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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律师业务概述一、律师业务的概念与范围(一)律师业务的概念律师业务是指律师所能从事的活动范围。(二)律师业务的范围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所的其他文书。(三)律师业务的分类1、以律师业务是否与诉讼活动有关,分为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2、以律师业务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分为律师的国内业务与国外业务;3、根据律师业务的发生根据不同,分为有关机关指定的业务与当事人委托的业务4、依律师开展业务活动是否必须取得有关资格分为有资格限定的业务与无资格限定的业务;5、依律师业务是否涉及财产关系,分为财产业务与非财产业务。二、律师业务的收费(一)收费的对象——委托人(二)收费的方式1、计件收费2、按标的比例收费3、按时收费(三)律师服务费的减收与免收1、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2、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3、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4、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第二节刑事法律服务一、刑事法律帮助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活动。(一)刑事法律帮助的内容首先应当区分刑事法律帮助与刑事法律辩护他们二者在时间、主体、任务或责任、内容及权利义务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具体而言包括:1、为犯罪嫌疑人法律咨询;2、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3、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二)刑事法律帮助的程序告知申请批准委托提交有关手续批准会见会见提供有关法律帮助二、刑事辩护辩护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关于辩护权的行使、辩护的种类、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责任及权利义务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一)辩护权行使的方式1、自行辩护2、委托辩护3、指定辩护(二)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三)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1、地位——独立的诉讼地位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独立于公诉人独立于法官不受他人意志的非法干预2、作用1、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不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协助审判人员全面查明案情,正确判断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3、辩护律师的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四)辩护人权利与义务1、依法执行辩护业务受法律保护的权利;2、收集与案有关材料的权利;3、查阅本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4、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或者通信的权利5、出席法庭、参加诉讼的权利6、拒绝辩护权;7、其他诉讼权利辩护律师的义务由于辩护律师是执业律师的一种,因此,辩护的义务包含在执业律师的义务范围之内,我们在理解这个问题上将二者融会贯通即可。(五)律师辩护权利的行使律师行使其刑事辩护权,主要体现在起诉、审判阶段,具体到每一个阶段而言,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需要,作出相应的工作。1、在起诉阶段的工作(1)会见犯罪嫌疑人;(2)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3)调查;(4)提出辩护意见;2、在审判阶段律师的工作(1)庭前准备在庭前,律师应当做好大量的准备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是在对确定辩护方案,撰写辩护材料。辩护材料的撰写应围绕被告人有罪、无罪,罪刑轻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展开。(2)在法庭中的工作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公诉意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认真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从事实认定、证据运用到法律适用,从实体到程序发表自己的意见,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然,由于法庭审理的阶段不同,律师也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侧重点。(六)涉外刑事诉讼律师辩护1、案件范围(1)在我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2)在我国领域外外国人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4)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刑事案件;(5)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行使管辖权的国际犯罪案件。2、特有原则1、主权原则2、诉讼权利同等原则3、信守有关国际条约的原则4、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5、指定或委托我国律师辩护的原则3、应当注意的问题涉外刑事诉讼的辩护在委托手续、法律援助、以及辩护人介入的时间等方面存在着区别于国内刑事诉讼的情形,应当进行了解和把握。三、刑事诉讼代理(一)代理的种类1、按代理权限的不同,分为一般授权的代理和特别授权的代理。2、根据代理性质的不同,分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委托代理、自诉案件自诉人的委托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二)律师在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在自诉案件中,律师可以接受自诉人的委托,也可以接受反诉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在自诉案件的代理过程中,律师应当积极促成当事人双方的和解,积极参与法院的调解。(三)公诉案件的律师代理与律师辩护相对,公诉案件中的律师代理,接受的是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担任代理人的情形。辩护人在公诉案件中起到的是补充控诉的职能,并以此来区别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律师代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兼有刑事诉讼被害人代理人和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的性质,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兼有刑事诉讼被告人辩护律师和民事诉讼被告人代理人的性质。(五)律师在刑事案件申诉中的代理刑事案件的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请重新审判的行为。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的申诉时应当注意:1、只能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而不能接受除此以外的其他人的委托。2、接受委托后,应当签订相应的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事项、权限与期限3、律师借申诉的主要任务是查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根据审查结果从事相应的活动。第三节民商事法律服务本节中重点在于把握民事诉讼、民商事仲裁以及民事案件申诉过程中律师业务的范围、律师的地位、作用等问题。应当和刑事以及行政案件中律师的作用进行对比记忆。一、民事诉讼代理(一)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和种类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一方当事人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行为的活动。民事诉讼代理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法定代理。法定代理只能是对被代理人享有亲权的人或监护人、保证人。法定代理权的产生是以特定的身份为基础的。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主要由民法或婚姻法来进行调整。2、指定代理指无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时,由法院为其指定诉讼代理人的一种代理。3、委托代理是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一种代理。(二)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地位和作用1、代理律师不是诉讼主体,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2、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对独立性(三)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权利可以分为律师的继受权利和法定权利。前者基于委托授权而取得;后者依有关法律规定直接享有。其具体权利义务应当和执业律师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在刑事案件的权利义务对应记忆。(四)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范围1、案件范围(1)财产关系案件(2)人身关系案件(3)知识产权案件(4)婚姻家庭关系案件(5)继承关系案件(6)经济纠纷案件(7)申请宣告破产案件(8)房地产纠纷案件(9)海事、海商纠纷案件(10)因劳动问题引起的纠纷案件(11)其他特殊案件以下几类案件不属于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1)争议应当由人民法院以外的部门处理,不属于司法程序解决的;如单位分房纠纷等。(2)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必须先经过其他机构处理,法院不能直接受理的(3)依法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诉请法院解决的2、对象范围律师可为以下几种人代理民事诉讼:(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4)诉讼代表人(5)第三人3、程序范围(1)审判程序(2)执行程序(五)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权限1、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可以是一般授权,也可以是特别授权。2、在有些情况下。律师可以转理,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说来:A、须由第一代理人转托B、转托之前应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C、代理人应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转托,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转托,视为无效。(六)律师民事诉讼代理权的成立、变更和消灭1、成立律师只能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而不可以成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2、变更(1)在担任指定代理人时,通常不存在变更问题(2)在担任委托代理人时,通常通过委托人与代理律师之间的相互协商,对原授权委托书中的权限范围加以扩大或缩小,代理事项增多或减小,期间的延长或缩短3、消灭指定代理人一般基于原设立指定代理的客观原因不存在而消灭。委托代理一般基于诉讼事务的完成,辞去委托、解除委托等原因而消灭。(六)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步骤1、审查收案2、代理起诉或应诉3、进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4、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七)涉外民事诉讼的律师代理1、我国对涉外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我们采用的是由当事人决定是否委托律师代理的制度。2、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的作用3、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原则(2)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3)对等原则(4)主权原则(5)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4、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应当注意:(1)委托手续问题(2)期间问题(3)送达问题(4)申请财产保全问题(八)民事案件的申诉代理注意提出申诉的时间以及条件,基本上与刑事案件的申诉同。二、仲裁代理(一)仲裁基本制度1、概念仲裁是指发生纠纷、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一致协议,自愿将争议的事项交由专门的仲裁机构裁决,从而解决双方争议事项的活动。(二)仲裁代理的概念仲裁代理是指律师接受争议当事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参加仲裁活动,以维护委托人利益的一种法律活动。2、与诉讼的区别(三)仲裁代理的步骤审查收案代理申请仲裁或代理答辩进行调查,收集并提交有关证据代理参加仲裁庭审活动代理仲裁裁决执行(四)劳动争议仲裁注意劳动争议仲裁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主要表现在案件的管辖范围、仲裁机构的设置、是否要求仲裁协议、是否可以起诉以及双方的法律地位上。(五)涉外仲裁的律师代理1、应当区分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2、涉外仲裁律师代理的基本要求(1)确定管辖(2)提出仲裁申请或答辩(3)申请回避(4)参加审理(5)自行和解,申请或参加调解(6)执行仲裁裁决第三节行政案件代理一、行政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与民事诉讼代理一样,都是由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组成的。但其又区别于民事诉讼代理。其指定代理是在法定代理人相互推诿时由法院指定,而不是由法院指定其他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应当注意的是:在委托代理中,无论是民事诉讼代理还是行政诉讼代理,代理人的范围都不局限于律师,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或社会团体也可以担任代理人。(一)律师行政诉讼代理的特征1、被代理人身份的恒定性2、被代理人地位的转化性3、被代理人权限的差异性4、代理内容和方法上的特殊性(二)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地位、作用、权利与义务律师在行政诉讼中担任代理人时的地位、作用、权利与义务与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时基本相同。但律师担任被告行政
本文标题:律师业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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