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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一、建岗标准1、争创岗位中女性比例占60%以上,有一位主要负责人是女性。2、文明岗成员要爱党、爱祖国、爱人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3、文明岗成员应发扬“四有”、“四自”精神,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业·出。4、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受到公众好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5、创建单位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创建工作,并设立领导机构,建立创建活动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及达标要求。6、成立中华巾帼志愿者队伍。二、管理办法1、“巾帼文明岗”要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和岗位成员名单,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诉渠道畅通。2、“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应持续有效开展,授牌后要继续开展自我测查、定期检查、同级互查工作,加大对“巾帼文明岗”日常监督和动态管理的力度。3、遵纪守法。女职工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规程规范,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好。4、思想道德。以“四有”、“四自”为重点,经常性地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大力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反对封建迷信,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职工政治思想过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无私的奉献精神。5、岗位培训。积极组织女职工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科技文化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职工服务态度好、服务用语美,业务水平高,有一定数量的女职工成为岗位能手(标兵)或先进个人。6、环境建设。便民服务设施齐全,工作环境达到“净化、绿化、文化、美化”的要求。7、“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证核实,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1)岗位成员有违法违纪现象的;(2)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3)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中不合格的;(4)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5)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6)因单位撤并,已不具备创建条件的,视为自动取消其荣誉称号。
本文标题: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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