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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国有企业腐败案例3.09
近期,市政公用集团召开了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会议从观看市纪委廉政建设宣传片入手,针对南昌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廉政问题给大家拉起了红线、敲响了警钟,同时,会议还收集了多起“国企腐败问题的典型案例剖析”,这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腐败案例,更加贴近国企实际、能引起共鸣。现将文字材料发给你们,请认真研读,以此为戒。国企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剖析腐败是一种历史现象。坚定不移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成败、党的存亡、民族兴衰的一件大事。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越是改革开放、越是经济发展,越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2015年是国企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转折年,更是惩治国企腐败问题的重要一年。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腐败现象的危害性,充分认识惩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能以此为镜,吸取教训、警钟长鸣。1、把国企当提款机,家属子女“靠山吃山”谋取私利陈瑞斋,男,中共党员。在任省文体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新英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青岛鲜宇渔具有限公司、青岛天宇渔具有限公司和青岛英贝特玩具礼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80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公款1040万元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24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资金62.41万元。其中2004年,由陈瑞斋主导,违规将下属企业一块39亩土地以583万元的低价转让给青岛英贝特玩具礼品有限公司,而陈在该公司以其儿子的名义持有9%的股份。几年来陈还利用职权累计索要、侵占以上两家企业资金62.41万元。2010年陈以其儿子的名义伙同他人私下成立民营企业青岛摩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力尔公司),在经营出现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利用担任新英大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再次编造董事会决议,并补签新英大公司租赁摩力尔公司的协议,既把一个破烂企业甩给了国企,也为利益输送开了方便之门。另外,陈违反财经纪律,指使他人用虚报发票套取资金等方式,自2001年以来私设小金库累计471万元。陈瑞斋的行为已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2014年4月,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山东省政府国资党委给予陈瑞斋开除党籍处分,省政府国资委给予陈瑞斋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分析陈瑞斋在企业任职的这些年里,可谓到了视党纪国法如无物、视国有企业为提款机、视公权力私有化为理所应当的恶劣地步。只要是权力企及的,只要是可以榨出利益的,陈几乎统统不放过。不仅私自处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就连山东省财政厅向省文体公司发放部分困难职工救助金这种“救命钱”,竟然也有20多万元被陈放入小金库后私分。可见,陈的贪婪和嚣张已经到了何种程度。长期担任企业一把手,陈养成了大权独揽、唯我独尊的性格,让权力的行使偏离了正确轨道,不是用来为企业发展服务,而是用在了转移、侵吞国有资产上,用在了为个人谋取私利上,用在了专横跋扈、欺压职工上。究其根本原因,是陈的思想出了问题。陈尽管学识水平比较高、外贸业务能力比较强,但近年来明显放松了对自己的思想改造,经常借口业务繁忙,很少参加政治学习和接受廉洁从业教育,很少主动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出了问题,权力观、利益观逐渐发生了扭曲错位,忘记了组织的重托和群众的期待,把手中的权力当作了谋取私利的工具。监督的缺位也助长了陈滥用职权的嚣张气焰。公司在类似资产处置、财务管理等方面监管不力,对于职工上访反映的问题未作认真调查,也没有向上级组织报告。组织人事部门对陈的监督主要是每年一度的干部考核和民主测评,考核和测评的人员并非真正熟悉了解陈的省文体公司、新英大公司职工,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影响了考核的准确性。2、工程建设领域以投资分红为名变相受贿2003年至2011年期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平湖分公司政企客户部副经理俞华,伙同平湖市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张凯洲等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该市广电、电信及移动系统网络建设的顶管工程承接过程中,为某建设有限公司胡某谋取利益,以“投资分红”为名共同受贿合计现金280余万元,俞华实得70余万元。另查明,俞华伙同他人为某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王某谋取利益,共同收受贿赂合计现金12万元,其实得4万元。2012年,平湖市纪委给予俞华开除党籍处分。2013年,俞华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分析党纪条规之所以对公职人员投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党员干部发生利益冲突甚至以权谋私等行为。本案中,胡某以合作投资为名拉拢俞华等四人,就是看中他们的职权和地位以及由此带来的工程业务和丰厚利润,并以“分红”为名多次向四人行贿,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特征。这种采取合伙开办公司,以看似合法的外衣掩盖背后的犯罪行为的做法,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尤其值得广大党员干部警惕。3、粮食储备购销领域“抱团”侵占公款2008年至2012年间,福建省光泽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原副经理龚治敏伙同总经理林忠群、副经理龚文卿及会计、出纳等5人,采取以提高麻袋成本价的方式虚增购买麻袋金额、虚假组织麻袋采购招投标、重复报销、隐瞒收入、私定承运和运输单价等形式,共同侵吞国有资产3.49万元;龚治敏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款、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后经法院认定,龚治敏侵占公款3.55万元,受贿7000元,林忠群侵占公款1.246万元,龚文卿侵占公款6700元。2013年12月,县纪委给予林忠群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龚治敏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龚文卿行政撤职处分。分析小型国企负责人虽说职位不高,但权力却大得惊人,加之“三重一大”落实不力,监管缺位,很容易形成“抱团腐败”。拿粮食部门来说,目前都是独立核算的经营主体,一些基层粮站在粮食的购、销、存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目管理混乱、内部监督不落实等问题,而领导的权力又过于集中,对经营活动及钱款收支往往是个人说了算,不经集体讨论便直接作出决定。本案中,光泽县粮食购销公司原总经理林忠群在合伙贪污虚增麻袋采购款后,便将公司采购麻袋事宜全权交由龚治敏一人经手,对麻袋质量、单价不闻不问。龚治敏抓住这没有人监管的机会,轻车熟路地干着自买自卖赚取公司利润的勾当。虽然有职工多次反映麻袋采购单价偏高,但林忠群等总以低于上次流标价为借口为龚治敏打掩护。麻袋采购这种并不起眼的领域尚能衍生出如此腐败窝案,其他领域可想而知。4、接受利益相关人出资到境外旅游,“四风”问题禁而不绝2007年至2013年,重庆市涪陵区商务集团民爆公司原董事长霍志磊、原总经理智建林,以私人出国旅游的名义,接受重庆顺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等7家业务相关单位出资安排的旅游行程,先后前往埃及、俄罗斯等十几个国家,报销旅游开支费用,分别变相收受贿赂30.9532万元、20.722万元,随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为该7家单位谋取利益。霍、智二人被开除党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十年二个月,均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分析霍、智二人系在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利益相关人邀请出境旅游,首先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其次为邀请单位谋取利益,其行为属于变相受贿。本案中,霍、智二人爱好出国旅游已经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加之本身的工资收入又无法承担频繁出国的费用,相关企业为非法谋利,跨区跨省前来投其所好,瞄准的就是这部分领导的奢侈爱好,以朋友的身份、赞助的名义拉拢侵蚀掌握权力的目标人群,类似的隐蔽贿赂方式已经成为职务犯罪的一大特点。人有爱好无可厚非,而一旦防线松懈,致使爱好弱化为糖衣炮弹的突破口,甚至沦为腐败的遮羞布,那么“君子各以所好为祸”就在所难免。5、漠视“三重一大”制度于形式,走向不归路重庆市某国企公司原党委书记沈某,在担任公司副职领导和主要领导期间,无视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公开招标投标、大宗物资采购等相关制度规定,为他人在设备供应、股份转让、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00多万元。2011年11月,沈某被依法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析沈某在担任重庆市某国企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期间,以“通信行业有其特殊性”为借口,长期不制订相关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公开招标投标制度。制度意识淡薄,遵纪守法思想缺失,是他们坠入腐败深渊的重要原因之一。道理不难明白:如果领导干部缺乏制度意识,不仅难以制订出好的制度,即使有了好的制度也难以得到有效的遵守和执行。制度流于形式,违反制度的行为没有及时受到查处使违纪违法人员孳长侥幸心理,并变得冥顽不化。沈某在1990年就违反规定在设备采购业务中收受回扣60多万元,但没有被及时发现和查处,也助推了沈某的侥幸心理,走向了不归路。6、弄虚作假,贪污腐败安徽省宿州市某股份公司原董事长赵某,在担任董事长期间,置有关制度规定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假联营、做假账等手段贪污公款430多万元,产生孳息160多万元;采取虚假出资等手段,将企业资金9800多万元占为己有;指使他人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1亿5千多万元。2010年5月,赵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亿零4百万元及其非法持有的宿州市某股份公司的股份。分析制度流于形式,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安徽省宿州市某股份公司原董事长赵某在原某自来水公司改制过程中,无视制度规定,严重违反组织程序,采取虚假出资、虚增股份、虚构分红、虚增债务等手段,实现了对自来水公司的绝对控制,这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没有严格按制度办事、监管缺失有很大关系。可见,再好的制度,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就没有生命力,就是一纸空文。7、党委主体责任不落实,“窝案”“串案”塌方式腐败①王新宾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商贸控股集团下属广东广弘铝业公司及广弘金属矿产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王新宾伙同他人侵吞广弘铝业投资收益2241万元,涉嫌分得896.4万元;伙同他人挪用公款1000万元入股私人公司获利240万元,个人分得120万元。公费报销个人开支5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私利,先后索取、收受贿赂共240万元,为他人在公司报销共16.29万元。通过真融资、假贸易案,王新宾造成6亿多元国资存在潜在风险。王新宾已被开除党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②余乐园挪用公款贪污案(商贸控股集团下属广东广弘铝业公司原副总经理、广弘金属矿产公司原总经理)余乐园伙同他人挪用公款1000万元入股私人公司获利240万元,个人分得120万元。将应由个人支付的2.3398万元在公司报账开支。余乐园被开除党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③文怀武贪污受贿案(商贸控股集团下属广东广弘铝业有限公司原贸易四部经理)文怀武以对外开展货押融资、假贸易真融资业务之机,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广弘铝业投资收益2241万元,涉嫌分得610万元。利用公司和台山某公司开展假贸易真融资业务之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嫌收受贿赂45万元。文怀武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分析身为党员干部,一厂之长、部门领导,利用手中的权利和岗位的便利,不择手段,无所顾忌,大搞钱权交易,贪污受贿,中饱私囊。主体责任不清,单位主要领导贪污腐败,带坏了一个班子,败坏了一个地区的风气。整个班子互相利用、竞相贪腐,具体管采购、销售财务、销售、设备的领导及一些计划员、出纳员等,几乎能贪则贪。甚至公然索要回扣,“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化大公为小公,私分钱物,把企业变成自己的“自留地”、“小金库”,为所欲为,既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又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8、作风问题是腐败的温床①邓建球受贿行贿、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案(广晟公司下属广东广晟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邓建球利用职务便利为公司下属贺某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其所送钱财13.6万元。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共164.8万元。多次收受合作伙伴
本文标题:国有企业腐败案例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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