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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九二一震災受災企業貸款暨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九二一(含一○二二,以下同)震災受災企業(以下簡稱受災企業)取得所需資金,重建生產時,特訂定本要點。二、本部編列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新台幣二十億元,捐贈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作為辦理本項保證業務之專款。三、信用保證總額度視受災企業對本項貸款實際需求情況決定;專款之淨值如有不足以履行信保基金之保證責任時,由本部報奉行政院核可後編列預算捐贈之。四、信保基金辦理本要點之信用保證,其被保證人應符合下列要件:(一)無法提供足額擔保品之受災企業(含其他依法令取得證照之,如:觀光、醫療、能源等事業,且不受中小企業規模限制)(二)符合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振興九二一震災受災企業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之規定。五、信保基金依據本要點提供信用保證所擔保之銀行授信,其種類、額度、期限及償還方式如下:(一)種類:1.短期週轉融資2.中期週轉融資3.資本性支出融資(二)額度:1.短、中期週轉融資:每一企業移送本項信用保證之短、中期週轉融資不得逾年營業額之百分之二十,且不得超過二千萬元,並得分次申請。2.資本性支出融資:每一計畫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百分之八十,且不得超過新台幣六千萬元,並得分次申請。(三)期限及償還方式:同一企業移送信保基金信用保證之融資總額度上限及各種授信之期限、償還方式,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振興九二一震災受災企業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有關規定辦理。信用保證成數以送保貸款金額之八成為原則。六、保證手續費年費率以百分之○.七五為原則;應適用其他費率之授信案件,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振興九二一震災受災企業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有關規定辦理。七、申貸期限至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止。八、與信保基金簽訂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委託契約之金融機構第二頁所屬各授信單位均得辦理本項保證業務。九、信保基金對信用保證專款應設立專戶列帳,且收支採會計獨立方式辦理。十、信用保證代位清償之圍包含依保證成數比例計算之貸款本金、積欠利息、逾期利息及訴訟費用。但逾期利息最長為六個月。授信單位對本項信用保證代位清償之請求權,以本項保證專戶之淨值為限,不及於信保基金之其他財產。十一、公營金融機辦理本項信用保證業務之各級人員,對其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逾期放款或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痛定審計機關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其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民營金融機構得比照辦理。十二、信保基金及金融機構之授信單位辦理受災企業貸款信用保證業務時,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中小信用保證基金辦理振興九二一震災受災企業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本文标题:振兴九二一震灾受灾企业贷款暨信用保证业务处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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