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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制度制度名称近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制度制定人审批人审批时间年月日执行时间年月日适用范围贮存、陈列、养护、退货责任人营业员、采购员、养护员、保管员1、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能保持其质量的期限。购进药品应根据市场需求、药品的有效期限,确定合理的进货数量,采购员原则上不得购进效期在六个月以内的药品。2、药品的有效期在六个月以内为近效期,对近效期的药品,保管员应按月填写《近效期药品月报表》,一式三份,并于每月5号前报质量管理负责人、销售人员各一份,一份存档。养护员要加强对近效期药品的养护。3、采购员对近效期药品应积极与供货单位联系退货并有相应的记录,营业员对近效期药品积极采取催销措施。4、药品销售人员应遵照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5、过效期失效的药品必须存放在不合格区,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要求,做销毁处理。6、不合格药品应放入不合格区,并依照相关规定,报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不合格药品应有相应的记录,详细记录不合格的原因,相关责任人,处理结果等。7、退货的药品等同于进货。应有记录,对于退货药品,应先放在待验区,并进行严格检查,对照药品的批号,规格,生产厂家,批准文号,品名,有效期及外包装、药品的性状等,确保药品质量无可疑方可入库。
本文标题:近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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