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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的发行条件、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IPO的发行条件、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改革背景发行条件审核重点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措施改革背景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辅导发行条件――证券法的规定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主体资格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解析:严格限制募集设立,因为非公司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相比,在公司治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方面有较大差异。从过去的经验看,非公司制企业募集设立存在较严重的产权不清、业绩模拟和独立运行的基础差等问题。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主体资格(续)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解析:为避免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公司存在的业绩模拟问题,要求股份公司设立满三年后再发行上市;为支持大型蓝筹企业上市,规定例外条件;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治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方面与股份公司基本相同,所以允许有限公司连续计算经营时间。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主体资格(续)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解析:为保证发行人经营业绩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参照境外市场做法,要求三年内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和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由于企业的情况并非千篇一律,本着重实质不重形式的原则,未对重大变化规定量化指标,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由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作出专业判断。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主体资格(续)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解析:新公司法采用折衷的授权资本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但在公发前必须徼足。同时要求公司设立后必须完成财产权转移手续。为此,《首发管理办法》作出相关要求。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主体资格(续)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解析:生产经营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公司持续经营的基础,《首发管理办法》延续了《股票条例》的相关规定。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主体资格(续)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解析:有些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为复杂,很难判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不一致的情况;或者个别公司股东持股已被质押或存在纠纷也不披露,所以《首发管理办法》特别提出明确要求。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性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资产。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性(续)发行人的人员独立。经理层不能双重供职;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能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帐户。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性(续)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性(续)解析:独立性问题源于额度控制体制下的部分改制模式,从1998年开始证监会就提出了“三分开”的要求,2003年116号文又进一步强化了独立性要求,本次指定管理办法,又进一步强化了独立性要求。独立性要求与改制模式密切相关,通过整体改制或整体变更,公司的独立性就会强一些,通过发起设立并进行重大剥离调整的,独立性往往较差。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性(续)取消30%的关联交易比例限制和禁止董事长双重任职的规定,并不意味着放松独立性要求,作为替代手段,证监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一是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二是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同时还强化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运行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运行(续)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包括擅自公开发行股票、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报送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与会计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最近三年净利润不少于3000万元,现金流量不少于5000万元或营业收入不少于3亿元。发行人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募集资金运用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解析:考虑到投资者对IPO公司的了解主要依据公司以往的经营状况,业务转型通常存在较大风险,所以《首发管理办法》要求IPO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业。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募集资金运用(续)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解析:取消净资产两倍的要求并不意味着放松对筹资额的监管,所以《首发管理办法》规定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与公司资金需求能力和承受能力(避免管理风险)挂钩,以便抑制公司的融资冲动。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募集资金运用(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募集资金运用(续)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解析:为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首发管理办法》不仅继续关注筹资额,而且要求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做到进出留痕,方便监管。审核重点除法定发行条件外,审核中还要关注税收政策、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股利分配政策、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等重点问题。审核重点――税收政策发行后执行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前三年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法规政策不符的,省级税务部门应出具确认文件,发行人应就可能被迫追缴的风险作重大事项提示。近三年内无税收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税务部门处罚。审核重点――土地使用股份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折价入股、出让、受让、租赁等方式。股份公司取得土地的方式不合法的,应依法纠正。审核重点――环境保护公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环保要求。拟投资项目是否会产生环境污染,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环保要求。对于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电力、建材、造纸、酿酒、制药、纺织、制革、采矿等重污染行业,续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环保是否合法的证明文件。审核重点――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报告期内收入、利润在行业中的排名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及劣势对公司行业地位的审核有两个主要用意:•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上市•根据同行业企业对比,有利于发现发行人财务、业务方面不正常的情况审核重点――股利分配政策滚存利润归老股东享有还是新老股东共享应在招股书中明确。滚存利润归老股东享有的,应进行审计并在发行前分配完毕。滚存利润归老股东享有的,应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审核重点――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无明确规定。律师应对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的合法性出具意见。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文件。审核重点――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转让价格的确定情况,是否履行了评估确认手续。转让行为是否经过有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转让款的来源及支付情况。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审核重点――财务重点核查审核重点――财务重点核查(续)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审核重点――财务重点核查(续)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审核重点――财务重点核查(续)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审核重点――财务重点核查(续)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发行程序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包括股票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的授权等;保荐人辅导和尽职调查,并向中国证监会保荐,但无需辅导一年。征求地方政府和国家发改委的意见。发行部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定价。发行。信息披露――首发办法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推出预先披露制度:预先披露的内容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先披露的时间为申请文件受理后、发审会审核前,预先披露的地点为证监会网站根据证券法的要求,除董事外,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为加大中介机构的责任,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需要上网披露。信息披露――新招股说明书格式的要求关于股本的披露:不再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锁定期的披露:IPO前的股东锁定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三年;发行前一年通过增资扩股新引进的股东持有的股份锁三年。上述要求在上市规则中有明确规定,在招股书中需披露清楚。关于同业竞争:鉴于《首发管理办法》不允许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上市,所以删除了发行人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的披露要求;关于关联交易:在取消关联交易超过30%的企业不得上市的要求后,为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要
本文标题:IPO的发行条件、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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