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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模式及创新分析一、新闻事件单证中心是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后台集约化处理中心。各行单证中心提供的服务和运营模式逐步趋同,单证中心所面临的同质化竞争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由于单证业务操作复杂,专业性强,业务人员的培养周期较长,因此经营成本较高,操作风险大。单证中心模式实现了操作标准的统一,同时降低了操作风险,节约了经营成本。单证中心在西方主流银行涵盖了商业银行的多种贸易金融产品和服务。单证中心在我国发展迅速。截至2013年,主要商业银行中,5家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已全部采用单证中心模式,13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也有8家采用了单证中心模式。各家商业银行组织架构和集中进程有所不同。5家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中,除交通银行单证中心是一总多分的模式外,其余四家银行单证中心均为一总两分模式。工商银行2006年成立单证中心,2013年基本完成了全行境内外业务集中;中国银行2010年成立单证中心,2013年完成了除境外业务和出口业务之外的集中;建设银行2006年成立单证中心,2013年集中进程过半;农业银行2010年成立单证中心,业务集中进程尚未过半;交通银行2013年确定单证中心建设格局,相关工作正在推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单证中心组建工作大都早于上述5家大型银行,且大部分已完成了业务集中。如兴业银行在马江和成都设立了两家单证中心,并完成了全行业务集中;浦发银行设立了总行单证中心和沿海八个分中心,分中心处理当地出口业务,总行中心集中所有的进口业务和分中心之外的出口业务。这些银行的服务功能较国有银行更具多样性。如兴业银行单证中心将业务范围从传统的单证业务扩展至所有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外汇汇款业务和国内信用证业务;广东发展银行单证中心的业务范围也涵盖了单证业务、外汇汇款业务和国内信用证业务等。跟单信用证业务较长时期内都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是单证中心目前的主要服务品种。但随着航运、保险、物流技术的进步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贸易障碍和风险相应减少,国际结算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据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的统计,2011年,国际贸易中跟单贸易的比例只有18%,其余82%都是赊销。预计到2020年,赊销的比例将进一步扩大到91%,而跟单贸易的比例缩小至9%。由此可以预见,单证中心目前的主营业务未来将出现大幅萎缩,或被其他业务所取代,而兼具赊销、保理、银行付款责任等贸易融资业务的单证中心,将成功立足于未来市场。我国商业银行单证中心的建设多数源起于国际业务部,业务范围局限在国际结算单证业务和配套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而国内信用证业务与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原理相同、流程和操作模式相似,且相对简单,因此,可率先纳入单证中心的业务处理范围,发挥单证中心控制风险、节约成本的集约化优势,然后再逐步延展至其他国内贸易服务。国内信用证业务是适用于国内商品交易的结算工具,银行应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开出国内信用证,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货款给卖方的一种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以人民币计价,只限于转账结算,且农行可基于国内信用证提供买方押汇、卖方押汇、打包贷款和议付等贸易融资业务。国内信用证可凭借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且促进合约的确立和履行,有效解决货到不付款、款到不发货、异地应收款等传统结算难题,避免买卖双方贸易纠纷,促进资金周转,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效益,增加客户融资渠道等优点,特别是能保障刚发生业务往来的买卖双方交易安全。二、监管政策背景(一)信用证监管政策表1信用证监管政策政策内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内容包括信用证定义、解释、单据与货物履约行为、使用性、提示有效期限及地点、开证行的义务、保兑行的义务、信用证及修改书的通知、银行间偿付的安排、审查单据的标准等《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结算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可转让性、业务品种、货运单据、议付规则及监管限制等内容。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保证金比例不低于20%;未规定交单期时,交单期为15天;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等。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不得办理议付。议付权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国内信用证议付的利息承担人为信用证受益人。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银通智略整理1、国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是世界各国之间进行贸易的结算方式,遵循国际商会颁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ISBP681)》、《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划》(URR525)、《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跟单信用证项下电子交单统一规则》(EUCP)。《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于2006年通过,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国际商会于2007年7月1日实施的UCP600,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下一个定义,目前世界各国对信用证欺诈的主要认定依据是各国国内民商事成文法,或者由判例法调整。我国直至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才对信用证欺诈做了最新权威阐释,明确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应认定为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2、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颁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是国内买卖双方间进行的商品交易结算,受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约束。三、信用证业务模式分析信用证(简称L/C)是指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信用证独立于贸易合同。信用证结算是一种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当出口商提交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它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货款结算的产物,银行以单据为准进行结算,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以及最常用的的结算方式。出口商可以利用信用证进行融资,常见的有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等,可以帮助出口商有效解决货物出运前的资金短缺问题,还可以迅速收回货款,加速资金流转。而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如果在开证行有授信额度,通常仅需交纳信用证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甚至全额免除保证金开证,待货物装运后、单据经开证行提示时才付款,减少了资金占用的时间。(一)信用证支付方式简介1、信用证内容信用证主要包括六大内容。第一,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等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第二,出票人、付款人、以及出票条款等汇票信息。第三,名称、单价、规格、品质、包装、数量等货物信息。第四,装运港、目的港、运费应否预付、可否中途转运等运输信息。第五,单据的种类、内容、名称、份数等单据信息。第六、基于进口国或地区的政治、政策、文化、经济、社会等变化制定的特殊条款。在信用证操作中,货物必须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进行装运,并在有效期内办理交单议付。但在实际业务中,时而会出现租船订舱无法及时办理的情况。货物说明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包装等。在信用证上,关于有关单据的要求主要体现在46A(DOCUMENTSREQUIRED)和47A(ADDITIONALCONDITIONS)上。在46A中,列明信用证项下所需的各种单据及单据要求;在47A中,会对单据的制作提出一些特殊的要求。2、信用证支付特点(1)开具证明的银行担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由于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在对受益人出示的信用资质经过审查后确定受益人符合信用规定后而开具的,相当于银行对受益人做出了信用保障,所以,银行要担负首要付款责任。首先银行需审核出口商所提供的单据是否与银行信用证相关条款相符,如无不符,银行即将单证交由开证人签字确认同意承兑后,在有效工作日内安排付款。银行付款的程序并不以其他条件作为前提。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信誉履行第一性的付款职责,对收益方作出的付款保证。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商业信用的不稳定性被银行信用的稳定性所取代,外贸交易的危险性因素和付款的不确定新因素被大大减少。(2)信用证具有独立性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合同外的自足文件。虽然信用证的开具是建立在贸易双方的买卖合约上,但在此种前提上,信用证开具后便具有了独立性,它是独立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并且之后再不会受到买卖合约的限制。《UCP600》明文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在对出口商递交的单据进行审查核对后,发现单据与信用证是相符的,那么就可以进行接下来的付款的程序。如若发现单据不符,那么其责任方则不在银行,需要贸易双方进行自行交流。银行在履行付款职责的时候,不受贸易合同的制约,与合同无任何关系,信用证条款是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办事的唯一依据。所以,信用证与产生它的贸易合同之间是互不相关、相互独立的关系,信用证是银行付款的唯一凭证。(3)信用证方式是纯粹的单据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实行凭单付款的原则。《UCP600》中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银行审核只是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只要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相一致,即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开证行就必须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和责任。对于出口商而言,只要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单据,便可取得货款,同时,还使出口商获得外汇和资金融通,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扩大出口。信用证业务是不牵扯技术服务、贸易行为、货物的,以单据处理为根本的,标准的的单据买卖。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看收益人提供的单据信息是否满足信用证各个条款,不对货物质量情况、货物遗失情况、货物到达时间、货物规格等具体贸易行为负任何责任。也不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3、国际进出口贸易中信用证支付的程序(1)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支付,进口人申请开立信用证。(2)开证行进行开立信用证,并且要将信用证寄交给通知行。开证行接受申请人的要求,根据申请书来开出信用证,然后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3)出口方银行审核,通知信用证。出口方银行接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之后,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信用证通知给出口商。(4)出口方银行议付与寄单索汇。当出口方银行收到了出口商交来的单据之后,必须要对其进行仔细的审核。出口方银行必须正确理解索汇指示,掌握偿付条款等等。(5)进口方银行接受单据并偿付,另外进口商进行赎单提货。4、信用证种类(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2)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3)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CREDIT):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4)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5)保兑信用证(CONFIRMEDCREDIT):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了解,对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外汇管制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从而使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6)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7)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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