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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强、赖裕浩、钟小军、杨战林、周红林、陈胜盗窃、销赃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赣中刑二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强(化名杨欣,绰号“马牯”),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瑞金市象湖镇华塘路。因犯聚众斗殴罪于1998年12月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赣县看守所。辩护人谢海琼,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赖裕浩(又名赖建明,绰号“米果”),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瑞金市象湖镇莲塘村郭屋组12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赣县看守所。辩护人江国信,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钟小军,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瑞金市象湖镇绵塘路金桥巷314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赣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建林,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战林,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瑞金市象湖镇绵水村谢屋组。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赣县看守所。辩护人钟小茂,江西省瑞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周红林(化名周文龙),男,1980年9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瑞金市象湖镇绵水村市场61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赣县看守所。辩护人廖泽方,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胜,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瑞金市泽覃乡丰田村岗背小组14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赣县看守所。辩护人王犹淦,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06)第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强、赖裕浩、钟小军、杨战林、周红林犯盗窃罪,被告人陈胜犯销赃罪,于2006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有生、代理检察员张丽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强及其辩护人谢海琼,被告人赖裕浩及其辩护人江国信,被告人钟小军及其辩护人刘建林,被告人杨战林及其辩护人钟小茂,被告人周红林及其辩护人廖泽方,被告人陈胜及其辩护人王犹淦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被告人曾强通过杨小勇(在逃)介绍,了解到被告人周红林在广州会销售赃车,并留下了周红林的电话号码。后被告人曾强、赖裕浩等人与被告人周红林取得了联系,且形成了由曾强、赖裕浩等人负责盗窃轿车,周红林负责销赃的盗窃团伙。具体犯罪事实为:一、2005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曾强、赖裕浩、钟小军及杨建林(在逃)在赣县人民广场怡景苑,采用剪断报警器线路,撬坏电路锁的方法,将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162,084元的赣B15986猎豹车盗走,并将车开往广东方向。途中,被告人曾强打电话告知被告人周红林,到路上来接车。被告人周红林接到电话后,立即与被告人陈胜赶往广东新丰县境内,并以26,000元的价格将车买下。几天后,被告人周红林又将该车销赃给庄锦辉(另案处理)。该车现已发还给被害人廖建春。二、2005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曾强、赖裕浩、钟小军及杨建林在宁都县供电局,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将停放在车库内的一辆价值136,310元的赣B31263猎豹车盗走,并将车藏匿在瑞金市沙洲坝镇的山上。当晚,被告人周红林、陈胜到瑞金,以23,000元的价格将该车买下开至广州后销赃,得赃款28,000元。三、2005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曾强、钟小军及杨建林在宁都县梅江镇新华书店北侧的小巷内,将停放在巷内的一辆价值89,148元的赣M10555三星越野车盗走,并将车藏匿在瑞金市塔下寺附近。第二天,被告人周红林、陈胜到瑞金,以2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买下开至广州后销赃,得赃款26,000元。四、2005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曾强、钟小军及杨建林在石城县西华南路135号,欲将停在路边的一辆价值124,338元的赣M99635三菱车盗走,被人发现后,三人遂弃车逃跑。五、2005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钟小军及杨建林、刘小生(在逃)在石城县琴江镇琴江招待所院内,将停放在此的价值25,500元的赣B36059三菱车盗走,并将车开至瑞金。被告人周红林以18,000元的价格将该车买下后开至广州,以同样的价格销赃。六、2005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曾强、赖裕浩、钟小军在会昌县延伸街,将停放在路边的价值142,650元的赣B40978猎豹车盗走,由赖裕浩、钟小军将车开至广州,以3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周红林,后周红林将该车销赃,得赃款36,000元。七、2005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曾强、钟小军及杨小勇(在逃)在赣州市章贡区人民巷内,将停放在此的价值40,512元的赣B10882三菱车盗走。由杨小勇将车开至广州,以3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周红林,后周红林以同样的价格销赃。该车现已发还给被害人李卫荣。八、2005年元月31日凌晨,被告人曾强、赖裕浩、杨战林、朱文彬(在逃)在赣州市章贡区青年路名流大酒店内,将停放在院内的价值139,480元的赣B09866猎豹车盗走。由被告人赖裕浩将车开至广东省饶平县销赃,得赃款21,000元。九、2005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曾强、赖裕浩、杨战林、朱文彬、丁建平(另案处理)在福建省长汀县芳芳公园,将停放在园内的价值20,400元的闽F10126中联吉普车盗走,由被告人赖裕浩、丁建平将车开往广东饶平销赃,得赃款15,000元。盗得闽F10126车后,被告人曾强、杨战林、朱文彬又在长汀县一中门口,将停放在此的价值110,768元的闽D33988猎豹车盗走,由杨战林、朱文彬将车开往广东饶平销赃,得赃款30,000元。十、2005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周红林与杨楠(在逃)在瑞金市龙都宾馆看中一辆价值48,400元的赣AB7190桑塔纳-2000轿车,两人约好由杨楠将该车偷出,周红林在路边等侯。该车后由两人开至广州卖给庄锦辉,得赃款24,000元。十一、2005年元月24日凌晨,被告人曾强、赖裕浩、杨战林、朱文彬在瑞金市绵江小区步行街,将停放在车库内的价值144,235元的赣B00007猎豹车盗走,由被告人赖裕浩将车开往广东饶平销赃,得赃款21,000元。十二、2005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曾强、赖裕浩、杨战林、朱文彬在瑞金市绵江小区步行街,将停放在此的价值90,345元的闽A18251飞凤吉普车盗走,由被告人赖裕浩、朱文彬将车开往广东饶平销赃,途中车子出现故障,两人将车丢弃逃跑。现该车已发还给被害人钟毅彬。十三、2005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曾强、赖裕浩、杨战林、朱文彬、杨盛(另案处理)、刘春发(在逃)在瑞金市红都大道隆鑫电器专修店门口,将停放在此的价值60,842元的桂J11591本田雅阁轿车盗走。后被告人曾强、赖裕浩、刘春发又在瑞金市八一北路地税局宿舍,盗撬一辆赣B12560本田飞渡车,因被人发现而未得逞。被告人赖裕浩、刘春发将盗得的桂J11591车开往广东饶平销赃,途中车子出现故障,两人将车丢弃逃跑。现该车已发还被害人赖小松。十四、2004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赖裕浩、赖红林(另案处理)在瑞金市向阳南路中段,将停放在此的价值24,800元的闽G80607桑塔纳轿车盗走,后由赖红林开往抚州销赃,途中该车出现故障,赖红林将车丢弃在路边逃走。现该车已发还给被害人江洪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强参与盗窃13次,其中2次未遂,盗窃金额合计1,362,312元;被告人赖裕浩参与盗窃10次,其中1次未遂,盗窃金额合计1,022,346元;被告人钟小军参与盗窃7次,其中1次未遂,盗窃金额合计720,542元;被告人杨战林参与盗窃6次,盗窃金额合计566,070元;被告人周红林参与盗窃7次,盗窃金额合计644,604元。被告人曾强、赖裕浩、钟小军、杨战林、周红林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销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周红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杨战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强辩称,他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第六起、第九起中的长汀一中门口的猎豹车以及第十三起中的本田雅阁车的盗窃犯罪。辩护人谢海琼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曾强参与第六起及第九起中长汀一中的盗窃犯罪证据不足;对被盗车辆价值的鉴定缺乏实物依据且没有按实物在当时的价值去鉴定;曾强在共同犯罪中没有起主导、组织作用,所盗赃物部分已被追回且有立功表现,建议对曾强适用有期徒刑。被告人赖裕浩辩称,他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十四起盗窃犯罪。辩护人江国信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赖裕浩为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赖裕浩归案后主动交待了其所参与的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八、十三、十四起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赖裕浩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所盗赃物大部分已被追回,依法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钟小军辩称,他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四起盗窃犯罪。辩护人刘建林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钟小军参与第五起盗窃犯罪证据不足;对被盗车辆价值的鉴定缺乏实物依据,鉴定程序不合法;钟小军参与的盗窃犯罪基本都由同案犯提议或带去的,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所盗赃物部分已被追回,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战林辩称,他没有参与盗窃起诉书指控的第九起中长汀一中门口的猎豹车以及第十三起中的本田雅阁车。辩护人钟小茂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杨战林参与第十三起本田雅阁车的盗窃犯罪证据不足;对被盗车辆价值的鉴定缺乏实物依据,不科学;在共同犯罪中杨战林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红林辩称,他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十起盗窃犯罪。辩护人廖泽方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认定周红林为盗窃团伙成员证据不足,不能充分证明周红林与曾强等人事先有通谋;起诉书指控周红林参与第十起盗窃犯罪也证据不足;周红林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而应定为销赃罪;在量刑方面,周红林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陈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王犹淦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陈胜并不构成销赃罪,陈胜当时是第一次同周红林去看车,不知道是赃车;陈胜是受周红林邀请与其作伴和看车的,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可有可无,属从犯,建议对陈胜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一、2004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赖裕浩伙同他人窜至江西省瑞金市向阳南路中段,将被害人梁惠停放在此的价值24,800元的闽G80607桑塔纳轿车盗走,因在销赃途中路经昌厦公路宁都收费站时车辆被当地公安机关扣押,遂弃车逃走。案发后该车已发还给法定车主江洪汗。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梁惠的报案陈述,证明了2004年11月24日早上,她与丈夫池跃锐发现停放在瑞金市向阳南路“零度空间”冰店隔壁巷子里的闽G80607桑塔纳轿车被盗,该车系其购买的二手车的事实。2、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草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了被盗现场的情况。3、被告人赖裕浩的供述,证明了2004年10月或11月的一天凌晨,他与赖红林、朱文彬三人来到瑞金向阳南路中段的路边发现一辆米黄色的普桑,因主驾驶室的门没锁好,他进入车内
本文标题:曾强、赖裕浩、钟小军、杨战林、周红林、陈胜盗窃、销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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