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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35.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及其主要机构有哪些?答:一、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是组织上的三方原则。即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讨论,进行表决。二、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三:(1)国际劳工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2)理事会;是执行机构;(3)国际劳工局是常设秘书处。此外,国际劳工组织还设有许多产业性、专门性、地区性的委员会36.什么是劳动合同?它有哪些特点?答: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特点有五:(1)劳动合同主体有特定性;(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37.我国现行的职业技能考核的种类有哪些?答:我国现行的职业技能考核的种类,依考核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分为以六种:(1)录用考核;(2)转正定级考核;(3)上岗、转岗考核;(4)本等级考核;(5)升级考核;(6)技师任职资格考核。35.简述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答:(1)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的概念: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劳动者应当履行以下基本劳动义务:①完成劳动任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履行劳动的职责。履行劳动职责应当完成一定的劳动任务。②提高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是现代化社会生产的要求,也是劳动者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需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同时又必须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法律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36.简述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答:(1)社会保险的概念: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2)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主要包括:①国家基本保险,即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基金,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三者合理分担,并实行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②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即在国家法定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自己的经济实力,为提高社会保险水平,自主地为劳动者建立起来,旨在使本单位劳动者在已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补充保险制度。③储蓄性保险,即由劳动者个人根据自己收入的情况,自愿以储蓄的形式为自己建立的社会保险。37.简述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和程序。答:(1)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2)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包括调解、仲裁、诉讼和特别处理程序。35.用列举方式讲哪些社会关系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答:(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3)公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5)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36.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及其处理方式是什么?答:(1)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法律规定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2)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①撤销合同;②修改合同;③赔偿损失。37.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有哪些?答:(1)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3)拒绝权。即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隐患严重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该项工作或者有权撤离现场。(4)监督权。劳动者对企业及管理者不执行劳动安全规定,不提供法定安全卫生条件,以及违章指挥,强令冒险工作灯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全。35.简述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答:(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2)两者的主体不同。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36.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答:(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37.简述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答:(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员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差异。35.简述我国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答:(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36.简述劳动合同成立和劳动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区别。答:(1)劳动合同成立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劳动关系意思表示一致,并就劳动合同条款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2)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3)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只有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37.简述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意义。答:(1)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有利于增强各种劳动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用人单位的依法用工意识,避免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2)有利于维护劳动秩序和劳动力市场秩序。(3)有利于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35.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及特点。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以口头方式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36.为什么工资分配要实行宏观调控原则?答:宏观调控原则,是指国家在宏观上对工资分配进行干预,以消除工资分配中的不合理因素的原则。实行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是要求消费者基金的增长与生产基金的增长相协调,消费与生产比例关系趋于合理。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确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水平,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工资税收制度,对过高的工资收入进行控制,避免过度的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37.简述国家和政府保障劳动就业的含义。答:(1)劳动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2)保障男女劳动者就业的平等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就业岗位之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3)保障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权利,保障其实现就业。(4)建立并完善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发展职业培训事业。41.简析劳动关系的特征。答:与劳动有直接的联系: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公民要参加到用人单位中,成为单位的成员;这种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均应依法处理;即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与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但国家法律法规对调整其关系另有特殊规定的,则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42.简述国际劳动立法的作用与不足。答:作用:对各国劳动立法的制定,完善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劳动力的国际流动;对改善各国工人的劳动状况和保障各国人民的民主权利产生一定的影响。不足:国际劳动立法很难适应各种不同类型国家的具体条件;国际劳动立法不能真正反映工人阶级的意志和要求。43.休息时间包括哪些类型?答: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两个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年休假;探亲假。44.劳动关系制度化时期的劳动关系有哪些特点?答:(1)该时期的劳动关系受重大历史事件的影响较其他时期更为明显;(2)政府进一步放弃了原来的不干预的政策;(3)企业的管理方更加关注员工的社会性特征;(4)该时期冲突逐步制度化,产业民主化和三方性原则首次被提出,集体谈判制度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使调整劳动关系的渠道更宽,选择余地更大。45.简述五种因劳动者有过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答: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6.简述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对策。答:(1)加强对我国劳动关系运行、变化及特点的理论研究;(2)重视对劳动关系调整模式的研究。具体来说,首先,重视对集体协商谈判制度的研究;其次重视对人力资源管理的研究;第三,关注经济全球化对劳动关系的影响;第四,研究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的现实问题。35.简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答: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是有偿的劳动;劳动关系双方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6.简述延长工作时间的含义及我国劳动法对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答:延长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主要规定有:(1)劳动者范围的限制(2)延长劳动时间的长度限制(3)延长劳动时间的条件限制37.简述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意义。答:(1).有利于增强劳动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用人单位的依法用工意识,减少和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2)有利于维护劳动秩序和劳动力市场的秩序。(3)有利于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35.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原则。答:(1)先行调解原则。仲裁庭在开庭裁决之前,应当先行调解。但先行调解不是强迫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2)一次裁决原则。任何一级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一次性裁决,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的,都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再次仲裁,而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庭在处理一般劳动争议案件或仲裁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遇到分歧时,为了及时裁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少数意见也应如实写入笔录。36.简述失业保险的概念及特点。答: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特点:(1)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失业保险以失去劳动机会为前提,只适用失业的劳动者,而且必须是非自愿失。(2)享受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失业保险待遇不能永远享有,只能在法定期限内享有。(3)待遇水平较低。失业保险待遇只能保障失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一般讲失业保险待遇控制在社会救济水平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之间,待遇水平比较低。(4)保险功能的特殊性。失业保险主要有两大功能:一是通过预先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失去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经济援助,以帮助失业人员度过难关,实现劳动力再生产。二是通过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组织生产自救等综合性服务措施,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提供帮助,以提高失业人员的基业竞争力,并尽早实现其重新就业的愿望。37.简述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答:(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35.简要说明工作时间的特征。答:工作时间作为一个法律范畴,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较强的法定性,(2)是履行劳动义务和计发劳动报酬的依据。(3)是实际工作时间与有关活动时间的总和。36.简要说明欠薪支付保障措施。答: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
本文标题:劳动法简答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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