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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倾销的含义、种类:偶发性、间歇性、连续性反倾销法的特征:四个特征反倾销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补贴的定义与种类:禁止性、可诉性、不可诉性;比较;一、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的基本问题反倾销的实体性规则倾销的确定出口价格的确定正常价值的确定倾销幅度的确定损害的确定进口方同类产品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进口方同类产品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进口方建立同类产品产业受到实质阻碍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认定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征收反倾销税价格承诺倾销是指一国出口商以抵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同类产品:相同产品+类似产品定义(一)倾销及特征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人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倾销通常具有以下若干特征: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市场,对同一种商品以低于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进口国进行差价销售。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垄断市场,扩大出口。(一)倾销及特征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产业经济或生产者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二)倾销的后果小规模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并不构成实质损害,而规模较大的倾销则会造成下列后果:第一,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厂家形成冲击。外国低价商品的大肆进入,迫使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要么随之降价,要么转产,甚至最终倒闭,形成全面萧条,如“新闻纸”一案,从1990年至1997年,加拿大、韩国、美国向我国倾销新闻纸数量增长很快,价格不断降低,使我国国内相同产品的产量急剧萎缩,价格大幅下降,销售收入随之减少,整个产业陷入亏损状态,失业率上长很快。(二)倾销的后果第二,对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秩序的破坏。随着世界各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倾销也有愈演愈烈之势。产品生产商、经营商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抛售其产品,违背了价值规律,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这也导致各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关产业纷纷采取各种措施,甚至包括过激的贸易保护手段,这更不利于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的形成。第三,对消费者长远利益的损害。倾销产品以其低价吸引广大消费者,从短期看确实给消费者带来利益,但是倾销者的目的在于长期占有、保持进口国市场,在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者被排挤之后,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提高产品价格,此时消费者再也得不到由竞争带来的利益,而遭受更大的损害案情:1997年11月10日,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阳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石砚造纸厂、齐齐哈尔造纸厂、鸭绿江造纸厂和福建南平造纸厂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向外经贸部提出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1998年7月9日外经贸部发布1998年第2号公告,公布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新闻纸案初步裁定认为,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并且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与进口产品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结果,外经贸部决定,自1998年7月10日起,中国海关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调查结果显示,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新闻纸在化学成分、物理特性、技术特点及用途等方面是相同的,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因此,二者属于相似产品。同时,倾销产品数量、价格、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具有因果关系。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做出最终裁定:倾销幅度为: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61%;雄师集团:59%;太平洋纸业公司:57%;阿维纳公司:78%;芬利森林工业公司:78%;其他加拿大公司:78%;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9%;其他韩国公司:55%;新闻纸案(三)反倾销法及构成条件GATT第6条:缔约各方承认,用倾销方式把一国产品以低于该产品正常价值销人另一国商业领域,凡对一个缔方境内已有行业造成或威胁造成重要损伤,或者大大妨碍一国国内行业建立者,应予谴责。为抵消或制止倾销,一个缔约方得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反倾销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倾销的价格要件,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简称倾销;二是倾销的客观要件,这种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进口国的新建产业产生实质性阻碍,简称损害;三是倾销价格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上所禁止的倾销具有严格条件限制。(四)《1994反倾销协议》主要内容倾销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倾销严重损害进口国相关产业,扰乱正常贸易秩序,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抵制倾销,许多国家和地区就纷纷制定反倾销法;反倾销措施的要适度实施,否则会成为贸易歧视行为;为阻止倾销产生和反倾销措施的滥用,从1947年起,GATT开始制定并完善反倾销规则,“乌拉圭回合”达成1994《反倾销协议》;《94反倾销协议》内容: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反倾销调查;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反倾销税的追溯效力;反倾销锐的征收期限;协商与争端解决等。(五)倾销的确定《94反倾销协议》规定:“如果一个产品经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此产品被视为倾销。”出口价格:离岸价格倾销幅度: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倾销幅度是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的依据1.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1)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被指控倾销(相同或相似)产品在调查期间,出口国国内市场上正常交易的成交价;(2)向第三国出口价格: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国内销售价格或该销售在出口国销售量太少而无法作为正常价值时,采用该产品向第三国出口的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3)结构价格:被指控倾销产品生产成本+合理管理费用、销售和一般费用+利润;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能源、劳动力等;管理费、销售费和一般费用应以与生产有关的实际数据以及受调查出口商或生产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相关产品的销售依据计算。1.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各国经济体制不同,使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的确定也不同。如同样一台电视,在新加坡和在我国市场售价相差很大。国际社会根据各国经济体制不同,将国家分为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确定其正常价值时按照《1994年反倾销协议》规定的上述三种方法。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1994年反倾销协议》未规定确定正常价值方法,各进口国自行采取了替代国的做法来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替代国做法:正常价值的特殊确定方法特殊确定方法所使用的对象及方法GATT附件规定:应当承认,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进口的货物,在为第1款之目的决定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缔约国发现有必要考虑这种可能性,与这种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严格比较不一定经常恰当。特殊确定方法:替代国价格、进口国结构价格和第三国对进口国的出口价格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含义美国反倾销法律: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转的、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不反映产品的公平价值的任何国家。具体而言,在确定某一国家是否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时,一般要考虑下列因素:(1)该国货币的可兑换性(2)对劳工与雇主之间可自由议定工资的允许程度(3)对外国公司开办合资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的允许程度(4)政府对生产资料的控制和占有程度(5)政府对资源配置以及企业价格、产量决策权的控制程度(6)主管当局认为还应予以考虑的其他因素等。2.损害的确定及种类对一项倾销产品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还需确定该产品的倾销是否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与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国内产业”:指进口国内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产业的生产者全体,或虽不构成全体,但包括其国内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产业的大部分生产者;按照《1994年反倾销协议》,产业损害是指被指控倾销产品,对进口国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建立。GATT第6条:各缔约国认为: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损害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产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条例》7: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损害包括三种:对已经建立的产业造成重大损害对已经建立的产业产生重大损害威胁对新产业的建立产生严重阻碍2.损害的确定及种类反补贴的实体性规则构成条件主体:政府或公共机构形式: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价格支持对象的范围:专向性企业专向性补贴产业地区禁止性补贴产业或企业得到利益分类禁止性(红灯)补贴出口进口替代可诉(黄灯)补贴不可诉(绿灯)补贴不具专向性补贴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开发贫困地区环保反补贴措施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某一国内产品的市场和销售给予特别的扶持并因此而使相关企业获益的行为专向性是指政府有选择或有差别地把补贴只给予一部分特定地产业、企业、地区定义AgriculturalSubsidy禁止性补贴与可诉补贴的争端解决磋商提交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审议与报告上诉采取报复措施仲裁《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及主要内容补贴作为公共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各国广泛采用;补贴使产品价格降低,有利于消费者;但补贴扭曲了资源分配,使生产不根据市场原则进行;从国际贸易角度讲,对国内产品的补贴会排斥外国产品的进口,如同关税,只不过关税是对进口产品增加一个价值额,而补贴是对国内产品降低一个价值额;对出口产品的补贴使得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在国内销售的价格,如同倾销,对商品进口国的国内产品造成了不正当的竞争。与反倾销相比,补贴是一个政府政策问题;《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及主要内容GATT1947第6条和16条就开始涉及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东京回合”达成了《反补贴守则》,对GATT1947第6条和16条给予重大发展。“乌拉圭回合”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成为WTO一揽子协议的组成部分,适用于WTO所有成员。《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共包括11部分和7个附件。11个部分分别是:总则、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性补贴、反补贴措施、机构、通知和监督、发展中成员、过渡性安排、争端解决、最后条款。(一)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从主体、形式和效果三个方面对补贴进行规定;补贴成立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补贴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补贴使产业或企业得到了利益。财政资助包括:政府直接提供资金(如政府赠款、政府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政府应征税收的减免、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或采购货物等。(三)补贴的种类可诉补贴:指那些虽然不被禁止,但如果损害另一成员国内产业、使其他成员根据GATT1994享有的利益丧失或受到损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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