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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分配各院系所教學經費及各單位經常費核銷承辦單位:會計室審核組承辦人員:易秀娟聯絡電話:2211申辦時間:經常性業務法令依據:一、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政府採購法、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二、國立陽明大學採購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88年11月17日88學年度第3次擴大行政會議通過)國立陽明大學採購業務(工程、財務、勞務)作業要點及辦理程序表(91年4月24日90學年度第6次擴大行政會議第2次修正)三、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四、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五、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注意事項:一、各項分配經費不得個人自行支配,分配各單位系所經費應使用於教學研究支出為主,並非所有項目皆可辦理,對不合規定,非辦公用品仍不得購置。二、例行會議及一般性活動(一)各單位舉辦單位院、所、系會議或師生座談會等活動應在校內舉辦,不得在校外舉辦以節省開支。(二)各單位舉辦各項活動經費預算應詳實估列,經費應核實報銷,除會議紀錄印刷可於活動後開支者外,單據期間應以活動期間為準,如有餘款,應繳回,不得消化原列預算。(三)學校代表隊服購置應依各代表隊選定後由體育室統一彙整,依政府採購法及本校財物購置分層負責規定辦理採購。報銷時應檢附印領清冊,核實報支。教練服、運動用品(如護膝、護腕等)按實際需要簽購撙節辦理。三、圖書、雜誌訂閱(一)專業性圖書、雜誌、工具、書刊、光碟資料庫應向圖書館薦購,俾列入財產管理,所需經費在分配圖書經費項下支應。(二)一般書刊、雜誌、工具書刊,系、所自行購置,所需經費在分配業務經費項下支應。四、消耗品購置、餐費、禮品(一)本校行政單位辦公用品、文具等,由學校以共同供應契約與廠商簽訂合約,並由各行政單位向總務處領用,總務處按月計算領用數量及金額,所需經費在各總務處經費項下支付。各系所、院中心之文具、辦公用品、碳粉、影印紙張等由各單位以共同供應契約購置自行購買,經費由各系所、院中心之年度分配經費支應。(二)各類文具用品總務處若有供應者,應以領用為原則,且不得自行購買高級文具用品(例如筆等)。(三)各單位購置茶葉、咖啡豆宜限量。(四)辦公室或教學研究用之文具用品,印刷品等,應以實用為主,避免浪費。(五)寄發個人或研究計畫函件郵資,年節贈送禮品不得在單位、院、所、系經費項下報支,公務用個人名片除一級以上主管得由業務經費印製報支外,其餘不得報支。(六)各單位已有影印機設備不宜報支影印費,對大宗影印費用報銷請附樣張,對大宗採購文具、碳粉各單位應嚴加管控,以免流於私用。(七)各單位賀節印製、購買聖誕賀年卡片及聖誕裝飾品等,非屬公務,不得列支。(八)購贈送校外人士禮品紀念品,依規定不得購置。(教育部88年10月5日函轉行政院88年9月29日台88秘字第3605號函示有關第3屆國民大會第4次會議一般提案第35號:「建請政府機關舉行各類會議不得採買紀念品或禮品致贈」)。(九)有關教職員工退休、離職等歡送事宜除由學校統籌辦理外,各單位不得再由公款列支歡送餐費、紀念品等支出。(十)婚、喪、喜、慶餽贈禮金、花籃、花圈、盆景等,依規定應在公共關係費科目支付,不得以單位主管或單位名義致送餽贈物品。另應開會、研討會佈置必要得購置盆景、盆花外,辦公處所應不得購置。五、儀器設備及校舍維修(一)學校維護經費十分拮据,各單位添購設備時,應事先考慮後續維修費用之支應問題。(二)各單位設備應善盡管理使用,免致損壞請修。(三)因經費不足各單位人員交接,辦公室、研究室、教室等,應維持原狀不得大幅調整辦公處所。六、經費補助(一)院、所、系舉辦加袍、加冠及授證典禮等活動,學校每年度補助兩萬元為限。學生參觀旅遊等不得補助。(二)各單位舉辦學術研討會及其他學術活動,所需經費請向有關單位申請補助為原則。七、學生工費及獎勵(一)各項比賽團體獎金或個人獎金,應視比賽內容酌予獎勵,以達獎勵目的為原則,比賽辦法及獎勵標準簽准後辦理。(二)工讀生應按實際工作時數依規定標準計酬,學生工讀由學務處統籌辦理,各院所系業務經費不得報支工讀金。八、有關各項費用共同性規定、採購程序相關規定、用人經費規定、出席費、稿費、審查費、鐘點費及演講費規定及網路請購方式請參考3-1「本校經費核銷之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九、研究生論文口試費、資格考試費等請參考3-5「碩、博士論文口試費及論文指導」規定辦理。十、旅運費相關規定請參考3-8「國內、外差旅費審核作業」規定辦理。十一、未盡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作業流程:請參考3-1「本校經費核銷之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之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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