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3章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3.2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发包人承包人发包人代表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的工作人员3.2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一、发包人工作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发包人应分阶段或一次完成以下的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格,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5)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可以将上述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具体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承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2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二、承包人工作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追加合同价款,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对发包人的损失给予赔偿。3.2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三、监理人工作(1)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2)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4)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5)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6)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7)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申明的秘密。(8)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3.3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一工程质量控制二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三工程进度控制四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一施工合同的质量控制条款1标准、规范和图纸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图纸2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材料设备的质量及其他要求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时的质量控制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对于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当由承包人选择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验收承包人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验收。这是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工程师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有关标准进行验收。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要求不符时的处理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者标准要求不符时,工程师可以拒绝验收,由承包人按照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工程师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或者标准要求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者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造成工期延误不予顺延。3.承包人使用代用材料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4.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检验或试验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是工程师进行质量控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工程师应当协助和监督施工企业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经理,要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负责,并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企业的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要协助经理管好质量工作。施工企业应当逐级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要对本施工现场内所有单位工程的质量负责;生产班组要对分项工程质量负责。现场施工员、工长、质量检验员和关键工程工人必须经过考核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企业内各级职责部门必须按企业规定对各自的工作质量负责。施工企业必须设立质量检查、测试机构,并由经理直接领导,企业专职质量检查员应抽调有实践经验和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充任。任何人不得设置障碍,干预质量检测人员依章行使职权。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必须送试验室检验,并经试验室主任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施工企业根据自身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5工程验收的质量控制工程验收是一项以确认工程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目的的行为,是质量控制的最重要的环节。(1)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者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发包人对部分或者全部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工程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因双方原因这不到约定标准,责任由双方分别承担。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2)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工程的检查检验,是他们一项日常性工作和重要职能。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生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承包人引起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的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不应顺延。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3)重新检验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工程在竣工时期对设备、电路、管线等系统的试运行,看是否运转正常、是否符合规范)1.试车的组织责任对于设备安装工程,应当组织试车。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单机无负荷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只有单机试运转达到规定要求,才能进行联试。承包人应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联动无负荷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通知内容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投料试车。投料试车,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全部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方配合或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时,应当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试车的双方责任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和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者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有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试车合格而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3.工程师要求延期试车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承包人可自行组织试车,发包人应当承认试车记录。(5)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1.竣工工程必须符合的基本要求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2.竣工验收中承发包双方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责任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格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主要是对强行使用直接产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承担责任,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程的保修等责
本文标题:三施工承包合同2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6718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