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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办质函【2003】665号关于《勘察设计质量信息管理业务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为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我部组织开发了《勘察设计质量信息管理业务系统》,其内容包括施工图审查管理、审查机构年度复核、统计分析、不良记录管理、质量检查等,该业务系统将免费发各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有关试运行的工作安排通知如下:本次试运行要求各地在2004年2月10日前,通过《勘察设计质量信息管理业务系统》上报包括施工图审查情况、审查机构情况和不良记录情况的统计信息,需上报的信息及指标说明见附件。请各地在2004年1月10日之前,将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传真给技术服务联系人,以便于联系工作。我部将于2003年1月10日之前,向各地提供登录网址和登录名、密码等信息。由于施工图审查情况、审查机构情况等基础信息的数据量较2大,为保证数据收集、整理和上报的准确快捷,各地宜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同时,为满足整合电子政务资源,提高管理实效的要求,各地建立的信息系统要注意做好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接口工作。各地在试运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联系。技术服务联系人:彭芬、吴涛电话:010-88018260转826、877、622、616电子信箱:pengfen@ccir.com.cn传真:010-88018815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需上报的信息及指标说明3附件:需上报的信息及指标说明一、施工图审查信息1、按审查项目统计:序号工程类别级别应审项目数审查项目数一次审查即获批准项目数一次审查合格率%一次审查退回项目数发现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数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数地基勘察基坑支护地基处理城市勘察1工程勘察甲级乙级丙级合计2建筑工程工程规模应审项目数审查项目数建筑面积数(万㎡)投资额(万元)一次审查即获批准项目数一次审查合格率%一次审查退回项目数发现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数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数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设备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房屋抗震设计结构鉴定和加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合计3市政工程级别应审项目数审查项目数投资额(万元)一次审查即获批准项目数一次审查合格率%一次审查退回项目数发现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数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数城市供水排水城市供热城镇燃气城市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环境卫生城市园林与绿化大型中型小型合计说明:1)为了便于建设部对全国各省信息进行统一汇总,本统计表信息应按照时间段进行统计,本次统计自2003年1月至12月;2)“一次审查退回”指初次审查发现问题需要重新设计的;3)违反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数,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房屋建筑部分,城市建设部分相关章节进行分类汇总;4)“建筑工程”中“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数”下的“勘察和地基基础”,只包含强条中的“地基设计”和“基础设计”两部分内容。42、按勘察设计单位统计说明:本次统计自2003年1月至12月。二、审查机构信息1、审查机构信息:统计时间:年月日资质等级合计甲级乙级丙级按机构类型独立的审查机构(企业)独立的审查机构(事业)设计院其他合计审查人员专业情况建筑结构勘察其他合计说明:应标明统计时间。勘察设计单位审查项目数一次审查通过项目数总数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勘察工程总数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勘察工程项目数其中住宅项目数其中住宅甲级勘察设计单位乙级勘察设计单位丙级勘察设计单位丁级勘察设计单位专项勘察设计单位52、审查机构收费情况统计时间:年月日审查收入合计审查机构最高收入审查机构最低收入审查机构最高人均收入审查机构最低人均收入说明:应标明统计时间,本次统计自2003年1月至12月。3、审查机构抽检信息:统计年度:年甲级审查机构乙级审查机构丙级审查机构抽检项目数合格项目数抽检项目数合格项目数抽检项目数合格项目数说明:本统计指2003年度,若未完成2003年度的抽检工作,可用2002年度的抽检情况代替。三、不良记录统计时间:年月单位类型不良记录类型涉及项目数不良记录条次建设单位(1)(2)(3)(4)(5)勘察单位(1)(3)(4)(5)(6)(7)(8)(9)(10)(12)设计单位(1)(2)(3)6(4)(5)(7)(8)(10)(11)(12)审查机构(1)(2)(3)(4)说明:1)本次统计自2003年1月至12月;2)不良记录类型:与建设部发文:建质【2003】113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分类一致,根据“单位类型”的不同而取不同的类型:建设单位:(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2)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3)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5)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勘察、设计单位:(1)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4)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5)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6)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7)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一次以上修改的。(8)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未获批准的。(9)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10)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11)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12)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施工图审查机构:(1)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2)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3)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错审、漏审的。(4)其他可能影响审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文标题:关于《勘察设计质量信息管理业务系统》试运行的通知(doc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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