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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第6讲通用信托业务通用信托业务概述公益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通用信托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2/48一、通用信托业务概述⒈通用信托业务的概念通用信托是指既可以由个人作委托人,也可以由法人作委托人的信托业务。通用信托已成为信托机构最基本的信托业务。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3/48⒉通用信托业务的种类⑴资金信托⑵投资信托投资信托帐户(委托理财)投资信托基金⑶不动产信托⑷公益信托⑸处理债务信托⑹管理破产企业的信托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4/48二、资金信托⒈资金信托的概念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5/48⒉资金信托业务的种类⑴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单独管理、运用、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资金信托根据资金来源划分为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6/48根据资金运用的方式不同,单一资金信托又分为融资类资金信托和投资类资金信托。融资类资金信托以资金融通业务为主,包括贷款、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回租赁等。投资类资金信托以股权投资信托为主,具体包括实业股权投资信托、创业投资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和证券投资信托等。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7/48⑵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8/48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设立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①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②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③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④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⑤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⑥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⑦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9/48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①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②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③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10/48集合资金信托的管理运用方式有:①证券投资,包括国内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基金和债券;②融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回租赁等;③直接投资,包括实业股权投资、创业股权投资及房地产项目投资等;④组合投资,根据客户需求,将资金按事先确定的比例投资于上述三个方面。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11/48三、公益信托⒈公益信托的概念公益信托业务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为将来的不特定的多数的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所谓公共利益,是指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交易、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持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12/48⒉公益信托的特点⑴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的区别公益信托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益信托要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公益信托不得中途解除合同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13/48⑵公益信托与公益法人的区别: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两者的运作不同两者的存续限制不同两者的财产运用不同两者适用的法律基础不同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14/48⒊公益信托的主体⑴委托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已有的社团、基金会,也可以是社会公众。⑵受托人。必须是有资格受托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的信托公司。⑶受益人。在信托设立时确定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⑷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权负责主管有关公益目的事业的政府有关部门。⑸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15/48⒋公益信托的种类⑴公共基金信托公共基金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一定范围内公众的利益、实现公共基金的宗旨而设立的信托。所谓“公共基金”是由一定范围内所有公众或某一社团的所有成员为某个项目而专设、积累捐款所形成的资金。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16/48公共基金信托可以分为社会公众信托和专项基金信托两种形式。①社会公众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一定范围内公众的利益捐赠款项,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和运用而成立的一种信托。社会公众信托的委托人可能是捐款人,也可能是通过捐款组成的基金,而受益人则是特定范围内的所有公众。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17/48②专项基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将某项专项基金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和运用的一种信托业务。所谓专项基金,是指由宗教团体、专业协会、互助会、市民俱乐部或其他类型的社会团体为了本团体自身发展或为某些被指定人谋取利益而设立的一种基金。专项基金信托是一种典型的自益信托。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18/48公共机构信托是指为公共机构(如学校、医院等)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公共机构的委托人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前者比较普遍一些。公共机构信托可以解除公众机构的许多管理和投资职责,提高公共机构的工作效率,也有利于资金的有效使用。⑵公共机构信托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19/48⑶慈善剩余信托慈善剩余信托是一种形式比较特殊的慈善性信托。捐款者在设立信托时,要求获得一定比例的信托收益以维持其自身和其家庭的生活,而将其剩余部分全部转给某个特定的慈善性机构。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20/48慈善剩余信托有以下几种做法:①慈善剩余年金信托这种信托的受益人成为年金受益人,受益人是捐款者自己或其遗嘱中被指定的人。年金受益人生前可获得以年金形式发放的不低于信托财产5%的信托收益,死后则信托财产和剩余收益全部归某一特定的慈善机构。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21/48②慈善剩余单一信托这种信托是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的一个变体。与其不同的是,它规定受益人每年可得到相当于一定比例的(不低于6%)按当年市价计算的信托财产净值。慈善性剩余单一信托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受益人获得的信托收益不因通货膨胀而减少,使受益人的生活确实得到保障。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22/48③共同收入基金信托它是指慈善机构将小额捐款集中起来,构成共同收入基金,并将它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和运用。每个捐款人生前得到一定比例的收益以维持生活,死后所有的信托剩余将转给该慈善机构。共同收入基金信托可以避免对小额捐款单独管理的不便。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23/48⑷公共机构代理公共机构代理是指信托机构为一些公共机构提供的代理业务,具体包括:捐款代理现金管理代理保管代理账目代理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24/48⒌基金会基金会是一种特殊的信托机构,是以维持或资助有关社会、教育、慈善、宗教或其他有助于公共福利活动为目的而成立的非官方、非营利的法人组织。⑴基金会的概念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25/48①基金会的出资人可以是个人、家庭或是公司企业,也可以是社会上其他人员,所有参加捐助的人都处于委托人地位;②基金会是一个独立法人,拥有固有资本,并自设董事进行管理;③基金会是非营利性的;④基金会的命名有一定的特殊性。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26/48⑵基金会设立的要求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依法设立;原始基金规模的要求:•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有规范运作的条件: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27/48⑶基金会的类型基金会按基金来源不同分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两类。基金会根据设立目的分为一般目的的基金会、特殊目的的基金会、公司主办的基金会、社区基金会、家庭式基金会等5种。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28/48⒍公益信托业务流程⑴提出设立公益信托申请⑵信托资产转移⑶信托财产管理与运用⑷信托收益的交付⑸信托监管⑹信托终止(教材第167页)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29/48⒎公益信托的管理与监督⑴公益信托的管理监督的必要性公益信托的管理与监督是指对公益信托款项本金和收益的分配与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由于公益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益,因此资金具有公款的性质,为了保护最终受益人的利益,合法地运用与管理信托资金,受托人的活动必须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30/48⑵公益信托管理监督的内容设立:为保障公益目的而对公益信托的注册登记和信托契约进行监管。运用:包括对信托财产的经营运作与分配使用的监管。终止:不得中途终止,终止时不得将信托财产交还委托人或其继承人。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31/48四、不动产信托⒈不动产信托的概念不动产信托是指不动产的所有者为了管理或增值的目的,将不动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同时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依信托合同的约定,对接受委托的不动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的信托业务。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地上固定物,因此,不动产信托业务常被称为房地产信托业务。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32/48⒉不动产信托的构成要素在不动产信托中,委托人是不动产的所有者,他们希望实现自己所拥有不动产的出售或出租以获得收益的目的。受托人一般是一些规模大、信誉卓著的信托机构。在不动产信托中,第一受益人是委托人自己,而第二受益人则是社会投资者。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33/48不动产信托的信托财产是土地及地面固定物,不论是保管目的或管理目的,委托人均应把他们的产权在设立信托期间转移给信托投资机构。在不动产信托中,信托财产的初始状况为实物形态的不动产,但在信托终了时,信托财产可能会以货币、证券等形态出现,具体情况以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34/48⒊不动产信托的主要作用为不动产的处理提供资金方便为不动产的经营提供专业服务促进不动产的销售实现对不动产的妥善管理财政金融学院张理平©投资与租赁专题2019/10/2035/48⒋不动产信托的种类⑴根据信托目的的不同,不动产信托可分为不动产管理信托和不动产处理信托。⑵根据信托财产的类型不同,不动产信托又分为房屋信托和土地信托。⑶按信托机构是否提供融资服务,不动产信托又分为融资性不动
本文标题:第6讲通用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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