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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般被简称为可撤销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专题七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其法律特征表现在:(一)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因素(二)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撤销权人决定,法院不告不理;无效合同不由当事人选择,司法主动干预)(三)合同在撤销权前是有效的(未撤销或变更)(四)权利人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专题七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二、撤销权的行使(一)撤销权的行使的方式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专题七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二)撤销权与变更权的选择撤销权的行使,旨在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而变更权的行使并不是撤销合同,而只是变更合同的部分条款。如果当事人既要求变更也要求撤销,从鼓励交易的需要出发,法院也应该首先考虑当事人变更的要求。只有在难以变更合同,或者变更的条款对当事人双方有失公平的情况下,才应撤销合同。专题七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三)撤销权的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则撤销权消灭。专题七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消灭理由:1、超过法定除斥期间2、明示放弃3、默示推定放弃例如,在一份买卖合同中,当买方发现自己对标的物发生了重大误解,但仍然向卖方支付货款,而后又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则可以认定为其已经以默示的方式放弃了撤销权,故不得再行使该权利。专题七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的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专题七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一)必须是表意人因为重大误解而作出了意思表示(二)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主要内容发生误解)(三)误解系因表意人自己的过失所致(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专题七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四、显示公平的合同显示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重大不利的合同。专题七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一)合同的权利义务明显失去公平(二)显示公平的状况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形成,而非合同履行时才形成(三)处于不公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专题七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五、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一)欺诈的构成要件欺诈,是指故意将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的情况加以表示,以使他人产生误解,进而作出意思表示。构成要件:(1)有欺诈故意(2)有欺诈行为(3)对方因受欺诈而为意思表示专题七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二)胁迫的构成要件胁迫,是指采用能对他人产生精神上、情绪上或其他主观或客观情势的紧张、恐惧等压力,而迫使其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要件:(1)有胁迫故意(2)有胁迫行为(3)有胁迫之后果专题七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六、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行为是指一方利用对方陷入危难境地之事实,为自己之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一种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专题七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乘人之危而为的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表意人出于危难境地(二)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三)有趁人之危的行为(四)有乘人之危的后果案例一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试分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案例一答题要点:(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案例二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案例二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2(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案例二参考答案:(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案例二(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
本文标题: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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