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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库监管业务培训班——对国库经收处的监管2007年11月西安一、什么是国库经收处?国库经收处概念: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商业银行是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是指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概念的延伸:邮政储蓄、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经收预算收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国库经收处概念的界定会影响行政处罚依据的有效性。存在形式:一般意义上经收处、进驻纳税大厅的经收处、银行网上支付经收处、横向联网清算行等。二、对国库经收处监管什么?(一)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1.《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凡由国库经收处代收的各项预算收入款项,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2.1号令第十二条“凡代理国库业务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均应设立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不得转入其他科目。”(二)拒收开户单位转帐和现金缴税1.《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缴款数额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由国库经收处收纳,额度以下的由税务机关自收汇缴,具体额度由省级财税、国库、专业银行商定。”2.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二、对国库经收处监管什么?(三)延解、占压和挪用预算收入1.《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代收的款项随同缴款书划转专业银行管辖支行,再由专业银行支行当天划转支库,不得积压。”当日上划。2.1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必须在下一工作日报解。(四)开设预算收入过渡帐户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2.1号令第十五条规定“代理支库的商业银行,以及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帐户。……”二、对国库经收处监管什么?(五)压票不走帐1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国库经收处在受理缴款书后,必须及时办理转帐,不得无故压票。”(六)操作的规范性1.缴款书的审核(要素的完整正确性、限缴日期)2.款项划转符合规则(分不同经收、清算方式)(七)内控制度建立及落实1.岗位安排;2.票据和缴款书的交接手续等。三、怎样对国库经收处进行监管?(一)非现场监管1.查阅划款凭证和账户。(1)报解及时性:比对划款凭证填制、转讫和国库实际到帐日期。(2)开设过渡帐户。付款单位户名和帐号是否是待结算财政款项。2.查阅缴款书。(1)操作规范性:审核缴款书要素完整性审核转帐日期是否超限缴日期(2)走帐及时性:比对缴款书日期与转帐日期(3)开设过渡户:查阅缴款书中的不同缴款单位三、怎样对国库经收处进行监管?3.预算收入报表分析。目标:发现收入过渡帐户和重大延压款项步骤:(1)分析月度总体收入增长情况,与历史比较、上期比较,是否异常;(2)根据月度分析推进到日报表分析;(3)根据日报表分析推进到征收机关和税种分析;(4)征收机关和税种分析推进到具体经收银行、缴款书和付款单位帐户。三、怎样对国库经收处进行监管?4.半年、年终审核。起因:财政、征收机关控制预算收入进度。目标:虚增预算收入和延迟收入入库步骤:(1)查阅跨半年度和年度前后的大额缴款书,发现异常缴库情况;(2)查出经收银行;(3)后续现场检查中查找款项来源及真实性。5.其他。对经收处对帐单审核和入库台帐的核对制度。三、怎样对国库经收处进行监管?(二)现场监管1.现场监管主要内容(1)对非现场监管中发现可疑问题进行核实;(2)国库经收处内部帐户的划转情况;大额税款从企业帐户划转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情况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与其他户(暂收付)划转情况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的缴存范围归类(除乡镇国库)(3)内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操作流程、交接登记簿、(4)其他。财政征收机关开、销户登记簿,应解汇款登记簿,暂收付登记簿。三、怎样对国库经收处进行监管?2.现场检查一般程序检查准备阶段(1)制定检查方案。国库部门根据上级部门和所在行领导要求,拟定检查任务、目标、重点和实施方案。检查方案具体包括:制定检查方案依据,被查单位名称,检查目的、范围、内容、重点、实施步骤和检查时间、期限安排,检查组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制定方案时间日期,审批人意见、签名和日期。检查方案由国库部门负责人审阅,并报行领导批准。在实施检查过程中,经方案审批人同意,检查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检查方案作出调整。三、怎样对国库经收处进行监管?(2)成立检查组。根据检查任务、对象,选择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指定组长、主查人。组长负责领导和协调,主查人负责检查的组织、实施、检查方案的拟定、检查报告的撰写和检查处理文件的起草工作。检查组成员要求掌握专业知识,责任心强,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检查过程中接触到的有关被查单位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检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成若干小组,每小组至少由2人组成。(3)汇集和分析资料。三、怎样对国库经收处进行监管?(4)制定、发送《现场检查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被查单位名称;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的内容、范围、方式、检查时间及期限;检查组组长、主查人和检查组成员名单;要求被查单位配合检查的有关工作要求;签发日期。《现场检查通知书》应统一编制文号,由所在行领导签发,并加盖所在行印章,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查单位,一份存档备查。一般常规检查,检查组应提前5—10个工作日向被查单位发出《通知书》。突击性检查可在进点检查时递交《通知书》。三、怎样对国库经收处进行监管?检查实施阶段(5)进点会谈。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内进入被查单位,交验《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并根据需要与被查单位负责人进行会谈。会谈要说明检查目的、内容、检查工作安排以及对检查单位的要求,介绍检查组成员,了解被查单位的业务状况。检查组对被查单位某一方面问题需向知情人了解核实情况的,也可与知情人举行专题会谈。会谈结束后,检查组完成会谈记录,并由被查单位在场人员签名确认。三、怎样对国库经收处进行监管?(6)调阅资料。检查组根据拟检查内容,确定需要调阅的原始凭证、会计账册报表和有关文件,根据需要逐次调阅。调阅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在调阅清单上签字,由检查组与被查单位分别保存。检查组应指定专人负责调取、退还资料。(7)实地检查。(8)检查取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查实的情况,记入检查工作底稿,必要时填写取证记录。检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至少2人,取证记录要换人复核并签字。证明材料应由提供者签名并加盖提供证明材料单位公章,复印资料应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由提供证明材料单位签章确认。三、怎样对国库经收处进行监管?(9)制作工作底稿。在会谈、检查结束后,应将需要认定事项的主要事实填入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附取证记录和凭证、报表、说明材料、被查单位的文件等对检查事实提供支持的材料。工作底稿内容包括:被查单位及检查项目名称;检查实施时间;检查过程记录,主要是查证的事实及证据来源、计算和分析结果、认定事实的依据;检查人员姓名、编制日期、复核人员签名及复核日期。三、怎样对国库经收处进行监管?(10)检查反馈。检查组应将检查实施阶段查实的各种问题和事实分类整理,初步定性,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主查人。主查人组织检查组全体成员对查实存在的问题和认定的材料进行讨论、分析、判断,制作《检查事实与评价》。《检查事实与评价》应包括被查单位基本情况、存在问题等。《检查事实与评价》形成后,经检查组长或国库部门负责人审定后,检查组应及时向被查单位书面反馈,并由被查单位在检查组规定期限内签署反馈意见。三、怎样对国库经收处进行监管?(11)形成《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应经检查组组长和国库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行领导审定。《现场检查报告》主要包括:实施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检查期、现场工作时间、检查方案的执行及调整情况;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检查组作出的评价;被查单位对检查评价的意见,检查组与被查单位在检查发现问题上的主要分歧及其依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三、怎样对国库经收处进行监管?(12)制作、发送《现场检查意见书》。《现场检查意见书》是国库部门根据行领导对《现场检查报告》的审定意见制作的,依法对被查单位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文件,是对被查单位通报检查事实、作出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意见的专门文件。《现场检查意见书》应明确被查单位落实整改意见的时限和反馈整改情况的方式、时间等。《现场检查意见书》应由行领导签发,并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被查单位。三、怎样对国库经收处进行监管?(13)实施行政处罚。告知书:制发《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审批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陈述和申辩: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材料。听证:3日内提出申请材料;听证前7日内通知申请人。处罚决定: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7日内送达)。行政复议(60日内)或行政诉讼(三个月)罚款交纳(15日,滞纳每日3%)结案报告三、怎样对国库经收处进行监管?(14)档案管理所在行集中保管。案件结案后按被查单位归类移送办公室归档。国库部门保管。按照检查文号、按先结论后依据、按年度装订。四、对国库经收处行政处罚怎样掌握?(一)基本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应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无误、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种类及幅度适当、处罚程序合法。(二)适用法律。1.《行政处罚法》2.《人民银行法》3.《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四、五条)移送财政、审计机关或监察机关。四、对国库经收处行政处罚怎样掌握?(三)具体处罚标准建议1.占压、挪用预算收入。适用:《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国库经收处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帐户的,视同挪用预算收入处理,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对国库经收处行政处罚怎样掌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区分:有违法所得:逃避缴存(待结算财政款项未列入缴存范围或虽列入缴存但有明显逃避缴存行为)(计算时间、利率)。无违法所得:占压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挪用预算收入: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帐户的。预算收入过渡帐户(撤销、缴息)四、对国库经收处行政处罚怎样掌握?2.未按规定设置和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经收税款。适用:《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国库经收处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四、对国库经收处行政处罚怎样掌握?3.拒绝税款转帐和收纳现金的。适用:《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国库经收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帐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四、对国库经收处行政处罚怎样掌握?4.压票适用:《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十六条“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四、对国库经收处行政处罚怎
本文标题:陕西省国库监管业务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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