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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建材〔2008〕372号关于在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工程中实施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现建设工程材料的可追溯性管理,根据市建委、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的要求,市建委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建设工程中进行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以下简称:“建材采购备案”)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建材采购备案试点工程的范围为本市2008年1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建设工程。2二、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建委委托,负责试点工程建材采购备案管理的日常工作与专项监督检查。各区、县建委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分工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程建材采购备案管理工作。三、试点工程采购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鼓励使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建设工程材料,鼓励应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和技术。禁止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产品和施工工艺。四、试点工程中实行建材采购备案的建材品种包括:钢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砌块、烧结砖(非粘土)、轻质隔墙板、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给排水管材管件、节水型用水器具、建筑扣件、散热器、建筑门窗、电线电缆。五、建材采购备案的申报信息包括:(一)所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情况;(二)所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的供应单位和生产厂家的基本情况及产品的质量信息;(三)建材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六、试点工程的建材采购备案工作由各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以每份建材采购合同为备案单元。建材的采购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负责将采购信息汇总到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与建材生3产(供应)单位依法订立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采购信息按照统一的格式(见附件)通过北京建设网()向市建委或区县建委备案。采购的产品信息或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在产品信息或合同内容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已有备案信息进行备案变更。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开工和签订了建材采购合同的试点工程,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建材采购备案信息补报完毕。七、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如实申报采购信息,不得瞒报、漏报和错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材料的招投标文件、购货合同、生产供应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资料进行存档管理,上述资料应与网上备案资料相符。八、试点工程建材采购单位与供应单位签订合同时,提倡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双方应约定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环保指标、封样要求、保质保修期限、质量证明文件、产品质量争议处理办法等内容。九、市或区、县建委应当对试点工程执行建材采购备案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组织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使用的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采购备案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备案信息与现场保存的资料、实物不符4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市或区、县建委予以通报批评;对采购使用不合格产品或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根据《关于施行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825号)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理。试点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或区县建委可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市建委可在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上公示。违法行为严重的,由市建委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材料投标。特此通知。附件:《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信息内容》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材料采购备案通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规划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6月6日印发5附件:建材采购备案信息内容工程名称所采购产品拟使用的工程部位/分包项目采购产品的名称采购产品的种类采购单位名称采购性质建设单位/总包单位/专业分包/联合采购采购单位的建筑业资质证书编号采购形式招标/一般采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产品执行标准销售单位名称联系人/电话销售单位的经营地址产品的生产厂家名称营业执照编号生产厂家地址联系人/电话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商标计量单位数量质量等级交货期(进入施工现场时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编号生产许可证/CCC认证存档采购资料清单1、招投标文件□2、购货合同□3、产品出厂合格证□4、产品质量检测报告□5、生产和供应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6、生产许可证或强制认证□7、其它:备注:6
本文标题:《北京市关于在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工程中实施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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