,她将分得他们夫妻65%的家庭财产。•波佐恐怕是世界法律史上首例由动物出庭作证打赢的官司。•2•江西骂人鹦鹉•2014年6月9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将自己的邻居告上法庭,称邻居饲养的鹦鹉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天天对其进行辱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饲养的鹦鹉对原告进行谩骂,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但很可惜的是,这只惹事鹦鹉没能被带到法庭作证,不然它能成为我国首个出庭作证的鹦鹉。3•印度骂人鹦鹉•据报道,2015年,印度一只鹦鹉也遭到警方传唤,原因是它被指控在一位女士前夫的儿子的要求下,口出污言秽语辱骂该女士。在这位75岁女士的要求下,鹦鹉、女士本人、女士前夫的儿子和一位邻居共同出现在了警方面前。警员让该女士和鹦鹉说话,想看鹦鹉是不是真的会骂她。结果,女士对鹦鹉进行了15分钟的严厉训斥,但鹦鹉却一直沉默。鉴于这样的情况,警员只好让邻居将鹦鹉带走。•当然,无论是英国的波佐,还是我国或印度的骂人鹦鹉,都是出现在民事纠纷中的鹦鹉。如果这次美国马丁被杀案的鹦鹉巴德能出庭,那它就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刑事法庭上作证的鹦鹉。•最后必须要说明的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形式并没有被严格地限定,证据只需要符合关联性规则就可能被采纳。这就是为什么波佐可以登上离婚诉讼的法庭,而巴德很可能为刑事案件提供证据的原因所在。但是在我国,无论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对证据形式都有严格的限定,类似鹦鹉学舌这样的证据不属于任何一种形式,所以鹦鹉无论如何不可能在我国法庭上用学舌的方式作证。不过个人认为,如果确有必要,我们不妨用其他的方式把鹦鹉学舌的证据形式转化为法定的证据种类,比如:对正在学舌的鹦鹉进行录音录像,然后把录音录像作为“视听资料”向法庭提交。•结语•如此看来,对自己另一半不放心的人,可以考虑在家里养一只鹦鹉,或者八哥。就算它们不能上庭作证,但至少不至于让你蒙在鼓里。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及标准•证明力: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借助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来分析•证明标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应该达到的程度和要求,即证据确实充分。既有量要求又有质要求,有实体的、也有程序的要求的刑诉法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认定的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据审查认定的基本思维•法律思维:(权利和义务是分析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普遍正义优于个案正义、理由优先结论、合法性优于客观性)是平衡性、规则性、转化性、程序性思维•证据思维:(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证明标准)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建立在证据审查规则、裁判规则的基础上。•逻辑思维:(三段论、形式逻辑)适用前提、构成要件的抗辩、思考)•创新思维:证明形式、证明方法的创新侦查监督实务中的证据审查与认定•证据审查的一般要求(刑诉法解释69条-112条)•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第七十条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七十二条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收集、调取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说明。•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二)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三)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四)有其他瑕疵的。•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节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七十四条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七)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第七十六条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七十七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第七十八条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八十条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二)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三)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四)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六)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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