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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传销的本质-----如果你觉的这些内容对你有帮助,请把这份文件发给你的3位没有收到过这份文件的亲朋好友,让他们可以认清传销的本质,免受传销的侵害,希望传销这个邪恶的经济邪教早点在中华大地上消失!直销的起源•直销,从产生到现在,已经半个多世纪了。在这半个多世纪中,直销经历了无数次风风雨雨的洗礼。任何一个新生事物,都有它的产生、发展的过程,“直销”当然也不例外。其实,这个饱受人们非议的新事物,最早萌芽始于20世纪40年代初,由犹太人创立。根据美国直销协会《世界直销业数据统计》的资料显示,截至2000年,全世界直销行业营业额为836.76亿美元,从事直销行业的销售人员为4400万人。2001年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全球直销第一大国为美国,日本次之,韩国第三。•据说,20世纪40年代初,在美国成立了第一家采用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健尔力公(aliforniaVitamins),这家公司的推销员除销售产品外,还负责建立销售网络,酬金制度由此初具规模。1945年,该公司更名为纽崔莱(NutriliteProducts)。最初,由两名犹太人为美国加州的这家纽崔莱营养食品公司(安利公司前身)拟定出的一种新的营销方式,即工厂制造出来的商品,不经过许多的中间流程,只需要经销商一个环节直接到达消费者手中。就这样一种新的营销方式,即我们所说的直销。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美国采用直销方式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它已经在美国运行了50多年,而且至今仍在良好地运行,并且美国政府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如美国50个州有《反金字塔法》。起初,美国人也认为是金字塔销售计划。于是,直销就成为老鼠会等诈骗行为的代名词。•1971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TradeCommission)鉴于老鼠会在全美各地的流窜发展,并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于是,率先控告假日魔法公司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会法。同年加州政府也检举佳线产品公司的非法行为。至此,老鼠会无法在美国立足。于是就开始跨国发展,在加拿大、欧洲、日本、中国等地先后出现了老鼠会的足迹。20世纪70年代后半期,美国的消费者控告安利公司是老鼠会。老鼠会,又称之为金字塔销售计划。经过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多年的调查论证后,于1978年直接判定:安利不是老鼠会。法院也经过长期调查和庭审后,Timmy法官清楚判定:安利的销售方式和创业计划不是老鼠会。在将近20年来,它是一个制造业和一个有效率的销售系统;并且这个销售系统有效地将新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消费者也由这个新销售方式获得利润,而消费者的回应就是对安利产品的忠诚。20世纪70年代的黑暗期过后,直销业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复兴。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直销在美国也逐渐形成并迅速发展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1969年,直销从美国传到日本。不到5年的时间,社会上就出现了鱼龙混杂的局面,给日本的社会民众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一部分人把直销称之为老鼠会。一时,日本的直销业也被蒙上了阴影而处于低谷。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为了促进直销业的健康发展,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制度。经调查,日本于1980年成立了直销协会,直销业也逐步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事实上,日本已成为世界第一直销大国。后来,日本积极向海外扩张,特别是东南亚地区;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一家磁性保健床垫(JapanLife)公司第一个登陆中国内地。1980年左右,日本人到台湾成立了台家公司,以直销方式销售清洁剂。加入者必须花45000元购买几大箱清洁剂,然后再拉亲朋好友加入,即可从中取得超过1万元的介绍奖金。这种加入即须大量进货的猎人头方式,新闻媒体称之为老鼠会经营方式,糊里糊涂的加入者就成了受害者。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大肆抨击,台家事件给台湾社会留下了深刻的教训。20世纪80年代初,台湾社会大众对“老鼠会”仍记忆犹新。从此以后,只要说到营销人们的脑海中就产生了一种老鼠会的想法,都认为是一个骗局。营销等名词,都成了坏事、不务正业的代名词,社会上的很多人都对营销视而不见,更有甚者投以异样的光。1992年,我国台湾地区制定了多层次直销管理办法,并且相继成立了直销协会。许多业内专家学者也纷纷著书立说,直销也逐步向东南亚地区和内地扩展。我国香港的直销业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至今约有30年的发展历史。一时间,非法老鼠会曾在中国香港早年直译为金字塔推销法,后改成层压式推销。1990年前后,香港地区也公布了《多层式推销禁止条例》。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加拿大、法国、瑞典、马来西亚、泰国、韩国以及中国台湾、香港地区等都有相关的政策、法规。任何一种现象的发生总是事出有因的,这种新的营销方式,在我国一直称之为传销。“老鼠会”的起源•追本溯源到20世纪60年代,“老鼠会”在美国开始兴起。它所用的手法是孕育于“邦志制度”(PonziScheme),这源于20世纪初美国一名意大利侨民邦志(CarloPonzi)的构思。当时,邦志四处向人宣传一项投资国际回条印花(InternationReplyCoupons),其概念是从某些售价较低的国家入货,然后在某些售价较高的国家卖出获利,表面上没有问题,症结在于邦志向他的客户作出承诺,短期内也可以赚取高额的回报。其实,整个邦志制度的“游戏”是需要不断有新人加入的“玩法”。在整个过程中,最早加入的人获利不菲,但后来人就变成了替死鬼。邦志制度并不是什么“老鼠会”,因为它没有销售网络。后来,“老鼠会”的做法就仿效邦志制度。直销面世以后,很多公司就采纳邦志制度的精粹,做一些非法的“老鼠会”诈骗活动。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华尔街资料显示,成型的“老鼠会”最早成立于1964年,由美国人威廉.派屈克在加州所创,当时的公司名为“假日魔法公司”,在短短的8年间其业绩从第一年的52万美元攀升到1972年的2.5亿美元。大约同时成立的“佳线产品公司”也是“老鼠会”的杰作。•美国达利塔大学的法律学教授Rodneyk.smith,在他所著的一书中解释“老鼠会”有二个主要特征:(一)屯货——新加入者必须购买一批产品,而且不能退回;并且他们的推荐人就从他们的购货款中取得佣金;(二)猎人头奖金——新加入者必须支付一笔庞大的费用才能成为直销商,而推荐人就从这笔费用中获得佣金。••只要符合其中之一的公司,都属于“老鼠会”性质。•美国直销合法性9大检验标准美国是多层次直销的发源地,而相对于以往,今日美国的直销公司,已经不会再轻易地被行政主管机关或执法机关控以不法的告诉,以及受制于不必要的法令约束。这些可以说都归功于符合道德规范的直销公司的成功典型,以及直销协会持续不断的努力,显著地降低了一般大众原本对直销的质疑态度,同时,也促进了原本具有负面功能的金字塔市场计划,使那些公司能朝诚正的方向发展。•美国直销协会直销合法性9大检验标准:一.加入组织所需支付的代价公司应该尽量降低参加人于加入组织所需支付的代价。如果公司大部分的赢余来自参加人介绍新人加入组织,那么,执法人员势必以怀疑的态度探察公司的运营。公司的赢余应自参加人销售产品中获得,而不是多来自推荐新人的加入而产生,要求如果参加人在加入组织的6个月内,需要付的代价达到500美元的话,将会使联邦交易委员会(FTC),依商业税法的规定展开调查,并可能导致违反其他相关法案。二.购买相当数量的存货囤积存货是非法的金字塔行销组织,构成欺诈行为的重要特征。推荐人的佣金、推荐奖金,都可以变相的对新人要求购买相当数量的存货来达成,所以存货的要求应该避免。诚然,于产品销售时,方给付佣金,是直销公司通常用以降低参加人加入囤积存货诱因的运作,最佳的策略是产品买回方案。三.产品买回美国共有五个州以及美属波多黎各地区,立法要求直销公司,必须以产品售价的90%价额,买回参加人要求退还的产品(如果产品还处于可销售状态)。另有许多州的执法官员认为,纵使产品买回方案并非是该州的强制规定,但都认为买回方案是公司行为的合法明证。•四.培训费用公司就所提供的服务企图向参加人收取使用费,以降低公司成本。例如公司可能要求加入人订购公司刊物或申请表,而要求加入人交一定的费用,以此为加入的条件。公司须警觉此费用,很有可能引致金字塔管制案及商业机会法的管制。此等费用越低,越显示出公司的行为合法。•五.辅销用品许多公司建议或坚持参加人购买辅销用品,美国直销协会提醒,基于不同状况,这些辅销用品很有可能被主管部门视为参加人加入组织的费用,进而引致反金字塔行销计划案和商业机会法案的管制。公辅销用品司应坚持该辅销用品费用价格合理,以避免不必要的困扰。六.猎人头费用公司对参加人所付给的报酬,需基于产品之销售。各州管制金字塔行销法案中,任何推荐他人加入组织,即获得现金回赠或其他报酬行为,皆属违法。七.升级公司有时鼓励参加人投入相当的资金购买产品以期在组织中获取比率更高的佣金作为回馈。此类运作方式也应避免,该等相当资金的投入可能被看做是---独立商业机会,而依据商业机会法注册及公开有关资讯的要求和规范。八.报酬的陈述公司从事行销市场区域内,直销商的收入必须是证实的,不能夸大其次。如果不这样就有可能被控告为从事不公平及欺诈行为。公司经理及行销人员,应积极真实的态度,行销公司的商业机会,切勿以虚幻不真实之假设方式促进销售。美国至少有八个州对参加人的收入报酬,订有认定之标准及管制办法。•九.个人之消费使用为数不少的参加人,也自行使用其直销事业所购以供转售的产品。参加人之所以会成为销售人员,是因为他对产品的认可和满意,或其人以折扣价购买该产品甚为值得。鉴于金字塔行销组织,经常以大量存货购买之要求,掩饰起非法运作行为直销(传销)在中国的发展史•中国政府监管思维下的传销档案,2007年开春,国家打击传销的风声又紧了起来。事实上,国家工商部门对传销的打击一直不曾停止过,并且力度还不时地加大,这一点,正如直销监管局局长张辉所说,“中国政府的直(传)销监管任重道远”。扫描中国长达16年的直(传)销发展历程,政府的监管思维其实很复杂。从16年来相继出台的相关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传销”这种“舶来品”,为中国的经济注入了活力,解决了部分劳动力的就业,先前中国政府曾“鼓励”发展,只是打击其中的违法行为;但随着国家1998年关闭“直销门”、2005年立法重新开放“直销”,传销和变相传销就成为工商部门打击的重点,“团队计酬”和“发展下线”等这些多层次直销的“优点”在国内也就不再合法。这其中绝大部分传(直)销企业,始终给予了政府部门工作上的配合,但也曾不失时机地发展自己;但非法传销企业和“老鼠会”,却一直是中国直销的“搅局者”。由于中国政府监管传(直)销的经验不足,中国的传销档案,实际上成了一部政府与“传销者”博弈的历史。•前传销时代,传销曾合法自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的磁性保健床垫公司JapanLife“偷渡”进入中国,传销才在中国内地上“发芽”。这于是也进入了直销研究人士天问所概括的“前传销时代”(即从20世纪80年代末传销传入到1998年4月21日中国禁止传销),JapanLife没有取得任何许可经营,但由于中国当时对市场化的商品分销处于空白,它又是第一家登陆中国内地、按新型商品分销模式运作的公司,所以地方主管部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没有太多干预。•1990年,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以直销(当时叫传销)申请注册成立,它通过化妆品专柜和“雅芳小姐”来进行销售。1995年4月,安利(中国)公司正式在广州开业,完善的会议培训制度和美国式的退货保障为安利带来了滚滚财源。这其间,多家外资直销企业相继进入中国开展多层次销售。但同时,“老鼠会”(即金字塔诈骗)也迅速进入内地,各地非法传销公司的发展十分混乱,引起传销员之间的各种纠纷越来越多。于是,1994年8月11日,原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233号文),对多层次传销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这个阶段,工商总局对于直销的监管也就放在此,后来颁布的还有第240号、266号文件。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发布全国性的直销规定,也就是说这标志着最早对直销业进行监管的国家职能部门应该就是工商总局了。企业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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