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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总局版申报审核系统业务讲解资料(二ΟΟ四年三月)背景简介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决定,适应近年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在政策、单证和有关电子信息比对上要求的变化,进一步做好本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本市外贸企业报关出口货物的退税,一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研制开发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管理软件(以下简称“总局软件”)。政策介绍一、基本内容(一)按照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有两种方法,即“单票对应法”和“加权平均法”。目前总局软件使用的出口退税计税方法为单票对应法。所谓“单票对应法”,是指在出口与进货的关联号内进货数据和出口数据配2齐申报,对进货数据实行加权平均,合理分配各出口占用的数量,计算出每笔出口的实际退税额。即在同一关联号的同一商品代码下应保持进货数量和出口数量完全一致,进货、出口均不结余。在“单票对应法”下,存在以下四种进货出口对应方式:一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多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一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多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二)外贸企业收购应税消费品出口,除退还其已纳的增值税外,还应退还已纳的消费税。二、外贸企业退税办法的适用范围(一)企业范围1、经对商务部(原为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同)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2、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3、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4、享受国家特殊政策比照外贸企业退税方法的其他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出境口岸免税店、采购国产设备并符合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等。上述企业因业务的特殊性,目前审核环节暂不纳入总局软件,但其审批、开票、退库、销号等环节将使用总局软件操作。(二)货物范围1、对外贸企业出口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3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外,都属出口退税范围;2、其他特准退税的货物:(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8)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9)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国产物品;(10)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并符合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11)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等。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一)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购进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基本公式如下: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或=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二)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1、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12类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2、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或5%)(三)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计税金额和相对应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四)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计算1、进口料件采取作价加工方式复出口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料件扣税率-海关已对进口5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料件扣税率确定方法: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计算抵扣。2、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复出口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原辅材料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五)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税的计算消费税的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收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如下: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消费税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实行复合计税办法: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定额税率+出口销售额×比例税率三、出口货物退税率的确定(一)出口货物退税率根据出口货物商品代码依照当年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下简称退税率文库)确定。出口货物商品代码根据出口报关单上的商品编码确定。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在6退税率文库中对商品编码扩展的(即退税率文库中出口货物商品代码是9位或11位的),还应按退税率文库出口商品代码的归类确定。(二)退税率执行日期的确定1、自2004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退税率进行了调整,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上所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2、对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退税率调整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经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3、自2004年1月1日起,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和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国内销售、采购,视同出口准予退(免)税的货物,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计算并办理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销货方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三)其他问题1、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并持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在申报系统中进货明细申报数据录入时,将“法定征税税率”修改为6%,并按规定的退税率(6%或5%)办理退税。2、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申请退税时,应将购7进国内原辅材料所对应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和退税率在相关凭证上注明。四、其他相关业务规定(一)一笔进货分批出口的处理方法由于在单票对应法中进货不允许结余,因此外贸企业如发生一笔进货分批出口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开具进货分批申报单,作为下次退税申报的进货凭证。(参见本讲解资料所附《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使用管理要求》)(二)进货出口对应方式的选择问题如上所述,企业进货和出口存在四种对应方式。由于在单票对应法下,关联号是最小的退税计税单位,若关联号下的进货或出口业务票数过多,其错误发生的概率愈高。因此,为了提高企业退税数据审核的通过率,建议企业尽可能实现“一票进货对应一票出口”。(三)进料加工进口料件采取作价销售方式的业务处理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外贸企业将减税或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生产出口货物时,应将每月销售给生产加工企业的进口料件情况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在纳税申报前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上报《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退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向出口企业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凭此证明对这部分销售料件应交的增值税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当期或最近一期应退税额中抵扣。8五、外贸企业老库存申请退税的处理办法由于外贸企业退税的计算方法将由原来的“加权平均法”改变为“单票对应法”,原已向退税机关申报的库存货物出口,因无法再提供相关进货单证,为此对出口企业2004年以前的存货出口,按以下办法处理:(一)确定可申请出口退税的老库存最大金额(以下简称“可使用老库存”)1、外贸企业根据2003年度会计年报向退税机关申报老库存金额。具体包括“商品采购”、“库存商品”、“待运和发出商品”、“材料物质”、“加工商品”等帐户中外销部分的帐面余额。2、企业申报的老库存金额经退税机关审核,确定为“可使用老库存”。但如果企业申报的老库存金额大于该企业在2003年度清算后退税机关返还的进货余额,则按退税机关返还的进货余额确定“可使用老库存”。3、退税机关将确定的“可使用老库存”交企业确认,此金额作为企业今后申请老库存退税的限额。(二)“可使用老库存”的退税管理1、“可使用老库存”退税的申请企业老库存出口后,应凭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存货动用单”(以下简称“动用单”)等规定单证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2、“动用单”的开具企业动用老库存用于退税申报,应凭出口报关单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动用单”。“动用单”开具的出口商品代码以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为准,并且该出口商品代码在该企业2003年度清算后退税机关返还的库存中存在;开具的数量为企业报关出口实际动用老库存数量;开具的单价为2003年度清算后退税9机关核定的各商品代码的加权平均单价。企业如将老库存转内销需申请抵扣的,也比照上述办法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鉴于动用单开具工作量较大,原则上只允许企业一年中分上下半年各集中开具一次。3、“可使用老库存”使用期限对企业在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动用老库存出口,允许开具“动用单”并申报退税。从2007年1月1日起,不论企业的“可使用老库存”是否已使用完毕,不得再开具“动用单”。个别情况特殊的,由企业提供具体相关凭证,报市局特批,但“动用单”的开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08年12月31日。4、“可使用老库存”的管理要求退税机关应按户做好“可使用老库存”统计台帐,累计开具“动用单”金额不得超过已确定的“可使用老库存”。退税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下发的出口商品代码库,做好老库存的商品代码维护工作。操作管理外贸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办理退(免)税登记、退税申报、涉税单证出具等退税事宜。自2004年起,外贸企业应使用“总局软件”(申报端)进行电子申报,具体使用范围包括“退税申报”、“单证办理”两个部分,目前本市除单证办理中10“来料加工”暂不使用外,其余都应按规定使用。一、外贸企业退税登记(一)退税登记程序1、外贸企业在首次办理退税登记时,应先持相关资料向主管征税机关申请填写《出口退(免)税登记税务核定联系单》(简称《联系单》)。由征税机关核定外贸企业的税务机关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类型及增值税预算级次等内容后,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外贸企业凭《联系单》,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报送的资料向负责办理出口退税的市财税三、四分局(以下简称三、四分局)办理退税登记。2、三、四分局受理上述外贸企业登记申请后,对《申请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然后根据《联系单》、《申请表》的有关内容,在退税登记系统内进行录入,并打印、核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3、各财税分局征管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由四分局负责管理;各区县税务局征管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由三分局负责管理。(二)退税登记信息的变更、注销1、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企业相关登记信息(不包括《联系单》中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变更登记的申请表、有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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