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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通用信托业务第一节通用信托业务综述一、通用信托的概念•指既可以由个人作委托人,也可以由法人作委托人的信托业务。•通用信托已成为最基本的信托业务。二、通用信托业务的种类•资金信托•投资信托:投资信托帐户(委托理财)、投资信托基金•不动产信托•公益信托•处理债务信托•管理破产企业的信托第二节资金信托一、资金信托的概念•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二、制度依据•2007-3-1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3-1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07.18):已废止•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10.08):已废止•银监会:《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04.10.18:未出台三、资金信托业务的种类•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单独管理、运用、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受制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见第五章内容)•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适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的规定,委托人应当为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受制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业务案例:“新湖美丽洲”信托产品2005.03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要求•1.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2.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3.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4.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5.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6.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7.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二)集合信托业务的推介与拓展•1.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2.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3.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1)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2)进行公开营销宣传;–(3)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4)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5)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三)尽职调查的要求•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文件的要求•1.集合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2.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3)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4)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3.信托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2)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3)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4)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5)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6)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8)风险警示内容;–(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4.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信托目的;–(2)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4)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5)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6)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7)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8)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9)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10)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1)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12)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13)风险揭示;–(14)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15)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五、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治理结构(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制度•1.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信托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2.信托财产的保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2)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3)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4)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5)保管费用;–(6)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3.保管人的职责–(1)安全保管信托财产;–(2)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3)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4)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5)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遇有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保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受益人大会机制•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并行使职权。•2.受益人大会的审议权限–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3)更换受托人;•(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5)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3.受益人大会的召开–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4.受益人大会的表决机制–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三)信托计划的终止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合同期限届满;–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1.信托经理制–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并指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每个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担任信托经理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2.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信托公司对不同的信托计划,应当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3.信托财产管理的限制•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2)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3)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4)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5)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6)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七、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的限制(一)集合资金信托•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二)其他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八、房地产资金信托(一)概念•房地产资金信托——以非集合或集合方式设立的、以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的主要运用标的而设立的信托;或者说是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资金信托方式集中一个或多个委托人的资金,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不动产或其经营企业为主要运用标的,对房地产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不动产,包括房地产及其经营权
本文标题:第四章通用信托业务(信托与租赁-浙江大学,唐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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