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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释义....................................................1第三章基金销售机构...........................................6第四章基金账户及基金交易账户的开户............................7第五章基金账户资料变更........................................9第六章基金账户销户...........................................10第七章基金账户资料的查询.....................................10第八章增开/撤销基金交易账户..................................11第九章补办基金交易账户卡、交易密码挂失或修改.................11第十章冻结与解冻.............................................12第十一章非交易过户...........................................13第十二章基金认购.............................................16第十三章基金的备案...........................................17第十四章基金申购.............................................17第十五章定时定额申购.........................................18第十六章基金赎回.............................................18第十七章基金的收益与分配.....................................20第十八章基金份额转托管.......................................21第十九章基金转换.............................................22第二十章后端收费.............................................22第二十一章业务受理与资金结算.................................22第二十一章附则...............................................23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备-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瑞银”或“国投瑞银公司”)为规范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业务,保障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制定。第三条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适用于国投瑞银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国投瑞银开放式基金”),如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新品种不适用于本规则,则另行制定补充规则。本规则不适用于国投瑞银管理的封闭式基金。第四条凡与国投瑞银开放式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账户业务代理机构、运营机构以及投资者均应遵守本规则。第五条国投瑞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销售服务代理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文件中涉及业务规则部分均应参照本规则制定。第二章释义第六条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各只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各只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对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各只开放式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2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各只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投瑞银公司、国投瑞银或本公司: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各只开放式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基金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国投瑞银基金公司管理的各只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3机构;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日/天:指公历日;月:指公历月;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各只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4T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认购: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前端认购(申购)指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交纳认购(申购)费用的认购(申购)模式;后端认购(申购)指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暂不支付认购(申购)费用,其认购(申购)费用在基金赎回时交纳的认购(申购)模式;基金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各只开放式基金发售、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5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后的值;代销协议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代销机构签订的代理销售其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有关基金销售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6与服务代理协议;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第三章基金销售机构第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国投瑞银公司基金直销机构和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国投瑞银公司签订《代销协议》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第八条国投瑞银公司直销机构设有专门柜台、专职人员和必要设备办理基金直销业务。第九条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等主管机关批准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能提供基金代销业务专用场地、人员和设备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本公司的基金代销机构。第十条申请成为本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材料:(一)代销业务申请书(申请机构同时申请代销本公司相关基金产品的,可以不用提交专门的代销业务申请书,而是将其作为《代销协议》的一部分);(二)管理机关的相关批文。商业银行需提供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批准从事基金代销业务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其他机构需提供中国证监会认定可以从事基金代销业务的文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副本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7(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七)办理基金代销业务的专职人员、专用场地及设备说明。经本公司审核批准后,申请机构与本公司签订基金代销协议。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本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基金代销业务,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的从事基金的代销业务。第十一条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本公司批准,不得开展本公司基金代销业务。未与本公司签订基金代销协议的任何机构,不得销售本公司的任何基金。未经国投瑞银公司或者代销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人员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第十二条代销机构应当将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置备于基金销售网点的显著位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第十三条国投瑞银公司对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负有监督检查义务,发现代销机构违规销售基金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约定解除代销协议。第十四条代销机构被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代销业务的,国投瑞银公司应当妥善处理有关投资者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并可按照代销协议的约定,依法要求代销机构赔偿有关损失。第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和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基金销
本文标题: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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