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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首钢税务所关于2007年度汇缴申报期限总局统一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截止期延长到2008年5月底(计算处罚的起始日为6月1日)。一、关于2008年核定征收预缴申报总局将制订新的核定征收规定市局明确:待总局规定下发后再行调整(核定),一季度暂按上一年的核定(最后一次核定信息)预缴申报(申报系统将自动后延)。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执行时间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所有类型的企业将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三、新税法的主要变动“五个统一”和“两个过渡”“五个统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25%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两个过渡”两类过渡优惠政策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两类过渡优惠政策1、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内资税法、外资税法进行整合;统一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法人组织);确定纳税人的范围,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2、统一并降低了税率新税法的标准税率由33%降为25%3、关于应纳税所得额及收入的界定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实施条例第9条)老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新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亏损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货币形式,界定为取得的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界定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由于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的金额是确定的,而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的金额不确定,企业在计算非货币形式收入时,必须按一定标准折算为确定的金额。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的收入4.调整并统一了税前扣除方面的规定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同时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这三项费用由按“计税工资总额”计提,改为按“工资薪金总额”据实扣除。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职工福利费的处理做法一致。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合并计算,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将公益性捐赠界定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规定,将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的基数由应纳税所得额改为企业会计利润总额,并将年度利润总额界定为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5.关于资产的税务处理引入了“计税基础”的新概念计税基础的概念出于会计准则。条例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当于资产的账面价值,两者有时一致,有时也会存在差异。一般情况下,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除非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调整或新增了个别资产的处理规定固定资产生物资产净残值率折旧年限大修理支出存货的计价方法资产重组6.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与统一关于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免税的项目: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减半征税的项目: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6.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与统一关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6.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与统一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6.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与统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税。目前申报处理上:预缴时暂以当年累计的”利润总额“判断年度汇缴时再综合其他条件与按25%计算的税款差额作为”减免所得税额”填报6.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与统一关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认定指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均不低于规定标准。操作衔接:总局《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文件明确:2008年1月1日前取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证书的企业,无论在园区内、外,在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6.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与统一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其投资额的70%可以抵扣应税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规定了可以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种类。6.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与统一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实施条例从登记程序、活动范围、财产的用途与分配等方面,界定了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6.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与统一关于投资性收益的免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6.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与统一关于非居民企业的预提税所得的税收优惠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税。对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6.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与统一关于其它现有优惠政策有设定期限的,继续执行到期后再决定是延续还是取消;没有执行期限或不符合新税法规定的优惠范围和条件的,从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除法、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优惠政策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新旧优惠衔接处理:上述新法、条例和文件明确的优惠政策,在市局未下文前,暂不受理,季度申报表涉及的行次暂不计算填写。但按财税[2008]第001号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2008年1月1日前已经地税机关批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季度申报时可以计算填写相应行次。7.完善了“反避税”的相关条款新税法将反避税界定为“特别纳税调整”,进一步完善现行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的法律法规。实施条例则进一步对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关联业务的调整方法、独立交易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义务、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7.完善了“反避税”的相关条款新税法将反避税界定为“特别纳税调整”,进一步完善现行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的法律法规。实施条例则进一步对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关联业务的调整方法、独立交易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义务、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8、关于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新税法规定对特定地区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条例没有对此做具体的规定,而是由国务院另行发文进行规定。8、关于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关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享受15%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分步按照“3、2、2、2、1”的百分点逐步递增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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