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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期末重点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特征1、直接支配性。(绝对性)“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2、享受利益性。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3、排他性。(对世性)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含义: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物权的客体——物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特点: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促进对物有效利用。保障交易的安全。物权的效力:①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的形态:对物的实体的侵害;可量物的侵入;不可量物的侵害;无权使用他人之物;妨碍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等等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1、不同的功能和目的。物: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债:弥补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2、过错要件上的不同物: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债: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3、后果举证上的不同。物:并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债:必须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害。4、时效适用上的不同。物权的类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2、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物权类型,即“类型强制”。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内容,即“类型固定”物权的学理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我国物权法的分类所有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的原因:①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是基于合同产生的物权变动。在物权变动中占重要地位。②非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如先占、埋藏物的发现、混同等。依法律规定:如公用征收、没收等物权变动原则:①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法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理由:物权的对世性。维护交易安全。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或交付②物权公信原则:物权公示后,对物权变动和第三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物权公示对第三人的效力,称为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理由: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来换取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变动模式:1、债权意思主义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代表:法国民法典具有使交易敏捷的优点,但不能从外部认识其变动,不能保障动的交易安全,且法律关系不能明确化。2、登记对抗主义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物权变动。不登记(不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代表:日本民法典3、债权形式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债权合意外,仅须践行登记、交付之法定形式。代表:奥地利、瑞士、韩国民法典4、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须另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并履行登记、交付等法定形式。代表:德国、台湾地区我国物权:在物权变动上采取了混合模式,即区分不同情况而分别采取相应的物权变动模式。一般原则:公示为生效要件:2、例外:登记为对抗要件(1)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3)地役权的变动(4)特殊抵押权的设立(5)因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的意义确定物权归属,解决物权冲突、保护交易和维护交易秩序、减少交易费用和提高效率、实现国家对不动产交易的宏观监控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全面性: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权。恒久性:永久存续性。弹力性:他物权的限制一旦除去即回复其圆满状态。社会性:受法律的限制以维护公共利益。原始性:非派生性。所有权的权能(内容0积极权能1、占有:权利人对标的物为管领之事实。2、使用:依物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或生产需要的事实。3、收益:指收取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4、处分:为改变标的物法律命运之行为,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权能可以与所有人分离,归非所有人。消极权能:在法令限制内排除他人干涉。所有权取得:原始,继受、特殊取得方式1、依据取得原因划分依法律行为的取得非依法律行为的取得2、依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以前所有权或前所有人的意志为转移:原始取得;;继受取得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劳动生产:由生产者所有。收取孳息;国家强制;先占取得;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参照遗失物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或集体。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遗赠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先占取得:先占是指基于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构成要件:须为无主物;须为动产;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动产;先占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律效果:先占人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我国物权法未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构成要件:1、须为遗失物、须为动产、须非无主物、须无人占有2、须有拾得行为发现并占有拾得人的义务:通知义务、报告义务、保管义务返还义务、拾得人的权利、费用偿还请求权;报酬请求权;留置权;遗失物取得权。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物与物之间的偶然结合或物与劳动力之间的偶然结合。添附制度是各国物权法中的一项确认产权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重要规则。添附的三种形态1、附合两个以上的有形物相互结合,在交易上可以认为是一物的情况。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动产与动产附合2、混合: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合,成为一物,不能识别或识别花费过巨,因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3、加工:就他人的动产加以制作或改造,使其成为新物添附的归属规则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2、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三、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一、时效取得概念:又称取得时效或占有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功能:保护因长期形成的权利归属的事实状况。确定财产归属;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构成要件构成要件:须为他人之物;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是否以善意要件?);须经过法定之期间法律效力:非权利人取得权利。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其占有物的动产占有人将该物转让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即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意义:牺牲一定程度的所有权静态安全,保护所有权的动态安全。我国物权法上的规定: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将其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以及他物权的取得。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构成要件1、让与人须无处分权。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权利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2、受让人须为善意受让人善意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要件。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让与人为无处分权人。3、受让人须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有偿交易行为。4、受让人须已取得动产的占有或已登记。公示方法的完成是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法律效果: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消灭。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性质上属于原始取得。动产上的第三人权利,自善意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所有权之时消灭。第108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5、盗赃或遗失物善意取得的特别规定盗赃或遗失物的无偿回复:占有物为盗赃或遗失物,其被害人或遗失人,有权向占有人请求回复。(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2年以内—保护被害人及遗失主的利益盗赃或遗失物的有偿回复:占有人以善意买得(由拍卖或公共市场等)的,非偿还其支出的价金,不得回复—保护善意买受人所有权的主要形式: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用益物权: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特征: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内容的复合多样性;(权利本身的统一性、专有权主导性)权利客体的整体性;权利变动的登记公示性共有权: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内容:权利:有权按照共有部分的用途进行使用;有权分享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经多数同意可进行改良。义务:不得分离处分共有部分的权利;不得请求分割共有部分;按本来用途加以使用;负担正常费用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限制物权。确保债权的实现;设定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具有担保性:优先受偿性特征:从属性:指担保物权必须从属于债权而存在。以主债权的发生为前提;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随着主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不可分性:指担保物权本身不可分,与担保物及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可分无关物上代位性;权利标的物虽变化其原有之态样或性质,但只要还能维持其交换价值,则依照抵押权之本质,抵押权之效力能追及至该变形物或代表物上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用益物权的特征是他物权。是限制物权。以物的利用为内容。独立物权。标的物以不动产为限。主要在他人土地、建筑物上成立。原因:动产价值低,容易取得;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是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是所有权行使的一种方式。是对所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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