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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咨询服务和资产管理第一节咨询服务1、含义以合同关系为基础,以知识、信息、经验、技术和技能为载体,针对客户的需要提供信息、建议或方案的综合性研究活动。提供信息、投资建议、顾问2、程序前期----签订服务合同-----提供服务方案——实施第二节资产管理一、概念资产管理(AssetManagement)业务:投资银行代理资产所有者经营资产,以使资产所有者的资产增值的新兴的金融业务。代理关系理论上,资产管理可以涵盖一切形式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证券资产、股权资产、债权资产和实物资产。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现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股票、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资产管理是指券商接受客户资产委托而代其投资,券商选择资产类型(股票、债券或地产)、决定投向以及何时买卖。投资者将其合法持有的现金或证券委托给专业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金融市场运作,有效降低市场风险、赢得较高投资回报的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务。我国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的1、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与规制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大致分为如下几个阶段:第一,萌芽阶段,1993至1995年。在股市大规模扩容的背景下,投资群体快速发展。证券公司为了吸引客户以保障经纪业务,推出了代客理财形式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服务对象是个人投资者,业务规模较小。第二,形成阶段,1996至1997年。资产管理业务在券商中逐渐风行,各家券商开始设立专门的部门。第三,无序高速发展阶段,1997年至2001年。由于投资渠道的有限,证券公司获得的资金主要是投资股市。借钱——建仓——拉升——出利好消息(业绩或者重组)——出货,是当时资产管理业务标准的业务流程。第四,逐步规范、发展、创新阶段,2001年至现在。为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2001年1月31日证监会发布15号文《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1年11月28日证监会颁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这标志着国家尝试着规范和监管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2003年4月29日,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从事的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证监会发布了《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为了对证券公司进行综合治理,2003年8月12日证监会召开了“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座谈会”。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界定了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类型,即定向、专项与集合资产管理三项业务。随后,证监会就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事项发布了相应的文件:2004年10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2004年10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2006年4月7日证监会发布《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2005年的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项明确规定证券资产管理是证券公司业务之一。可以说这是综合治理成功和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性质清楚认识的一个例证。当然在规范的同时,政监会也鼓励证券公司进行创新。2004年8月12日,证监会发文《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鼓励证券公司在“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从2005年以来,证监会已经批准了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网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二、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1、是一种体现金融契约的委托代理关系2、采用个性化的管理3、体现了一对一的信息披露4、客户承担投资风险5、受托资产具有多样性6、风险控制主要体现在资金流向的控制和价格波动预警指标的设计上三、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类型按委托管理资产形态的不同可以划付分为:现金管理、国债管理新股申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按资金的运作方式可以划分为:基金式资产管理和独立账户式资产管理按收益分配方式不同可以划分为:全权委托型、固定回报型和投资顾问型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分为三类:一是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是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三是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具体投资方向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营运作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集合性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较严格的信息披露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综合性,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特定性,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程序1、取得证券主管部门的批准(1)开展筹备(2)申请2、审查客户申请3、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4、管理运作5、返还本金及收益证券公司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净资本计算表和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登记表;(五)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风险控制岗位人员的名单、简历、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六)申请人出具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七)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评审报告;(八)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计划书和业务操作规程;(九)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2008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并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两个细则的实施不仅对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业务规则,规范业务行为,形成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机构投资者,推动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进一步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项下定向资产管理和集合资产管理两项业务常规发展的新起点。确保客户资产安全两个细则对保护客户委托资产安全做了具体规定。一是对客户委托资产实施托管。证券公司要将客户委托资产交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由资产托管机构负责安全保管客户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二是客户委托资产独立。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将自有资产与客户委托资产分开,不得将客户委托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三是强化内部、外部监督。证券公司合规、风控和稽核部门要对集合计划资产实施有效监控和核查;证券公司要对每个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单独建立业务台账,与资产托管机构定期对账。会计师事务所要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管理业务、每个集合计划进行年度审计。四是保障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客户资金安全。推广期间,客户参与资金要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在集合计划设立完成之前,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动用客户参与资金。为客户提供适当资产管理服务两个细则还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为客户提供适当的资产管理服务。首先,证券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相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引导客户审慎投资。其次,证券公司要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最后,证券公司营销活动中必须要向客户全面、准确地讲解资产管理合同内容和业务规则,对集合资产管理客户还要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等。强化信息披露为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两个细则还规定了较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公司要按照约定定期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要保证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查询定向资产管理账户的有关信息;要向集合资产管理客户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净值,每季度、年度提供一次资产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发生对客户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要及时向客户披露。建立定向资产业务专用证券账户两个细则还针对业务操作中的具体问题作了制度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要使用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首先,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可以方便客户。客户可以在委托证券公司管理资产的同时,保留其原有证券账户自行投资。其次,专用证券账户实现了客户委托资产与客户自行管理资产的分离,有效区分了证券公司受托投资行为和客户自主投资行为。第三,保证账户体系相对独立、清晰,便于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控。客户可以申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也可以申请将其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此外,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要求,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证券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券商为客户开设资产管理帐户,这些帐户既可以单独设立,实行专户管理,也可以加以汇总,通过共同基金或混合基金(commingledfunds),的形式来进行管理。广义上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基金型资产管理业务和非基金型的资产管理业务。狭义上的资产管理业务往往指的是非基金型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CMS现金管理,托管经营和个人专户管理。经观·Wind“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排行榜”2010年11月19日22:30经济观察报自2005年3月证监会批准光大证券首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称“集合理财产品”)至今,目前国内共有50家券商发行了172只集合理财产品,正在运行有净值公布的产品154只。中信规模最大截至2010年三季度末,各产品公布的数据,其总资产净值已有1257.12亿元。其中,中信证券券商资产管理产品规模最大,达到126.19亿元;其次是国泰君安和光大证券。华泰证券旗下产品数量最多,共11只。单个规模最大的产品是光大证券阳光基中宝,即投资于阳光私募基金,规模达到59.7亿元。今年是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发展最快的一年,共有82只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成立,而这个11月,正是一年以来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发行最密集的一个月,18只产品正在发行期。规模较大的券商中,国泰君安旗下产品多数为今年发行。完整分类目前,包括正在发行的产品,共有非限定性产品135只,限定性产品37只。中金垫底东方胜出统计发行,大部分产品采取在投资者赎回或产品运作结束时才提取业绩报酬,也
本文标题:第四章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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