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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产地证业务管理规定目录一、原产地证签证业务印章管理规定二、原产地空白证书管理规定三、使馆认证管理规定四、产地证处业务档案管理规定五、原产地证申报员管理规定六、原产地证异地调查管理规定七、产地证处计算机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八、原产地证速递管理规定九、原产地证签证抽查管理规定十、产地证处工作人员实地调查管理规定十一、原产地证注册管理操作规程十二、普惠制原产地调查操作规程十三、原产地证签证操作规程十四、原产地证国外退证查询操作规程十五、原产地证申报操作规程十六、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签证操作规程十七、原产地标记保护操作规程十八、原产地证签证违规违法案件处理规程十九、原产地证业务工作质量检查操作规程二十、产地证处电子签证管理系统故障应急操作规程2原产地证签证业务印章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原产地证签证业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深圳检验检疫局关于印章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深圳地区原产地证签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产地证处综合科统一负责原产地证各种签证业务印章的领取、核查、更换、注销等管理工作。第三条各分支局需申领、更换签证业务印章时,应书面提出申请,经产地证处领导批准后到综合科办理领用登记手续。第四条原产地证签证业务印章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管理。应用保险柜专柜存放,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措施。第五条原产地证签证业务印章管理人应依据有关签证管理规定用印,专章专用。不得错用和超范围用印。印件内容有误或涂改字迹不清时不得用印。第六条对原产地证签证业务印章应坚持印章与空白证书分别管理的原则,不得指定同一人进行空白证书和印章的管理。严禁携带原产地证签证业务印章外出。3原产地空白证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原产地空白证书的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原产地证书管理的通知》,结合深圳地区原产地证签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原产地空白证书由产地证处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领用和核销等,对领用的证单应设立专用库房存放,并应具备防盗、防潮、防火、防虫等安全措施。第三条各领用原产地空白证书的使用单位(含各分支局、中检彩田分公司、香港中检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凭《产地证空白证书领用、核销单》到产地证处领用、核销,不得擅自印制原产地证书或向非指定印刷厂购买原产地证书。第四条各分支局应做好原产地空白证书的登记、保管、领用、核销等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分支局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废证应及时登记,并半年向产地证处核销报废证书印刷号码,废证保留本单位,由所在分支局集中保存三年备查,不得擅自毁弃。第六条产地证处和各分支局应定期检查原产地空白证书的保管、使用情况。如发现丢失、毁坏等问题,应作出妥善处理并及时汇报。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第七条原产地空白证书的收费,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规定向申请原产地证书签证的企业收取。4使馆认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使馆认证的管理,根据使馆认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申请人(指办理使馆认证的企业,下同)接到其进口国客户需办理的使馆认证要求后,可向产地证处综合科申请办理使馆认证。第三条申请人办理一般原产地证书、发票、报价单、白色产地证的使馆认证,需持检验检疫机构或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的有效证书及单证,方可申请办理。第四条产地证处受理该项业务后,应核对申请人要求使馆认证的国家和单证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该驻华大使馆的要求,按不同的国家代收取不同的费用,填写《C.O.认证回执单》。第五条产地证处在完成使馆认证单证审核后,以特快专递形式寄交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该局统一前往外交部、各驻华大使馆办理。第六条使馆认证按照各驻华大使馆的要求,分为以下类型:1、办理一般原产地证书、发票、报价单的单独认证。2、办理一般原产地证书和发票的同时认证。3、办理一般原产地证书、发票和白色产地证的同时认证。4、办理具备公证书或证明书的海关报关单、提货单等单证的认证。5、需提供其它相关证明文件的认证。第七条申请人在受理十五个工作日后,可上网查询申办结果,凭《C.O.认证回执单》前来领取使馆认证单证和交费发票。5原产地证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原产地证签证业务的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档案工作的管理办法》,结合深圳地区原产地证签证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包括原产地证签证业务中的注册档案、签证证书档案及国外查询调查档案。第三条产地证处注册科、申报科、调查科以及各分支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管理档案。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刻苦钻研档案业务,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以保证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建立档案借阅登记表,按规定管理档案借阅并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建立必要的登记。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工作程序和立卷要求,进行材料的积累,及时整理、归档。第六条立卷、归档的范围及要求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注册档案:1、注册档案是企业办理原产地证签证最原始的记录,属于长期保存的案卷。2、注册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注册资料、申报员资料、年审6资料及其它有关单证。3、初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看的档案必须当天归档,电脑录入后的档案必须及时归档。(二)签证证书档案:1、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将每天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按签证时间、种类分类整理,放入档案盒内,并在档案盒上注明日期和种类,存入档案室。2、签证证书档案是短期保存的案卷,普惠制证书、一般原产地证书保存期限为三年。(三)国外查询调查档案:国外查询调查档案保存三年。第七条档案销毁销毁档案必须经上级领导审批,严守保密制度,指定两人负责监督销毁,需在销毁清单册上签字,并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第八条存放档案场所要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定期检查和清点制度。7原产地证申报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原产地证申报员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地区原产地证签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申报员资格及条件1、申报员是指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代表该企业办理原产地证业务的企业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2、申报员必须经原产地证签证相关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在产地证处备案并取得申报员证件后,方可办理原产地证相关业务。3、企业可有一至三名申报员,申报员必须了解本企业的基本业务状况,并保持相对稳定。4、申报员尚未参加培训考试前可暂凭培训通知办理原产地证相关业务,培训通知的有效期为二个月。5、申报员参加培训考试连续三次不合格的,须重新办理报名手续。第三条申报员及申报员证的更换1、企业若需更换申报员的,由该企业法人签署新的授权书,同时退回旧申报员证件,若旧证无法退回的,则须同时提供由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2、申报员若调离原工作单位后但仍从事申报工作的,可凭新企业法人签署的授权书办理申报员证更换手续,旧申报员8证同时收回。若旧证无法退回的,须重新报名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办理申报员证。第四条申报员证的申领、补办1、申报员证的申领,必须由其本人亲自办理。2、因各种原因遗失申报员证的,可凭由企业法人签名并加盖有公章的单位证明重新补办申报员证。第五条一员多证的申领1、不同企业的主要投资方为同一公司的,申报员可提供协议书、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申领代表不同企业的申报员证。2、不同企业的主要投资方虽为不同公司,但这些公司均为同一股东,申报员也可凭协议书、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申领多家企业的申报员证。第六条申报员须如实填报企业生产及产品情况,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对弄虚作假及多次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停证以至取消申报员资格;两年以上未如期办理本企业年审的申报员须重新报名培训。第七条所有申报员资格的确认、取消及申报员证的申领、补办均由产地证处统一办理。9原产地证异地调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签证异地调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深圳地区原产地证签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异地调查是指辖区以外检验检疫机构在签发原产地证书时,对来自异地的产品或零配件需做了解而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发出的配合调查的相关查询,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进行的产品或零配件的调查。第三条以下单位可向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异地调查结果单:(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三)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四)对外承接来料加工、来图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的,可向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异地调查结果单:10(一)货物由当地运到异地口岸出口;(二)货物由当地运到异地用于加工后再出口。第五条异地调查结果单按用途分为普惠制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和异地货源原产地调查结果单两种。申请办理一般原产地证(简称C.O.)证书适用异地货源原产地调查结果单;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简称FormA)证书适用普惠制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第六条异地调查结果单统一由产地证处办理。第七条办理普惠制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1、已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产品注册的企业,可凭申报手册向产地证处申请办理。2、尚未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产品注册的企业,可根据情况申请FormA注册后出具结果单或仅出具结果单。第八条办理异地货源原产地证调查结果单1、产品已注册FormA的企业可凭申报手册向产地证处申请办理。2、尚未办理注册的企业可提供相关资料按C.O.注册要求予以注册后出具结果单或仅出具结果单。11产地证处计算机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产地证处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监督管理,规范使用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和产地证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计算机管理系统,是指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第三条产地证处综合科负责全处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管理,主要工作包括:(一)指定专人做为系统管理员做好系统管理工作;(二)保障产地证处电脑、网络的正常运作,及时处理出现的电脑、网络问题;(三)根据各部门业务工作的需要,及时提出引进硬件、软件和先进技术的建议,提高电脑应用水平;(四)针对用户操作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五)负责组织对电脑、网络设备、零配套件进行维修、协调;(六)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遇到无法解决的情况时,及时向上级提出拟办意见。第四条产地证处所有的计算机系统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和保管所配备的计算机,并做好以下工作:(一)负责计算机系统终端的日常使用,爱护各种电脑设备,规范操作,做好日常清洁、保养工作;(二)发现计算机系统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12(三)认真学习计算机系统使用的技术和安全常识,保证系统的安全、有效使用。第五条计算机系统的信息数据安全管理(一)涉及国家机密的计算机信息,其处理和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机密法》及国家局有关规定,处理涉及机密信息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二)在处理重要数据的过程中,除被批准使用数据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场所。(三)计算机系统维护时,对数据应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四)重要的数据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保存。(五)信息使用、加工处理及网络管理部门,不得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越权查看、窃取、复制保密信息。第六条计算机病毒及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一)综合科应加强系统管理,一旦发现非法程序,立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除。同时定期对系统及其所用的磁盘进行检测,一经发现病毒,立即禁止使用,并及时按照规定进行病毒清除。(二)未经综合科许可,任何人员不得在系统终端上使用外来程序及磁盘,或擅自将外来机器接入网络。(三)新购买的电脑设备或从外单位借入的电脑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病毒检测,确认没有病毒后方可在系统使用。(四)禁止在计算机系
本文标题:原产地证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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