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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论述经济法产生的条件经济法的产生是多种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经济条件、社会条件、国家条件和法律条件等。其中,最基础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是经济条件,其他条件最终也是由经济条件决定的。经济法产生最基础条件是经济领域的“市场失灵”,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要求政府承担全新的经济管理职能,而不论是救治“市场失灵”还是保障并约束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传统法律制度都无能为力,这必然要求国家建立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并平衡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之间的关系。这种新型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据此,经济法的产生条件,可概括如下:新问题的产生(“市场失灵”)---政府经济管理---“政府失灵”---需要法律具备新的功能(解决“市场失灵”及“政府失灵”问题)---传统法不具备该功能---新型法产生(经济法)。经济法所要规范的行为,主要有两块:一是市场规制;二是宏观调控。这两大行为都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故经济法便可被外界定为“保障与约束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之法”。具体而言,经济法主要是指调整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经济法是指调整市场规制行为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答论述经济法的基本特征1.经济性:经济性是经济法的首要特征,表现在经济法的作用领域、形成方式、调整手段、基本目标等方面。2.政策性:国家或政府通常必须制定经济政策,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而后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经济法是国家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它必须体现和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3.灵活性: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而政策是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和市场的变化及时作出反应和调整的,这就决定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容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变动性。4.社会性: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要求产生的,它以社会为本位,是社会本位法。5.专业性:经济性特征还决定了经济法是一部专业性非常明显的法律。管理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但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仅是具有管理属性的经济关系。6.法定性。简答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反映的就是指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的最核心的利益追求是什么。一般认为,传统私法以维护个体利益为主,传统公法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主,经济法既不着重维护个体利益,也不着重维护国家利益,二是介于二者之间,立足社会整体,以不特定多数者利益为重。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可以把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概括为社会利益维护之法,即社会本位法。简答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特征作为一种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三个重要特征:第一,社会利益具有相对性。社会利益是一种相对于特定社会成员利益而言的相对利益。第二,社会利益具有区域性。社会利益既然是一种群体利益,而有些需要法律特别保护的群体,可能只会在特定区域内才会存在,故在其他区域内,就不存在这类社会利益。第三,社会利益具有历史性。社会利益是群体分化的产物,而群体分化总在特定历史阶段才会发生,故某一群体所代表的,也只有在特定阶段才构成社会利益。名词解释行业协会的含义行业协会是以同一行业共同的利益为目的,以为同行业提供各种服务为对象,以正义监督下的自治行为为准则,以非官方机构的民间活动方式的非营利的法人组织。具有如下特征:1.中介性。2.公共性。3.自律性。简答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通过对行为的调整,基本上是为了让人们的行为模式符合立法者的预期,但在实现这一预期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是不同的,这就形成了不同的调整方法。1.控制与扶持相平衡。经济法是社会利益本位法,社会利益大多时候都表现为出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利益,经济法要实现对这些群体利益的保护,必须在控制与扶持之间寻求平衡。2.辅助与参与相配合。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展基础上的规范化、制度化经济,其基本特征是市场机制与政府调节相互配合。3.限禁与促进相结合。从适用效力角度看,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具有限禁与促进相结合的特点。名词解释市场规制法所谓市场规制法,即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而由国家或者政府对那些危及市场良性运作的行为予以规范、控制,以维持良好市场秩序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答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包括如下几项:1.维护市场秩序原则。市场规制法的首要目的就是在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国家必须出面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就经营者之间而言,要确保他们之间的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经经营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关系来看,要保护他们之间合理的交易条件。2.维护社会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原则。作为维护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的法律,市场规制法在立法和实施中均要考虑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使社会整体经济效率最大化,而不能仅仅从某个主体利益出发,不管是个人、组织抑或某个政府部门的利益。3.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以一般生活消费为代表的消费行为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以至于我们可以将其视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社会生活的基础。未来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心,全面平衡消费者、竞争者(企业)及社会整体利益。简答反垄断行为反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是传统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除此之外,基于我国经济现实中广泛存在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滥用行政权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还专章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因此我国《反垄断法》所适用的对象范围主要就包括四大块: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名词解释垄断协议:也即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对于垄断协议,判断其合理及合法性的标准在于其是否排除、限制及损害了竞争。简答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又称水平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处于同一生产或销售环节。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种服务而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达成的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有关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定体现在第13条第一款,该条款主要规定了五种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1.固定或变更价格协议。2.限制数量协议。3.划分市场协议。4.限制创新协议。5.联合抵制协议。简答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但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上游经营者”和“下游经营者”),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根据协议特点,纵向垄断协议可以分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和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两种类型。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又可分为:1.选择性销售协议。2.纵向地域客户限制协议。简答论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垄断价格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掠夺性定价行为,低价倾销)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拒绝交易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强制交易行为)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差别待遇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简答论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1.指定交易:《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事物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2.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如对外地投标者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妨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正常经营活动。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达成、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或者强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或者强制经营者实施违法经营者集中等。6.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其具体形式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简答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1.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整个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反垄断法的禁止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担当着维护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促进社会公益的重任。2.许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建构了较为完善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演进,他们也不断地对各自的制度进行调整。3.通过适用除外制度维护一定领域的垄断,其实是经济发展对反垄断法的要求。其次垄断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垄断发挥正面效应的领域正是竞争失灵的领域。名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论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自由竞争法(即反垄断法)重在追求经济的效益,而非分配之公平,促进动的安全,所谓经济宪法指此部分。公平竞争法(即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在维护财产权,即静的安全。”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具体交易场合特定当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反垄断法的目的则主要是保护竞争机制本身不受扭曲,竞争不被削弱或消除。前者是从微观入手,后者则是从宏观着眼。前者追求局部和个案的公正,后者追求整体和宏观的效率。3.在不少国家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依靠私人特别是竞争者提起民事侵权之诉,以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为主,同时对性质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辅之以刑事制裁。而对于反垄断案件,由于案情往往比较复杂,社会危害也比较大,各国一般均已有关专门(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政府)追究其行政及刑事责任为主,同时亦赋予私人以诉权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二者的联系主要在于:1.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对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同质性及界限的模糊性。2.反垄断法传统上属于公法,是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传统上属于私法,但现代社会公法私法之间交叉融合趋势明显,已经打破了传统的公法私法泾渭分明的格局,导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两部法律之间的共性要大于其个性。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不可克服的矛盾,而是反映了市场经济制度下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两项要求。论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与规制1.混淆行为:这种行为是经营者采用假冒或仿冒的标志或其他虚假的标志从事市场交易,故意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又称商业假冒或仿冒行为。该行为的实质是利用欺骗性标志不正当地利用诚实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达到欺骗消费者,取得竞争优势,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包括商业主体混同和虚假标示商品的行为。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而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3.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以广告等方法对其商品做出的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旨在误导消费者的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本文标题:简答--论述--经济法产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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