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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自动化、信息及电力通信系统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自动化、信息及电力通信系统是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企业正常运作,实现“一强三优”现代电网公司的重要技术基础。自动化、信息及电力通信系统的技术监督是信息系统技术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动化、信息及电力通信系统的技术监督工作,强化技术监督在自动化、信息及电力通信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中的保证作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自动化、信息及电力通信系统技术监督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与技术并重、综合防范”的方针,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督和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分析故障并制定反故障措施,不断提高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可靠性。第三条自动化、信息及电力通信系统技术监督是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管理上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和制度,规范技术监督工作。第四条自动化、信息及电力通信系统技术监督和考核工作要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中心,以规程和标准为依据,加强系统建设和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建立建设、运行、标准和规范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其他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直属事业单位、接入公司信息网络单位、及上述单位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技术监督的范围及主要内容第六条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技术监督范围(一)主站的主要系统:1.数据采集与监控(SCADA)系统/能量管理系统(EMS)的主站系统;2.电力调度数据网络主站系统;3.电能量计量系统主站系统;4.电力市场运营系统主站系统;5.水调自动化系统主站系统(含卫星云图);6.电力系统实时动态稳定监测系统主站系统;7.配电管理系统(DMS)主站系统;8.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系统主站系统等。(二)子站的主要设备:1.发电厂、变电站远动终端设备(RTU)的主机、远动通信工作站;2.发电厂、变电站与远动信息系统有关的变送器、交流采样测控单元(包括站控层及间隔层设备)、功率总加器及相应的二次测量回路;3.配电网自动化系统远方终端;4.接入电能量计量系统的电能量远方终端;5.电力调度数据网络接入设备和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6.相量测量装置(PMU);7.水情测报设备;8.专用电源设备、空调设备、GPS卫星授时装置等。第七条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技术监督的主要内容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技术监督涵盖设计、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一)电力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集控站、线路等的新建、改扩建)规划、设计、招投标、验收过程。1.应充分考虑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和设备的技术性能、条件和运行经验,征求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2.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选型、配置方案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以及国网公司、调度机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定的要求,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特别是电力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的意见。3.各级调度自动化机构应按照分工范围参加有关的工程设计审查,参加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配置及选型,参与系统出厂测试、现场调试和验收。4.保证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子站设备与一次系统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二)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入网检测的技术监督。1.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实行入网管理。在公司系统投入批量生产、运行的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及设备,必须经过相应的电力工业检验中心确认其技术性能指标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实际运行考核证实其性能及质量满足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计设备应坚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广应用的方针。2.投入运行的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应是经过相应的电力工业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三)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应有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状况、异常、缺陷、故障等工作的记录、定期分析和改进措施。1.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图纸、资料、运行维护、检验、事故处理、调试、缺陷及消除记录等档案完整、准确。2.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制度齐备。第八条信息系统技术监督范围信息系统技术监督的范围包括信息网络、网络服务系统、应用系统、信息安全系统、存储与备份系统、信息系统辅助系统、终端用户计算机设备、信息系统专用测试装置等系统,监督的范围包括上述系统的软硬件设备、运行环境以及系统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上线、运行、维护、应用、改造、升级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第九条信息系统技术监督的主要内容信息系统技术监督的主要内容应涵盖信息系统的全生命周期过程,对信息系统的功能、性能、安全等指标和信息系统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进行检查、监督、跟踪、分析、评价与考核,并与安全评估、信息化评价等工作有效结合。(一)信息系统规划与设计监督1.信息系统规划是电网规划和企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电网规划和企业规划时,应充分考虑信息系统的建设需求和技术要求,满足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信息化专项规划要符合电网规划和企业规划的要求。2.与电网配套的信息系统及其相关基础设施与一次系统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建设。信息系统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行。3.各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方案和选型配置方案应符合上级单位及本单位的信息化整体规划、技术政策、选型配置原则及相关标准规范等的要求,并由信息系统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监督。4.信息系统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部门)应按分工范围主持或参加各级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改造工程的可研与初设审查、安全评估与验收。(二)信息系统建设与升级改造监督1.信息系统建设与升级改造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等进行系统开发、实施、调试、测试等工作。符合监理条件的应引入第三方监理,保证信息系统开发或实施质量。2.建立健全系统建设改造全过程的技术监督制度,加强现场的技术监督,确保系统建设与升级改造的质量。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设备,以及不符合信息系统安全要求的设备,信息系统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行使安全否决权。3.信息系统使用和运行部门应参与系统新建、扩建与改造工程的调试,掌握系统的性能与配置方法,与有关部门一起对系统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标书或目标任务书等进行验收。4.信息系统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新建、扩建、改造、升级的信息系统正式投运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测评和安全评估并合格后才能投运,监督系统移交的完整性和科学性,确保在运系统的安全稳定及新系统的顺利投运。(三)信息系统入网监督61.入信息网络运行的信息系统及设备的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国家电网公司和其他上级单位颁布的信息系统及设备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并择优选择。2.关键设备应坚持经实际运行证实性能及质量满足有关要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广应用的方针。3.明令禁用的产品、运行统计分析或质量评议中发现事故率高且无解决措施的产品、不满足反事故措施要求的产品、经测评不合格或拒绝合理测评的产品,禁止入网运行。4.符合入网条件且首次入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大批量采购的信息系统设备,运行或使用部门应及时填写质量跟踪表,定期报告信息系统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四)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监督1.信息系统投运后,运行部门应及时编制该系统的运行规程、备份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报送信息系统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份方案和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不断修改完善。2.各单位应建立完备的信息系统备份机制,并对备份系统和所备数据的可靠性定期进行检查。3.信息系统的关键运行维护操作必须事先填写工作票,应急预案和安措内容应详细,并有专人校审,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操作应有记录,操作结束后应恢复安全措施,并向运行人员说明。4.信息系统发生缺陷时,要按照缺陷管理规定和流程填报缺陷记录单并及时进行处理。认真组织事后分析,重大故障报告和故障定期分析报告应报上级信息系统技术监督管理部门。5.加强对运行中的信息系统设备及运行环境状态的跟踪分析,及时进行安全性和可靠性评估。对存在隐患、或长期服役不能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设备,提出有关建议,逐年按计划淘汰、更换,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备的运行水平和完好率。6.对信息系统运行中较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应督促有关厂商派人到现场听取用户意见,信息系统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与运行使用部门共同分析评议,商定处理办法与改进措施。7.实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报告制度。信息系统运行部门定期对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状况及管理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8.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人员的有关技能培训和考核。9.信息系统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检查信息系统设备台帐、图纸资料、运行维护记录、事故调查记录、缺陷处理记录等档案是否全面准确。10.息系统专用的测试仪器等应指定专人保管,存放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测试仪器应按允许使用周期如期送有关部门检测。第十条电力通信系统技术监督的内容和范围(一)电力通信系统技术监督的内容1.光纤通信系统(包括光缆、光传输设备),2.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及电力调度交换机、汇接机、调度录音设备和厂内通信系统。3.微波通信系统(包括微波通信设备及天馈线系统)卫星通信系统(包括收发信设备、终端设备及天馈线系统)4.电力集群通信系统及终端设备。5.电力线载波机通信系统(包括载波设备及结合、加工设备)。6.电力通信网监控及网管系统主站及采集终端。7.电力数据网络设备(包括路由器、交换机I设备)。8.时钟同步系统(包括绝钟、铷钟设备、GPS/双星卫星接收系统及BITS设备)通信电源系统(包括-48V高频开关电源、蓄电池、太阳能电源和UPS不停电电源)。9.电话交换系统(包括交换设备及终端设备)10.会议电视、电话系统(包括多点控制器(或交换矩阵)、电视会议终端及电话会议交换设备)11.电力通信EMC/EMI电磁兼容。(二)设计和建设1.各级电网企业通信主管部门应参与通信规划的制定工作,通信规划应以结合电网规划,满足电网要求,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制定的通信技术政策,相关通信技术标准、规程进行编制。2.新建、扩建及技改的通信工程应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委托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出明确的设计要求,并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3.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设计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按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准确、完整,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按照设计规程提出合理、可行的设计报告和相关资料。设计(含图纸)及其变更必须经设计人员签字和盖章。4.新建、扩建及技改工程的通信设计审查应有通信主管部门参加,通信主管部门应从技术性、可靠性、合理性等方面对设计方案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审查意见应得到通信主管部门的认可。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和正式批准,不得使用。5.新建、扩建及技改工程的通信设备选型必须与国家电网公司制定的技术体制相统一,设备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和企业标准,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得任意更改。设备合同应严谨、有效。设备应进行出厂验收,对运行后不易检验设备(如光缆)可进行设备监造。6.通信新建、扩建及技改工程应委托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及其人员必须按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施工,严格执行通信工程强制性标准,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发现设计有误或不合理,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7.通信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对影响工程质量、违规等问题,应及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具体要求。设计单位应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问题,应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意见。8.通信新建、扩建及技改工程应委托具备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应按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实施监理,必须严格执行通信工程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理资料:包括监理委托书、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志、监理周(月)报、监理总结等。9.通信新建、扩建及技改工程验收工作必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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