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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制度,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近几年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医疗预防。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的原则,由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对症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和个人,既有享受国家的公费医疗待遇的权利,而同时又有负责维护、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责,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六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册编制的工作人员。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人员,以及由县或地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疗。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经财政部门同意的一九八六年前待分配的超编人员。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疗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八、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代培、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十二、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第三章公费医疗证的领发、补发和注销第七条省直单位(不含公费医疗经费自行管理的单位)享受人员的公费医疗证,由省公费医疗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医办)按省编委核定各单位的编制人数核发。未满编制的,按实有人数核发。单位编制未定的,暂按省财政厅认可预算内发工资人数核发。新成立的单位或企业改为事业的单位,凭省编委批件、主管部门证明及省财政厅意见办理。对各单位的享受人数及已领取的公费医疗证,要定期审核或换发。第八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办理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事宜。凡医疗证申领、注销、医疗定点更改、申请疗养等,一律由经办人与省公医办联系办理。第九条新调入人员,应在到职后半个月内,凭工作调动介绍信、工资转移关系或学校分配报到通知,单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登记册,以及本人一寸最近相片一张,向省公医办申领公费医疗证(只限编制未满的)。规定期限内未领证诊病自垫的医药费由单位负责报销,逾期领证期间自垫的医药费作个人自费处理。第十条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检查原因,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属实并加具意见后,申请补发,本人补交证费5元。失证期间就诊的医药费自理。第十一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撤消或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及预算外资金开支的单位,应由原单位及时收回享受人员的公费医疗证,向省公医办注销。第十二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调出、退职(病退除外)、离职、开除、死亡、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等,一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收回其医疗证,并在一周内送交省公医办注销。第四章公费医疗开支范围第十三条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的下列费用可以全部或部分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与省直公费医疗有挂钩记帐关系的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三、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因急症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门诊或住院医药费(报销办法按当年有关规定执行)。四、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省公医办批准的医药费(床位费由所在单位报销)。五、根据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治疗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报销办法按当年有关规定执行)。六、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七、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含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喉、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和心脏起搏器等),不超过国产最高价格部分的费用在公费医疗经费报销,剩下的差价,由单位负担90%,个人自负10%。对无国产可比价的,其费用由公费医疗报销50%,单位负担45%,个人自负5%。八、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按公费医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其费用由公费医疗报销50%,单位45%,个人自负5%。九、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十、用于危重病抢救或治疗工伤所必须的并经主任医师批准使用的贵重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十一、在传染病院(含结核病院、麻风病院)及综合医院的传染科、结合科、检验科,使用一次性塑料注射器具的费用。第十四条自费范围。除第十三条规定的开支范围以外的费用,由患者自理。举例如下: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自费药品范围详见附件一)、规定报销范围外的中成药(中成药使用报销范围详见附件二)、非药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或批文号是“饮”、“试”、“临”、“健”字的药品,以及异型包装药品。二、挂号费(原公费医疗报销的挂号费取消)、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陪人床费、特护费、围产期访视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风扇费、电话费、电炉费,以及脸盆、口盅、毛巾、水杯等生活用品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三、医疗咨询费、中风预测费、健康预测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和优质优价床位费)、气功费、体操费、药物蒸气室治疗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超声波洁牙费、光固化补牙或树脂补牙费(进口材料)、非手术非抢救用血费(包括血液制品)、上门检查和治疗所增收部分的医疗费。四、非公费医疗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费;男性不育、女性不孕的检查和治疗费。五、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如脱痣、老人斑、色素沉着、双眼皮、按摩美容、配眼镜(包括验眼)、镶牙、装配假眼、假发、假耳、假鼻、假肢费等;治腋臭、脱发、白发的费用;以及皮钢背甲、腰围、胃托、护膝带、提睾带、拐杖、助听器等费用。六、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七、各种会议的医药费。八、各种磁疗用品费。九、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十、医学研究或教学需要进行的检查、治疗费用。十一、出国、赴香港、澳门、台湾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十二、已出国或往港、澳、台定居的人员,回国就医的医药费(按劳动人事部劳人险[84]14号文,由支付待遇单位按规定报销。十三、自购的药品(含进口药)、自找医疗单位、自请医师诊治(包括到个人诊所就医)、自行去疗养、康复、休养的一切费用。十四、由于性乱和卖淫、嫖娼行为而染上性病,如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等的医药费用。十五、医院自定项目的收费,或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的费用,未经物价、卫生部门批准的,一律不能作公费记帐或报销。第五章公费医疗管理第十五条要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网点,指定公费医疗医院,定点就医。定点医院由省公医办确定。一般按单位所在地指定一间省、市级综合医院,按职工住地指定一间区级综合医院或区以下医疗单位。急诊者可就近到与省公费医疗有挂钩记帐关系的医院就诊。患精神病、结核病、麻风病、肿瘤等疾病者可到与省公费医疗有挂钩记帐关系的区级以上有关专科医院就诊。疗养和康复医疗只限到与省公费医疗有挂钩记帐关系的疗养院。不按规定到非指定医院或非挂钩医院就诊者,医药费用自理。第十六条医疗单位要完善会诊、转诊制度。对疑难重症,其治疗单位应组织医生会诊;本院无条件治疗,必须转诊的,经科主任批准,提出转诊治疗的建议,由医务科出具转诊证明,可转到与省公费医疗有挂钩记帐关系的医疗单位治疗。凡需转外地治疗的人员,应持指定医院病情摘要、转诊证明及所在单位介绍信,经省公医办批准,并经省卫生厅与外地接诊单位联系同意后,方可转诊。第十七条住疗养院和康复医疗,应经原治疗单位、接收治疗单位、所在单位同意,并由省公医办批准。住疗养院或康复医疗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如病情需要延长疗程,应持上述三方证明,报省公医办批准。第十八条医疗单位要切实加强用药、检查、收费等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具体的要求和规定是:一、医疗单位要严格遵守定点医疗规定,非定点本院者不得擅自作公费记帐(急诊及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者除外)。二、一般常见疾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三天;一般慢性疾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七天;某些需长期连续服药的慢性疾病(如肺结核、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脑血管疾病、心脏病、肿瘤、瘫痪等)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半个月;病人出院带药不超过七天;慢性病患者出差(凭出差证明)带药不超过半个月。三、中药汤剂、中成药不得同时使用;不开单味或多味调理性药;不开协定处方(代号方)药。四、每次门诊同疗效药品不得同时开用;与疾病无相关的药物不用;无明确疗效的药物不用;同一天不能为同一病人开二张及二张以上相同药物的处方,不开未来日期的处方。五、严格控制使用进口药、贵重药。进口药品只限于抢救危重病人和确属治疗某些疾病需要而尚无国产药品代替的才准使用,而且只能由医院配发。使用进口药、贵重药、血制品、生物制品,必须由主任医师或业务院长审核批准。对各种辅助药药(包括维生素类)也要从严控制使用。六、医生开的所有处方,应写明病员姓名、性别、年龄、医疗证号、日期、药名、剂型、药量、服(用)法,并签全名。对病人用药、检查等,必须作病史记录。七、药剂人员要把好定价、发药关,抵制一切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八、医疗单位除小卖部外,不得经营、销售营养、滋补药品和药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九、医生要根据病人病情严格掌握检查指征,不作不必要和重复的检查;凡能用常规检查达到诊断目的的,不得任意选用特殊检查;对象用高昂的CT、ECT、核磁共振等检查及安装人工器官、脏器移植、体外冲击波碎石治疗,更应严格控制,如因病情确需作这些检查、治疗的,必须详填申请单,经主任医师同意签名,医务科提出意见,加盖公章,随附其他基础检查结果单,送所在单位、省公医办审批后,方可公费记帐报销(急诊抢救病例可先检查、治疗,然后再将申请单送所在单位、省公医办补办审批手续)。十、要根据病情把好住院关,不该住院的不应允许住院,不得挂名住院,不得随意延长住院时间。十一、严格执行省和广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制订的医疗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和巧立名目乱收费。十二、医务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努力学习医疗技术,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坚持医疗原则,自觉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模范遵守和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第十九条享受单位要成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分工一位领导亲自抓,指定专人具体管。根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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