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律师办理物业管理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第一节目的、概念、指导范围第二节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第一章律师办理建设单位委托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业务第二章律师办理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约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第三章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运作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四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基金)第一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与续筹第二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五章物业管理纠纷第一节物业管理纠纷范围、分类及特点第二节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附则总则第一节目的、概念、指导范围第1条制定目的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旨在为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提供指导,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参考。第2条概念界定物业服务:又称物业管理,一般是指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物业管理包括业主自治管理和业主聘请其他管理人的管理,比如聘请保安公司提供安全保障服务,聘请保洁公司提供公共区域清洁服务等。物业管理纠纷:指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争执。建设单位:又称业主单位、项目业主或开发商,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原始取得物业的所有权。物业服务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或者建设单位委托,对特定物业进行专业化管理并对业主提供服务。国家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其他管理人:指除物业服务企业外的其他依法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如保洁公司、保安公司、物业管理师。业主: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维护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行使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自治权的业主自治机构。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前期物业管理:是指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这一期间的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的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并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订立的关于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广义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是在销售物业之前,由建设单位制订的,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的约定。管理规约:是指业主共同订立或者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使用、维护物业及其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是全体业主应当遵守的物业管理服务的规章制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小区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活动的基本要求,是业主大会活动的程序规范,其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职责及任期等。专项维修资金:又称专项维修基金,指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资金。物业管理师:按照人事部、建设部《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师英文译为:CertifiedPropertyManager。第3条指导范围本操作指引可指导律师从事物业管理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使用人等提供法律服务,拟定前期物业管理标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方式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第二节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第4条物业管理是新兴的行业,在这个行业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立法尚不完善,专门的立法除了《物业管理条例》以外,多为建设部及相关部委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物权法》也对涉及物业管理方面做了纲领性、原则性的规定。另外,全国各地也有较多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必须结合当地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处理纠纷。第5条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所涉及的全国性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于1997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64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业主大会规程》(建设部建住房[2003]131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物业服务公司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物业服务公司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5]号),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于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于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实施。第6条从目前立法的趋势看,有关物业管理的立法变化较快、较多。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律师应多关注这方面的立法进展,以便更好地做好相关业务。第一章律师办理建设单位委托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第7条物业销售(预售或现售)前,律师为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第8条向建设单位建议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属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非住宅的物业,应通过招投标选聘;其他类型的物业,建议尽量采用招标方式选聘。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第9条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律师应提醒建设单位须在以下时限内完成招投标工作:(1)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在现售前30日完成;(2)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3)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第10条参与草拟或审查上述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10.1招标书应包括的内容:(1)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2)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及要求;(3)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4)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5)招标活动方案;(6)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7)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10.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可参考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1)物业的基本情况;(2)服务内容与质量;(3)服务费用;(4)物业的经营与管理;(5)物业的承接与验收;(6)物业的使用与维护;(7)专项维修资金;(8)违约责任;(9)其他约定事项。10.3业主临时规约的主要内容:(1)物业基本情况;(2)物业使用和维修;(3)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4)其他相关事项;(5)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第11条按照各地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相关规定,帮助建设单位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11.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备案。按照各地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规定,一般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发布招投公告前或者发出投票邀请书前,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11.2发出招标公告与预审。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11.3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出。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并向所有经过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放。11.4现场的踏勘与资料提供。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11.5开标与评标,确定中标人。11.6与中标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12条帮助建设单位制定或审核临时管理规约(可参考建设部《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临时管理规约一致。第13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设单位不仅可以聘请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也可以聘请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在建设单位选择聘请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时候,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草拟相关物业服务合同,如制定审核保安服务合同、保洁服务合同、设备维修服务合同等。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业务第14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律师应当向建设单位提示,让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过程,让其从物业管理的专业角度对规划设计、施工、装修提出相关整改和完善意见,既要使开发建设的物业更合理、更人性化,又要使物业服务企业今后能顺利地管理该物业,减少与业主的矛盾和冲突,并使物业更好的保值增值,有利于开发商品牌实力的塑造与延续。应提示建设单位:如选择聘请专业的公司,对共用设备进行维护;应让专业公司提前介入,以便及早地了解小区的管线图及设备情况。第15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应建议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包括约定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并且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第16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应提示开发商将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合同的附件,要求买受人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第17条提示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各地对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有面积要求的,应遵照执行。第18条提示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的物业管理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一般
本文标题:律师办理物业管理业务操作指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64058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