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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务测试题解1、有报载,原安微省××县供销社职工李建民,1992年因犯贪污罪和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由于当时判决前未将李建民羁押,开庭判决时李建民自行到庭,判决宣告后,法警没有将其送往看守所,结果李建民自己回家了。就这样7年过去了。1999年在村民选举过程中,有村民举报李建民曾出过事,这才引起公检法的重视。李建民被羁押在看守所后,看守所将李建民送往监狱,但监狱拒绝收监。你认为监狱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1、答:监狱拒绝收监的作法是正确的。因为收监是监狱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收入监狱,进行关押改造的活动,它标志着监狱对罪犯刑罚执行的开始。而李建民1992年被判有期徒刑6年,到1999年已过7年,判决法院在判决宣告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虽未送看守所羁押或按法律规定投送监狱执行,这是法院在执法环节的错误,李建民无任何责任,另外判决宣告后,李建民又无其他重新犯罪行为,判决执行于1998年就已刑期届满,因此监狱拒绝收监是正确的。2、某看守所给监狱送来一名罪犯,该犯80岁,左脚还患有残疾。对这名罪犯,监狱是否可以暂不收监?为什么?2、答:监狱不可暂不收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有三种情形。其中一种情形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所谓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属于老弱、病残、需要他人照顾才能生活。比如盲、瘫等等。而这个罪犯虽然高龄(80岁),左脚患有残疾,但尚未达到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因此,监狱应当收监。3、有人认为,监外执行就是保外就医。你认为这种认识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有人认为,监外执行就是保外就医,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拘役场所服刑,而依法批准不在监狱或者拘役场所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的监外执行:一是罪犯交付执行刑罚前,由人民法院决定的监外执行;二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由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监外执行,因此,单纯认为监外执行就是保外就医,这种认识是错误的。4、罪犯樊×,为了早日出狱,在劳动时故意将左手砍伤,虽经监狱医院认真治疗,但是仍然造成左手残疾。你认为,对樊×是否可以保外就医?为什么?4、答:对罪犯樊某不可办理保外就医。《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5、我国罪犯的假释比例与有些国家罪犯的假释比例相差较大,你认为原因出自何处?能否加大假释比例?5、制约假释比例充分发挥的原因,出自以下原因: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在改造罪犯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假释同减刑相比,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从黑龙江省假释的罪犯不到减刑罪犯的十分之一来看,抑制了假释作用的充分发挥,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一)从实践看,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是造成假释适用率,即我国罪犯的假释比例与有些国家罪犯的假释比例相差较大的一个重要原因。首先,原执行机关即监狱担忧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内可能又犯罪,进而“反证”了假释意见的错误,为避免担责任,不愿使用假释,而多以减刑代替;其次,假释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面临的任务十分繁重,加之假释属刑事执行性质,难以对假释的罪犯实行切实有效的监狱执行,担心假释多了,影响社会治安,因而不愿有更多的被假释的罪犯;最后,在假释决定权方面,依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假释的决定权分别在中、高级人民法院,而人民法院基于同样的罪犯假释可能又犯罪的考虑,顾虑也较多,因而从严控制假释的适用。2(二)假释制度适用的灵活性不及减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而且必须确有忏悔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时,才可适应假释,而且只适用一次;而减刑只要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重大立功表现就可以减刑或应当减刑,并且减刑幅度小,可重复适用,其灵活性和心理刺激的连续性为假释制度所不及,无疑使它成为行刑部门控制罪犯,维护监内秩序和纪律的应手工具。而假释则往往被闲置一旁,严重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挥,关于能否加大假释比例,应试着认为应当加大假释的适用比例。充分发挥假释作用的思考(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假释制度源于英国,后来逐渐发展成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行刑制度。假释制度在改造罪犯方面的作用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不应当因为少数罪犯被假释后又重新犯罪,就对适用假释畏首畏尾。而应当充分看到,假释不仅可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而且适用假释可使刑罚机关始终牢牢掌握控制监督罪犯的主动权。同时,假释是一种非监禁化的行刑方式,这在押犯急剧增加的社会背景下,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而,笔者认为,对于确实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应大胆及时地适用假释。(二)加强对假释罪犯的监督,只要有效加强管理,预防其重新犯罪,这既是促使行刑机关和人民法院大胆适用假释的重要手段,也是充分发挥假释作用的有效措施。基于上述思考,笔者认为应加大假释比例。6、下面是罪犯李×的一段话:“去年春,我家人在没有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打印了20份申诉书给我寄来,要我向法院申诉。但是我想,我非法将一个破坏社会治安的人致于死命,已经触犯了刑律,对我的判处,已经考虑到客观实际情况,我决不申诉。”可是不久,李犯开始申诉。结合该事例,谈如何正确对待罪犯的申诉?6、罪犯的申诉,是指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而依法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请求。也是法律赋予罪犯的权利。因此,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而且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更不能认为罪犯提出申诉就是不认罪,抗拒改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罪犯的申诉应当及时处理,并按法律规定尽快作出结论,以稳定罪犯的改造情绪。监狱对于罪犯利用申诉,无理取闹的,要加强教育,使其真正认罪服法,接受改造。7、现在各监狱都设有检举、控告箱,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原因是有些罪犯整天都盯着检举、控告箱,甚至有的监区警察也在盯着检举、控告箱,所以使得想检举、控告的罪犯怕暴露,怕报复而不敢往检举、控告箱投放检举、控告材料。在实际工作中应采取什么措施保障罪犯检举、控告权利的行使?7、答:控告、检举权是法律赋予罪犯的合法权利,但司法实践中,罪犯在行使控告、检举权上存在很大的顾虑和障碍。为了能在实际工作中保障罪犯的检举、控告权利能够得到行使。其一,要用法律来保障犯人控告、检举的权利。对于控告、检举遭受打击报复的,要对有关司法人员予以法纪、政纪追究;其二,监狱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或派驻监狱担负监所检察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对罪犯的检举、控告材料或罪犯本人直接用口头控告、检举的形式举报、控告的,要认真对待,逐件登记造册,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其三,罪犯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减刑”或“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的,监狱应依法为其呈报减刑;其四,监狱设立的检举、控告箱应当设立在罪犯能自由进入的区域,以确保罪犯控告、检举权的充分实现。同时监狱应特别注意保护控告、检举人的安全,防止他们遭受被检举人行凶报复或打击报复。需要指3出的是对罪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罪犯)的,监狱应予以查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对于控告、检举失实的,如果不是故意陷害,一般不予追究。8、在分级管理中,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与其配偶同居,确实对罪犯改造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有些同志对此持不同意见。你对允许符合条件的个别罪犯在会见时与配偶同居是如何认识的?8、答:对符合条件(分级处理管理条件)的个别罪犯允许(批准)在会见时与配偶同居,是一项严格依法按政策实施分级处理的制度。同时也是一项奖励,它能够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同样也对罪犯的婚姻家庭有所保障。只要我们能够在此项工作中强化执法的严肃性,分级管理的科学性,分级处理的合理性,就能够有力地促进监管安全与稳定。9、罪犯王×刑期快满了。某日,罪犯王×主动对分监区值班警察说今天自己的刑期已满,该值班警察即带王犯到狱政科办理释放手续,在监狱大门被门卫阻拦,门卫要求值班警察必须凭出门单才能带领王犯出门。值班警察即到狱政科办理出门单,狱政科问明事由后,发现王犯刑期未满。你认为这名分监区值班警察在工作中存在什么问题?9、答:释放罪犯是一项严格的执法活动,必须严肃认真。值班干警的作法表明其对押犯的基本情况不熟。该值班干警在罪犯王某对其谎称(或对刑满日期记错的情况下)应当首先查阅罪犯档案,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或最后一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确定该犯是否刑期届满。而值班干警在工作中疏忽大意,听信其犯人言辞,致使出纰漏或发生监管事故。这一问题充分说明这名分监区值班干警工作不负责任,业务不熟,执法不严,是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表现。10、罪犯李×身体状况不好,因故与他犯发生打斗,三天后李犯死亡。监狱医院鉴定为正常死亡,但有些罪犯议论李犯是非正常死亡,个别警察也有此议论。作为李犯所在监区的警察你能否直接提议由检察院重新鉴定?为什么?10、答:《监狱法》第55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按照这一法律规定,死亡罪犯的家属经监狱通知到场后,人民检察院对罪犯死因和监狱作出的医疗鉴定没有疑义,那么作为李犯所在监区的警察,就没有必要直接提议由检察院重新鉴定。因为《监狱法》55条规定提出重新鉴定(死亡原因)的主体只有两个:一是罪犯家属;二是人民检察院。但本人认为:对罪犯的死亡原因确实有疑义,做为监狱警察有必要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鉴定,因为这是履行职责。因此,建议对此种情况,《监狱法》应进一步完善。11、近年来,监狱关押的职务犯罪罪犯人数较多。你认为对职务犯罪罪犯应如何进行教育改造?11、答:近年来,监狱关押的职务罪犯从押犯绝对数上看,尽管所占比例不大,但其人数的上升的速度之快,社会影响之恶劣,教育改造难度之大,应引起高度重视。在对职务犯罪型罪犯的监管和教育工作中,应结合这一较为特殊的罪犯群体的心理、行为特征,在狱政管理上,采取外松内紧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其特长,强化其自我约束机制,让其在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矫治畸型的权(力)利欲、支配欲和渲泄欲,在教育改造以策上,应加强价值观、人生观的改造。多采取自我教育,消除其特权意识。12、某监狱对罪犯李×收监查验法律文书时,发现判决尚在上诉期内。对此,应如何处理?为什么?12、答:监狱可不予收监。因为按照《监狱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收监应严格掌握四个法定条件,其中“刑事判决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某监狱对罪犯李某收监查验法律文书时,发现判决尚在上诉期内,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监狱对李某可不予收监。413、罪犯常×,担任罪犯小组后,能积极协助监狱人民警察维持改造秩序,制止打架斗殴事件多起,检查出私藏现金600多元,对违犯监规的人和事,敢于制止和检举。从该事例中可以看出,在犯群管理中,罪犯常×确实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有些同志认为,为了全面落实直接管理原则,应取消“一长八大员”。对此,你如何认识?为什么?13、答:在现阶段,我国监狱按押犯比例配备一线工作干警还远远不足。因此在现有状况下,暂不应取消“一长八大员”。从狱政管理上,监狱为了维护改造秩序,利用在押罪犯中选用的“一长八大员”协助监狱人民警察工作,组织罪犯参与自我管理,不仅可以提高监管工作效率,而且还可以充分发挥狱政管理的组织调控功能,有力地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促使更多的罪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从而达到维护改造秩序的目的,保障罪犯学习、劳动、生活卫生等改造活动的顺利进行。需要提出:利用“一长八大员”
本文标题:监狱业务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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