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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家营镇中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学校食品提供者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校,包括辖区内中学、小学、幼儿园。第三条学校食品是指在学校内生产、加工、销售供师生食用的各种食品。第四条学校食品提供者指学校食堂。第二章学校食品安全责任第五条由中心校协调本辖区区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以及完善、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改善基础条件,为学校食品安全提供保障。第六条各学校承担校园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监管人,学校有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的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一定的营养要求。第七条中心校负责指导并监督各学校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第八条各校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第三章学校食品提供者基本要求第九条学校食品提供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为师生提供食品。第十条学校食品提供者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第十一条学校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经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学校食品经营活动。凡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十二条学校食品提供者应当建立并严格落实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现食品可追溯。第十三条学校食品提供者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禁止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第十四条学校食品提供者必须严格食品添加剂管理,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单位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按规定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严格执行“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第十五条学校食品提供者贮藏食品必须按储存要求和条件进行放置。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超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下架并做好相关记录。第十六条学校食品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餐厨废弃物应由相关收运单位或个人收运,并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或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第四章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第十七条学校食堂原则上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第十八条各类学校食堂应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并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第十九条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第二十条学校食堂餐饮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应设置专用且构造符合规范的餐用具洗消保洁间,上下水通畅,餐用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餐用具消毒应采用物理消毒,禁止化学消毒。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严格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严禁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学校食堂违规购进、贮存和使用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相关食品、食品原料、添加剂等,严禁各学校食堂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第二十四条指导学校制定统一规范的学校食堂采购管理制度。第五章应急处置第二十五条统一领导、指挥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二十六条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妥善处置。第二十七条向学校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学校食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可采取以下措施:(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当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在2小时内上报中心学校、当地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二)协助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人员救治;(三)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五)落实各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应制定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和扶持政策,加强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第三十条应定期组织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努力净化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环境。第三十一条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整体工作计划,明确管理责任,严格工作纪律,落实管理措施,有效促进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第三十二条做好对校园及周边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加大对校园及周边食品小商店、小超市、小作坊等生产经营重点品种的抽检频次,特别是学生消费量较大的冷热饮品、膨化食品、麻辣食品、雪糕等食品。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将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作为校园文化的一部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提高广大师生的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打造诚信经营、健康消费的校园食品安全环境。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学校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3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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